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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電子貨幣與電子支付工具的應用創新

        時間:2023-03-23 16:08:02 金融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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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貨幣與電子支付工具的應用創新

        隨著信息技術在銀行業務中的不斷應用,在網絡上以暗碼技術作為支付方式的電子貨幣正在發達國家陸續實驗。電子貨幣目前有electronic money、cvber money、e-cash、venture money等多種實驗名稱。盡管電子貨幣和預付卡、信用卡的概念,以及和企業銀行(firm banking)與家庭銀行(hone banking)等業務具有很大的相關性,并且同樣依托銀行業務的電子化和網絡化,但是電子貨幣與電子支付工具還是有很大的區別,代表了不同的金融創新路徑。
          
          一、電子貨幣和電子支付工具的差異
          
          依據狹義的貨幣供給定義,貨幣基本上是指央行發行的現鈔與銀行存款,而支票、信用卡、借記卡(debit cards)只是支付工具(payment instruments),最終仍須經由封閉性的銀行網絡(bank net)移轉存款作清算(clearing and settlement),因此貨幣并不等于電子支付清算,電子貨幣也不等于新型的電子支付工具;而新型電子支付工具是指電子支票、電子信用卡等應用于開放性網絡上的支付清算。
          電子貨幣是經由開放性網絡移轉資金,達到支付清算目的的交易媒介,同時具有移轉性、匿名性與相對性,即是經由電子網絡移轉的價值(移轉性),支付隱私不被對方或金融機構所悉(匿名性),交易時除買賣雙方外,無第三者介入(相對性)。電子貨幣以數碼形式流通,在開放性的網絡上流通貨幣,信息是公開的,可能面臨金融信息被盜用、竄改等問題,必須應用暗碼技術來防偽。關鍵問題是要解決一連串的數碼如何成為貨幣并在網絡上流通。
          電子支付則一般難以滿足匿名性與相對性的特性。根據日本電子商取引實證推進協議會的定義,因交易所發生的購買金額與手續費,利用網絡、IC卡等作支付清算者稱為電子支付,由此,電子支付必須通過中介完成,多數在金融媒介的封閉網絡中進行。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家庭間的交易所產生的支付,可由現金、支票到一些電子清算方式,例如自動柜員機(Automatic Teller Machine,ATM)、銷售點終端機(Point of Sale,POS)、自動清算所(Automatic Clearing House,ACH)等電子資金移轉系統,整個支付清算系統由消費者對企業、企業對企業的支付(pay-ment)、銀行間的清算(clearing)與中央銀行的結算(settlement)所構成,中央銀行在清算系統的頂點作最終的撥付結算,這些支付清算都在封閉性的銀行網絡內進行,進而組成了整個電子資金移轉系統(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 System,EFFS)。
          
          二、新型電子支付工具和網絡標準
          
          電子支付系統要求高度的安全性,因此傳統的電子支付系統在封閉性網絡下采用集中清算方式,封閉性的集中清算方式相對安全,但交易成本也較高。開放性網絡上所進行的電子商務,交易在線上實時完成,若支付采用離線交易(例如e mail、傳真告知卡號),不但手續煩瑣,交易成本高,而且隱私外泄、偽造仍可能存在。目前,新型的電子支付工具主要集中發展記憶式資金移轉系統。
          目前除現金外,不管是支票或銀行直接轉賬都要通過封閉性的銀行網絡進行。而積極推動電子支票、電子信用卡等新型電子支付工具發展,消費者就可以在開放性網絡上購物的同時,立即完成網絡購物付款。這種以支票或信用卡為基礎的網絡支付清算稱為記憶式資金移轉系統(Notational Funds Trans—fer System,NFTS),與電子資金移轉系統的差異在于私密付款信息(信用卡號、銀行賬號等)與訂單一起傳送,從而把電子資金移轉系統的優點延伸到小額交易上。
          
          (一)電子支票。電子支票是一種將傳統書面的支票應用于網絡付款的電子文件,原為紙質的支票簿變為電子支票簿,簽章、背書被數字簽章取代。數字簽章即為現實世界中的印鑒章,而電子憑證是印鑒證明書,在網絡上交易所傳送的文件需要數字簽章時,另外須附上認證機關所發行的電子憑證。當加盟店收到電子支票,向銀行請求確認時,銀行可從發行者的電子憑證中取得公鑰以驗真偽,完成確認后將電子支票回傳給加盟店;經過電子支票提示后,其票據交換程序、賬戶清算流程與書面支票無異。在美國小額支票支付相當普遍,故以支票支付的電子支付清算實驗相當多,例如Check Free是一種代為執行支付清算的系統,在速度上、效率上求改進,但仍是電子資金移轉系統的一種而非電子貨幣,而FSTC(Financial Services Tech—nology Consortium)的電子支票是將暗碼化支票信息在網絡上使用。
          
          (二)電子信用卡。電子信用卡是指使用者在開放性網絡上購物,直接將信用卡號輸入,實時完成付款的電子支付系統。由于信用卡屬先消費后付款,銀行有信用風險、認證、利率等成本支出,手續費無法降低,小額的買賣可能被商家拒絕,而電子信用卡可彌補一般信用卡支付清算的缺點。電子信用卡交易過程是直接在網絡上傳送信用卡號,使消費者立即完成網絡購物付款。雖然在開放性網絡上,電子信用卡、電子支票等可以作為實時的支付清算工具,但這些方式并非完全在開放性網絡上進行,消費者與店家的付款信息雖在開放性網絡上進行,但收單銀行、信用卡組織與發卡銀行相互間的存款移轉,仍要通過封閉性的銀行網絡,因此仍屬記憶式資金移轉系統,但資金移轉更有效率,而且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目前發布的網絡標準或協議,主要有貝爾實驗室所提出的匿名網際網絡商業協議(Anonymous Internet Mercantile Proto-cols)、歐盟的CAFE(Conditional Access for Europe)、安全電子交易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s)等,根據這些開放性網絡安全標準,軟件公司、金融機構與信用卡組織互相結盟,利用開放性網絡進行各種新式的電子支付實驗,例如CyberCash、Digicash、Mondex、NetBill、NetCheque等,Visa與Master兩大信用卡組織也在積極參與以信用卡在網絡上消費付款的實驗。這些實驗大致有兩個發展方向,一是發展可以直接將信用卡號在開放性網絡上安全傳送的電子支付清算;二是信用卡的EMV標準化,EMV卡是以Europay、MasterCard與Visa三家信用卡組織的第一個字母命名的業界共通的IC卡,在IC卡上整合金融卡、信用卡、借記卡與電子貨幣所有功能。   三、電子貨幣形態發展和金融應用趨勢
          
          由于信用卡等電子支付手段已被廣泛接受,因此電子貨幣實驗試圖將信用卡的支付清算功能再予以提升。一種是將現行的信用卡發展成多方位的使用用途,卡片本身可儲存金融信息,不與銀行信用卡組織直接聯機,可在實體商店或網絡加盟店消費,實時完成交易支付清算。另一種是電子貨幣不利用信用卡,而是在虛擬的網絡空間創設出網絡貨幣,只適用于網絡上購物。就目前的實驗情況而言,電子貨幣依據存在的場所,可分為兩種基本類型。
          
          (一)IC卡型電子貨幣。主要將金融信息電子化,記載于集成電路中,IC卡型的電子貨幣是現金的替代,消費付款時直接移轉給店家。按照交易完畢后,是否回流發行單位,可以再分為開放循環型(open loop)與封閉循環型(close loop)。開放循環型電子貨幣在交易完畢后,不必回流發行單位,可繼續不斷使用。
          IC卡型的電子貨幣是具處理與記憶功能的超小型計算機,可以儲存金融信息,可從自動柜員機提領存款。此外,還可以利用特定的電話機,通過電話線,從銀行賬戶中將存款提出。在裝設讀卡設備的商店消費,可直接自卡中扣除消費金額,移轉至商店的IC卡中,而商店經由電話機將營業收入存入銀行賬戶。這種電子貨幣的流通動向很難掌握,因此對于流通中的貨幣,保證其不被仿冒的安全措施尤其重要。參與電子貨幣研發的廠商,正在嘗試設計復雜的算法,以確保交易的安全。同時,IC卡型電子貨幣在其生命周期中,都須通過安全性評核機構的認證,這些認證程序是再研發機構、發行單位或者是專業認證機構所制定并執行的。因此在客觀和可量化的評定下,IC卡電子貨幣具有相當的公信力。
          
          (二)網絡型電子貨幣。使用開放性網絡型的電子貨幣時,須具備銀行賬戶功能的軟件,消費者在網絡加盟店購物時,經由開放性網絡,將其在契約銀行的電子貨幣領出,以暗碼化方式傳送至網絡加盟店,網絡加盟店再將暗碼化的電子貨幣轉入其往來銀行,經確認無誤后,貸款由消費者的契約銀行移轉至網絡加盟店的往來銀行賬戶中。網絡型的電子貨幣一旦提出做交易支付后,立即送回發行機構作真偽的確認,屬封閉循環型,此類型的實驗例如e-cash。
          網絡型電子貨幣通常由發行機構統一管理,使用e-cash須在原有的銀行賬戶設立相同的賬戶稱為world currency access賬戶,下載e-cash用的軟件,使用者若要求獲得c-cash,則從與world currency access賬戶連接的e-cash專用的虛擬賬戶MINT傳送e-cash,保存在個人計算機的內存中,或是經由網絡付款給加盟店,發行的e-cash皆依序賦以編號,銀行管理使用過的e-cash編號,一旦使用過須流回發行機構檢查其有效性。e-cash之所以可行,主要歸功于數字簽章(digital signature)與盲目簽章(blind signature)技術,其中數字簽章提供e-cash無法被偽造的功能,盲目簽章則賦予e-cash號碼,確保類似現金的匿名性。e-cash利用暗碼防止偽造,維護交易匿名性,消費者購入何物,自何處購入,皆可保有隱私。但網絡加盟店無法再度使用其所收到的電子貨幣,對網絡加盟店的付款仍是采用銀行存款的撥付,因此喪失了現金的價值可分割性與連續轉讓性的優點。此外,發行機構必須維護大型的數據庫,記錄已經使用過的電子貨幣,防止重復使用的弊端,而隨電子貨幣發行的增加,該系統的負擔也會隨之增加。對于網絡型電子貨幣,各國政府更擔心貨幣控制的有效性與洗錢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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