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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國銀行保險業務發展的思考
摘 要:近年來,銀行保險業務在我國十分流行,銀行和保險公司都爭相地開展了這項業務。但是我國銀行保險業在快速的同時,也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本文重點討論了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現狀。根據我國銀行保險業出現的問題提出了對實現我國銀保深層次合作的一些建議。關鍵詞:銀行保險 合作 模式
一、銀行保險業務概述
銀行保險(Bancassurance)是在服務一體化的框架下發展起來的保險公司與銀行合作的一種模式,起源于20世紀80年代的歐洲。銀行保險作為一個專用名詞,較權威的解釋是:保險公司和銀行通過一體化的形式將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多種金融服務聯系在一起,從而來滿足客戶多元化金融服務的要求,并通過銷售渠道、客戶信息等資源的共享實現雙方價值最大化的一種戰略。
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對銀行保險的概念進行深入的理解:從銷售角度講,銀行保險是行業間的交叉分銷,是銀行通過向其零售業務消費者提供保險產品而滲入保險業;從統一機構的角度講,銀行保險是一種業務策略,它由銀行或保險公司發起,把銀行業務和保險業務統一到一個組織下領導,向共同的消費者更全面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從更廣泛的角度講,銀行保險是銀行或保險公司以各種各樣的合作方式運行于金融服務市場的一種策略。
根據國外銀行保險發展歷程,一般認為國外銀保合作經歷了以下四個不斷由淺入深的合作模式。
(一)分銷協議模式:這種是最基本的銀行保險模式,即銀行和保險機構達成一個銷售協議,利用各自的、機構、人員優勢,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按照國家及行業規定或協議約定的標準,支付給銀行代理手續費用。
(二)戰略聯盟模式:這種方式仍然是以協議委托代理業務為主,但雙方合作的和范圍更全面、更廣泛,而且雙方對于銀行保險的戰略意識、戰略思想、戰略部署和戰略行動都取得比較一致的共識,為了共同的目標,推動共同的發展,實現銀行、保險、客戶三方共贏。
(三)合資模式:即銀行和保險機構合資建立一個公司。銀行和保險機構之間形成了資本紐帶關系,在這種模式下,銀行提供品牌、客戶和銷售網絡,而保險公司則提供產品和負責客戶服務和管理。
(四)金融控股集團模式:銀行通過收購直接控股或成立專業的保險公司,以金融控股集團的形式,實行混業經營,將銀行的經營范圍擴展到保險領域,經營內容滲透到保險產品和服務,充分利用銀行的信息、網絡、技術和客戶等方面的資源優勢,銀行保險互相促進、互相推動。
二、我國銀行保險業發展現狀
由于銀行保險能夠幫助銀行和保險公司實現業務的多元化,避免過度依賴單一業務帶來的收入波動。而且,通過銀行保險業務可以實現銀行和保險機構對自身資源的進一步利用。因此銀行保險業很快進入到,而且其保費收入也在這幾年取得了大幅度的提高。
2001-2005年我國總保費及銀行保險保費收入表(單位:億元)
保險業總保費收入
銀行保險保費收入
銀行保險保費所占比重
然而,我國現階段銀行保險發展模式仍主要采取“分銷協議”合作方式,尚未實現銀保業務的充分融合。由于受政策與持股比例的限制,銀行難以實施自身合作戰略,而保險公司利用與國內銀行的資本紐帶關系,更多地透過銀行完善的經營網絡拓展國內業務,仍未擺脫一般代理模式。并且在我國銀行保險發展中自身出現了一些突出的問題。
1.產品類型單一、保障低
隨著銀行保險的發展,各保險公司相繼推出了一些便于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但產品種類還比較單一,各家保險公司的銀行保險產品同質化嚴重,產品同質化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滿足不了客戶的差異化需求、以及價格惡性競爭。
2.銀行主動性不強
銀行方面重視程度不夠,保險公司主推的投資分紅類險種容易引起客戶對保險產品與銀行存款的比較,使銀行擔心其中長期存款大量流失。因此,銀行在銀保合作中表現得不夠重視,對銀行保險在人員、網點和技術上的投入不足,銀行柜員也沒有接受正規的銀行保險方面的培訓,致使他們不了解保險產品,在思想上也不夠重視。
3.銀行重手續費高低、輕分配
現有的銀保合作關系中,銀行掌握著大量的網點資源,在銷售渠道上占有主導地位,因此,銀行可以按照手續費的高低選擇合作伙伴。這就迫使保險公司之間展開代理手續費的惡性競爭。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對于銀行還是保險公司,都無法實現長期的業務發展,更不利于銀保合作達到雙贏。
4.短期行為
當前,銀行利用保險公司爭奪銷售渠道,快速提高市場占有率的心理,采取“一對多”的開口協議合作方式。在銀行與一家保險公司的合作中,若其代理的保險產品不受市場的歡迎,或者是出現更有市場競爭力的新型產品時,銀行就會轉向同其他的保險公司進行合作。因此,銀保雙方缺乏長期的共同利益,而令雙方的合作無法深化。
三、銀保深層次合作的建議
1、我國銀保合作模式的選擇
國內銀行保險面臨的這些的根本原因在于開放式的銷售協議這種初級的合作模式。國外銀行保險的成功經驗表明,銀保合作必須從協議合作走向戰略聯盟最后到服務集團。在我國金融業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制度的情況下,銀行和保險公司建立戰略聯盟顯然是一種理想的合作模式。這種模式的主要優勢在于:
其一、戰略聯盟的建立能有效地促進銀保雙方深層合作,有利于雙方在代理業務、產品開發、人員培訓、綜合咨詢、資源共享等方面展開合作,可以幫助銀行為客戶提供保險建議,有利于銀行客戶接受保險保障,提高客戶對銀行服務的滿意度和忠誠度,增加中間業務收入。有利于實現銀行保險雙方利益的均衡。
其二、目前國內銀保合作所存在的各種障礙的重要原因就是銀行和保險公司利益的失衡,銀行在獲得高額手續費的同時,保險公司則處于微利甚至是無利的地位,這有悖于金融一體化的進程。若雙方達成戰略聯盟,實現銀保長期化合作,就可以保證相對公平條件下雙方的互惠性。
2、銀保深層次合作應采取的措施
首先,深化改革,加快保險業自身的
國外銀行與保險的深層次合作是在保險業發展成熟的基礎上實現的。對于我國保險業來說,深化保險體制改革,加快保險業自身的健康發展,加強保險宣傳力度以提高國民保險意識,才能在根本上發揮銀行保險的戰略優勢,達到銀保雙方利益的雙贏。
其次,維持并深化協議代理關系
銀保雙方通過簽訂長期的代理合作協議,開展保險產品代理分銷業務,銀行和保險公司在前期合作的基礎上,對彼此的文化,市場戰略以及經營理念進行深入地了解。雙方逐步實現從簡單的業務代理到產品、技術、管理的融合,再到資本、客戶資源的融合,使銀保合作不再局限于表面的分銷協議,而是逐步形成長期的市場合作戰略聯盟的局面。
再次,加強監管,立足長遠
保險監管部門在當前分業監管的體制下,應該積極為銀保合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從而提高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資源的利用效率與創新能力,降低金融風險,通過銀保合作進一步提高金融業的整體實力。同時完善利益分配機制,克服銀行短期行為。而銀行與保險公司必須立足長遠,樹立全方位化的經營觀念,避免短期行為,實現銀行和保險公司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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