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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發展與完善的戰略研究
【摘要】本文從四個方面討論了衍生工具對現行體系的沖擊,介紹了國外在此上的進展,提出我國應借鑒國際經驗,加快立法,對其交易風險進行全面的反映和監督。隨著資本市場的興起和不斷完善,衍生金融工具出現并得到飛速,對現行財務會計理論體系提出了挑戰。,我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還處于起步階段,并且尚未制定專門的會計準則。鑒于我國的實際情況,在會計處理方面,筆者建議對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實行表內成本計量、表外披露公允價值及其他相關信息。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含義及特征
(一) 衍生金融工具的含義
衍生金融工具是指金融工具合同或其他合同,其價值是從基本的資產或某種基礎性的利率或指數衍生而來。最基本的衍生金融工具包括期貨、期權、遠期和互換,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均由這四種基本工具組合而成。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征
1.該合同的價值隨利率、匯率等的變動而變動
就股票期權來講,其價值決定于股票價格,而上市交易的股票價格,有時漲跌幅度很大。這樣,股票期權的價值也會隨之發生較大的變化。所以,衍生金融工具的價值具有很大的波動性。
2.取得該合同不需進行初始凈投資,或相對很少
只需要交付少量的保證金或權利金就能簽訂大額的金融期貨等衍生金融工具合同,具有“以小搏大”的杠桿效應。在市場交易操作過程中,企業如果操作得當,即可獲得數倍于初始凈投資額的利潤。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以上特征,因此,對其作恰當的會計披露就顯得十分重要。但是,現行財務會計體系并不能滿足這一要求。
3.在未來某一日結算,具有較高的風險性
衍生金融工具產生的直接原因是規避風險。 從規避風險的角度來看,如果企業操作得當,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基本金融工具中的風險。如果企業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是賺取投機利潤,則會面臨較高的風險,若操作不當或失誤,會給企業帶來巨額虧損。
二、 衍生金融工具對現行會計理論體系的沖擊
衍生金融工具的這些特性對傳統的財務會計系統產生了很大的和沖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會計要素定義的沖擊
現行會計理論只對已發生的交易活動進行確認,而不對未來發生的財務活動進行反映;而衍生金融工具的本質是一種待執行合約,在簽訂合約時交易雙方除支付少量的交易費用以外,并無實際交易發生。其立足點不在于過去發生的交易事項,而在于未來合約的履行情況。因此,衍生金融工具并不符合傳統資產和負債的定義,無法確認計入財務報表,只能在表外披露。
(二)對確認標準的沖擊:在會計系統中確認未來的交易
傳統財務會計是對已經發生的過去的交易進行確認,而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種未來結算合約,在會計系統中的確認無疑是對傳統財務會計的沖擊。IAS39中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定義及27段中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是對傳統財務會計體系的擴展。
(三)對計量模式的沖擊:公允價值的采用
傳統的財務會計體系是以歷史成本為計量基礎的;而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凈投資為零或很少,其價格隨標的工具價格變動而波動。如果以歷史成本為計量基礎,則難以反映其價值變動,完全失去了相關性。公允價值在衍生金融工具會計中成了必然選擇,但其可靠性也成了必須面對并予以解決的問題。
(四)對再確認時損益的影響
隨確認和計量而來的未實現損益確認和計量問題的有:是否列入財務報表、如何列入財務報表及列入后發生變動時如何確認。衍生金融工具損益的確認如果和其資產負債的確認和計量保持邏輯一致性,則損益的確認不僅突破了實現原則,而且還提出了區分交易目的進行不同會計處理的損益確認原則,將金融工具交易的損益和交易目的相聯系,區分了套期保值交易和投機交易,有利于反映企業真實的財務風險。
(五)要求改進財務報表報告的披露、增進財務報告的決策有用性
為了向財務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信息,涉及衍生工具的信息披露包括應披露哪些內容,披露程度如何等。
(六)會計對象分類上的不確定性
這主要反映在如何區分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是為投機還是為避險,這種分類上的不確定性直接影響到相應的會計處理,加大了人為的操縱因素。
三、 國外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的進展
(一)會計要素定義方面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于1998年和1999先后公布了財務會計準則公告SFAS133《衍生工具與套期保值活動會計》和國際會計準則IAS39《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被會計界譽為是對金融工具會計的重大突破。其中,FASB繞開以往強調的“過去交易和事項”,著眼于“未來利益或損失”,在SFAS133的基本結論中明確指出:“衍生金融工具代表符合資產或負債定義的權利或義務,應當在財務報表中予以報告。”
(二)會計確認基礎方面
目前國外會計界認為,應當在衍生交易合約簽訂、相應的風險和報酬已實質性轉移時,對其立即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承認其利得和損失。IASC在其第48號征求意見稿中,提出衍生金融工具的具體確認標準。其中,初始確認的標準是:1.與資產或負債有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全部轉移給了本企業。2.企業所獲得資產的成本或公允價值,或者預估的負債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終止確認的標準是:1.與資產或負債有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已全部轉移給了其他企業,且所含的風險和報酬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加以計量;2.合約的基本業務或權利已得到履行、解除、注銷或到期作廢。
(三)計量屬性方面
在初始確認時,衍生工具一般以成本為計量屬性。而在后續計量方面,IASC與FASB一致選擇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屬性。SFAS133指出:“公允價值是金融工具最相關的計量屬性,是衍生金融工具惟一相關的計量屬性。”IAS39規定在初始確認后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衍生金融資產與負債,并指出公允價值可以采用市價或未來現金流量現值。
(四)財務報告披露方面
FASB在其1990年發布的SFAS105和1991年發布的SFAS107中已經要求企業披露持有或發行衍生工具的信息。SFAS105要求表外披露風險信息。SFAS107要求披露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在內的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1994年發布的SFAS119區分了為交易目的和為非交易目的而發行的或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對于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發行的衍生金融工具,要求披露期末公允價值和期間平均公允價值以及期間內因交易形成的損益。對于非交易目的持有或發行的衍生金融工具,要求披露持有原因和在報表中如何以及何處確認信息。
四、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的現狀及
資本市場中的操作人員隨著時間的推進漸漸熟知了各種工具,并且操作技術已經走向熟練和完善。相比之下,對衍生金融工具相關信息的披露,遲遲得不到一整套公認的會計處理程序。到底如何確認,計量和充分地報告這些衍生金融工具及其連帶的風險就形成了對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的強烈需求。
1990年9月,美國SEC主席理查德·布雷登指出:歷史成本財務報告對于預防和化解金融風險無濟于事,并首次提出應當以公允價值作為金融工具的計量屬性。應金融監管機構的強烈要求,從1990年開始,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先后頒布了一系列衍生金融工具財務會計準則,至今共計將近十則。與此同時,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和英、加、日、澳等國也開始制定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的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準則包括FASB發布的第133號財務會計準則(FASl33,1998),以及IASC發布的第32號和第39號國際會計準則(IAS32,1995和IAS39,1998),這些準則提出了與歷史成本相對立的公允價值會計。所謂公允價值,是指熟悉情況并自愿交易的雙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礎上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結算的金額。公允價值的最好依據是活躍市場上的公開市價,如無法獲得市價,也可采用合理的估計價值。按照公允價值會計的要求,所有衍生金融工具均在表內確認,并以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的浮動盈虧需確認并計入當期的會計盈余,不能遞延處理,且要在報表附注中額外披露關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合同、損益變化、風險等信息。
在我國,至今仍未頒布專門針對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處理的準則。按照大多數國家的慣例,在未發布專門的衍生金融工具準則前,衍生金融工具按照投資準則核算。如可轉換債券,作為一種債務性投資,通常按投資處理。但絕大多數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仍不符合現行《企業會計準則——投資》的核算披露要求。據《投資》的定義,投資是以讓渡其他資產而換取的另一項資產。而不少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投資很小,甚至為零,很難滿足上述定義。例如場外交易的外幣互換和利率互換,通常由交易雙方自行簽訂協議,不需要任何保證金,并無資產讓渡,因此不能作為表內的投資項目核算,表外也無法予以披露。
在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實務方面,由于尚不存在可以遵照的會計準則或其他規范文件,大多數金融機構都自主決定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方式,隨意性較大。較常用的是歷史成本會計,也是對已實現的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損益才予以確認,未實現損益一般不作表內確認。風險信息的披露也嚴重不足,未交割的衍生金融工具基本上不作表外披露。此外,不同金融機構的會計處理也并不統一。我國在衍生交易的問題上,也面臨歷史成本會計披露不足、信息滯后的問題。因此,對我國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進行會計規范是很有必要的。
五、我國發展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的建議
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逐步開展衍生金融工具交易。1984年,銀行率先開始從事境外外匯衍生交易的代理業務。國內的衍生金融工具于1991年才正式推出。迄今為止,我國公開交易過的境內衍生金融工具種類主要有可轉換債券、外幣期貨、股票指數期貨、認股權證、國債期貨等,外幣遠期和外幣互換也在小規模范圍內存在。但由于操作過程中投機過盛,反映和監督跟不上,均相繼出現了嚴重違規交易行為,引起諸多風險,在國內外造成很壞。目前,國內市場上僅剩下可轉換債券一項,規模仍然較小。針對我國的衍生金融工具市場仍屬起步階段的現狀,對于我國的衍生金融工具會計建立與發展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健全會計的反應機制
隨時考察、跟蹤、分析、預測我國環境的變化及其特點,并建立相應的會計反應機制和運作機制;組織力量,經常性地調查研究我國會計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與特點,并據此來確定我國財務報告發展和會計準則制定的方向,確保會計的發展與社會經濟的發展同步。
(二)完善會計立法與規范
隨著我國金融業的迅速發展,各種衍生金融工具將會被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廣泛。會計的發展必須與此相適應,才能更好地規范與引導金融業的發展。目前,國內會計準則中關于金融工具的規范甚少。1996年財政部出臺的具體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中僅涉及期貨,內容也過于簡略,問題尚待理清,實務中各期貨交易所和投資企業對期貨交易的會計處理與披露又各不相同。這說明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在上和實務中都與現實所要求的水平相距甚遠。因此,進一步研究并制定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規范勢在必行。我國可借鑒國際會計準則和美國FASB的公報,制定出切合實際的會計規范。
(三)提高從業人員水平
衍生金融工具不僅產生的時間短,而且性質復雜,但它涉及的交易量大、風險大,許多從業人員對此尚很陌生。因此必須加強從業人員的培訓,不僅從專業知識方面提高人員素質,還要重視職業道德的培訓,使其提供的相關會計信息真實可比、完整可靠。最后,我國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還不太廣泛,而且政府的監管也比較嚴格,報表體系的改革宜分步進行。從目前看,可以先從上市的金融企業、其他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保險企業、基金企業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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