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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巴塞爾原則及對我國的指導意義
巴塞爾 (Basel)委員會作為國際銀行監管領域最重要的組織,近年來就銀行監管發布了一系列的標準、原則和建議。這些標準、原則和建議,常常成為發達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共同遵循的標準。2000年l月,該委員會發布了《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突出地強調了信息披露規范問題,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改進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 ≡诒疚闹校覀兪紫然仡櫤土税腿麪栁瘑T會有關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工作,繼而就信息披露方面的指導原則進行了,最后結合國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對如何規范我國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若干建議! 一、巴塞爾委員會相關工作回顧 巴塞爾委員會近年致力于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表1列出了巴塞爾委員會近年來有關信息披露的主要文件! ”1 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有關信息披露發布的主要文件 1955年5月,巴塞爾委員會透明度小組與證券委國際組織技術委員會 (IOSCO Technical Committee)發布了一份聯合報告:“關于銀行和證券公司衍生產品業務的監管信息框架”,提出了有效監管銀行和證券公司衍生產品業務所必佑的信息框架,“該信息框架由兩部分組成,一份數據目錄和一份公認的最基本的信息構架。這是委員會關于信息披露及透明度方面的第一份報告。該報告主要以巴塞爾委員會 1994年7月 ”衍生產品風險管理指導“、證券委員會國際組織 ”關于規范證券公司的OTC衍生產品業務的操作和風險管理控制機制“(1994年7月)、”費雪報告“以及 ”巴塞爾資本協議“等為基礎,提出了與風險管理指導相配合的監管信息采集框架! ⊥11月,兩委員會又聯合發布了另一份重要報告:“銀行和證券公司交易及衍生產品業務的公開信息披露”。該報告考察了十國集團一些活躍的大型國際性銀行和證券公司交易和衍生產品業務的信息披露情況,闡述了公開信息披露對于金融市場穩定和經營決策之意義。報告吸收了“費雪報告”和前述 “監管信息框架”報告中的概念,并對今后進一步加強信息披露提出了建議。自這份報告開始,兩委員會每年都要對銀行和證券公司的年報進行一次調查。調查從 1993年年報開始,最近一次為1999 年年報。調查共形成了6份報告! 1997年,在許多非十國集團國家監管當局的積極參與和密切配合之下,委員會制定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1998年,隨著各方對透明度問題逐漸達成共識,委員會于9月份頒布了“增強銀行透明度”報告。該報告闡述了透明度在市場約束、增強金融系統安全和穩定中的作用,分析了公開信息披露的潛在弊端,確定了透明度信息質量特征,并就如何提高銀行透明度提出了一整套建議。該報告是委員會關于信息披露方面的一個綱領性文件,對公開信息披露和監管信息規則的制定均具有指導意義! ≡谔岣咩y行透明度思想指導下,考慮到金融體系己發生了巨大變化 (金融機構的增多、衍生產品的運用、各種風險管理技術的以及信息披露標準和實務的變化等),委員會與證券委國際組織一道,修訂了1995年5月和11 月頒布的“監管信息框架”和“公開信息披露”。1998年10月,兩委員會給出了新的監管信息框架:“關于衍生產品和交易業務的監管信息框架”。1999 年2月,兩委員會又聯合發布了“關于銀行和證券公司交易和衍生產品業務公開信息披露建議”征求意見稿。同年10月,公布了“公開信息披露建議”正式報告。上述兩份報告是委員會有關信息披露方面的兩份核心報告! 1999年6月,也正是在透明度思想指導下,委員會對資本充足率再次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薪資本充足率框架”文件。銀行監管的三個支柱 (即最低資本規定,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概念被首次提了出來! ≡200l年1月發布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中,委員會特別強調了信息披露,認為通過強化信息披露可以達到強化市場約束的目的。因此,在新協議中,委員會就 “適用范圍、資本結構、風險暴露與評估以及資本充足率”四個領域,制定了更為具體的定員和定性信息披露要求,并提出了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和建議。至于披露的重要性,委員會的看法是,信息披露會對銀行資本的要求。因為新協議允許銀行采用內部風險資本要求,即對資本要求允許有一定的靈活性,而適當的信息披露則是監管當局準許銀行使用內部方法的前提。對于信息披露標準,委員會認為應與國際準則委員會合作,以保持兩個披露框架之間的一致性。為了避免過多信息給市場造成的混亂,委員會還將披露劃分為核心和補充兩類。此外,委員會還就專有信息 (proprietary information)的披露問題、監管當局對不披露情況應采取什么措施等問題提出了建議。可以說,薪資本協議給信息披露確定了一個總體方位! 2001年4月,一個信息披露多方聯合工作小組向巴塞爾委員會、全球金融系統委員會 (CGFS)、國際保險監管委員會 (IAIS)和證券委國際組織提交了一份 “最終報告”。該工作小組與44個國家的叫個金融機構進行了合作,通過它們提供的數據,金融風險披露問題。該報告的結論是:要加強定量信息的披露,披露應與內部風險評估實務相一致,期間披露比期末披露能提供更好的風險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宗旨與原則 關于信息披露的宗旨和原則,主要體現在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四份文件中:2001 1年1月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1999年10月的“銀行和證券公司交易和衍生產品業務公開信息披露建議”、1998年9月的“衍生產品和交易業務監管信息框架”以及198年9月的“增強銀行透明度”,其中以及2001年頒布的新協議為主。 1.宗旨 促進有效監管、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定性,是巴塞爾委員會的根本宗旨。從這一宗旨出發,委員會確立了由三個“支柱”構成的監管框架:最低資本規定、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信息披露是第三支柱“市場約束”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袌黾s束作用主要通過影響市場參與者的決策及行為來實現。當市場參與者可以及時獲得諸如銀行財務狀況、經營戰略、風險、風險管理能力、收益等方面的可靠信息時,市場參與者將減少決策的盲目性,他們將通過減少業務或要求更高的資金回報等方式,更有效地配置資本,從而促使銀行實行有效的和審慎的管理。同時,在出現市場風波時,他們能夠甄別經營良好和經營不善的銀行,從而減輕和防止市場的盲動。也就是說,市場約束發揮作用是以有效信息披露為前提! 2.信息特征 要發揮市場約束、促進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信息披露必須是有效的,符合一定要求的。表2給出的是四個信息披露基本文件對信息特征總體要求。從四個基本文件對信息特征的要求來看,信息的及時性 (披露頻率)、可比性、相關性(有用性)、重要性和全面性是最普遍的! ”2 信息披露四個基本文件對信息特征的要求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輔助文件 “第三支柱 (市場約束丫的第I部分第4章節總第17-19節段為”核心和 補充披露“,給出了信息披露的一個特征! 3·披露 關于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巴塞爾委員會在幾個相關文件中有詳細規定。表3給出了信息披露內容梗概。 從表3中可以發現,三者對披露內容要求的共同點是,強調定性和定量信息的平衡,且均按風險類別劃分。不同點是: (1)所要求披露的風險類別不同。“第三支柱”還強調了操作風險和利率風險!霸鰪娿y行透明度”和 “公開信息披露建議” 沒有這方面要求,但有流動性風險。其原因可能是,操作風險越來越重要,利率風險管理技術也已趨成熟,而流動性風險 信息可從其他地方獲得,如流動性風險中的“融資風險”已被資本方面的信息所涵蓋;(2)“第三支柱”考慮了內部風險計 量方法對信息披露的影響,但前兩者沒有。例如,信用風險的披露就與所采用的風險計量方法有關,采用 《內部評級法 。╥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PA)的銀行披露的信息將涉及計量模型參數、模型假設等內容,這是“標準法”(即通過 信用資產風險加權方法估算信用風險)中所沒有的。與新協議的總體精神相一致,“第三支柱”要求的信息披露更多地與 銀行實際管理技術和水平有關,即更突出“個性”,而不強求統一。 表3 信息披露內容梗概 三、國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現狀 從2000年商業銀行年報來看,目前對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進行規范的主要有《商業銀行法》、《會計法》、《會計準則》、《金融企業會計準則》等。對于股份制銀行,還有《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扒對于城市商業銀行,要遵循《城市合作銀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對于上市銀行,則還要求遵循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如證監會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 (第2號)商業銀行財務報表附注特別規定》和《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 (第7號)商業銀行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等。上述規定對我國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給出了具體的要求。特別是關于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規定得很詳盡。在我國所有商業銀行中,對上市銀行的信息披露要求是最高的。證監會對上市銀行信息披露的一系列規定,大大提高了其披露質量和水平。 為了了解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與巴塞爾委員會要求的差距,我們將證監會的規定與巴塞爾的新協議 (第三支柱)進行了比較。發現與巴塞爾的要求相比,證監會的要求還存在一定的距離,主要表現在: 。1)資本結構和資本充足率。這大概是證監會要求中最薄弱的部分。除了在董事會報告的“前三年財務數據”披露要求中有一個“資本充足率”指標外,在報表注釋中就再沒有關于資本結構和資本充足率方面的要求。盡管我國銀行沒有復雜資本工具,但就核心資本、補充資本以及其扣減量進行披露還是十分必要的。 。2)市場風險。關于市場風險,國際上的做法是區分兩種情況,兩種情況下的披露要求是不同的。第一種情況是采用了VaR等風險計量統計模型,第二種是未采用統計模型而是采用標準法 (即風險權重系數)。對于第一種情況,關于統計模型的假設前提、模型參數、模型測試等有很高的披露要求。從我國商業銀行實際運作看,VaR在一、二家銀行試點,普遍運用尚需時日。因此,當前應當以第二種為主,即側重對風險權數計量下各類風險敞口、風險管理業績的揭示。但是,在證監會的要求中,關于市場風險權數、標準法適用的投資組合以及不同風險資產對應的資本要求等均無披露要求! 。3)利率風險。這是“新協議”中特別強調的一部分。國際上對利率風險的管理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期限法、缺口法、風險收益法 (VaR)、統計模型、敏感、情景分析等,因此,到期日、期限、重新定價 (repricing)、基點價值、利率沖擊結果等均成為利率風險披露的對象。證監會要求中有關于到期日方面的披露要求,僅夠巴塞爾要求的“底線”! 。4)信用風險。證監會要求在這一部分對上市銀行的要求遠遠高于其他非上市銀行,尤其在信貸資產質量、信貸風險(包括信貸集中)、呆帳準備金計提等方面。但是,“新協議”關于信用風險評級 (特別是內部信用評級方面)、信用風險敞口計量、各種信用風險緩解技術 (如抵押、擔保、保險等)等方面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在證監會有關規定中尚未見有這方面的要求! 。5)操作風險。這是巴塞爾新協議中的新提出的要求。盡管證監會在《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 (第7號)商業銀行年度報告與格式特別規定》中提出了,商業銀行應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說明,且要求師事務所出具評價報告,但就操作風險本身,證監會并未要求上市銀行做出披露! 奈覈疑鲜秀y行 “浦發”、“深發”和“民生”2000年年報內容和格式看,三家銀行都符合證監會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除個別項目如 “短期債券發行”、“衍生工具會計確認和計量”方面外,已披露的項目均達到95%以上。這說明,證監會對上市銀行年報信息披露的規范執行效果不差?梢酝茰y,證監會若適當提高披露要求,將促進上市銀行披露質量的改善! ∨c這些上市銀行相比,非上市銀行,包括 “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等在年報的披露方面則存在較大缺憾。主要體現在:第一,無論內容還是格式都不規范。如關于風險管理方面的內容,國外商業銀行通常將之放在“董事會報告”或“管理討論和分析”(即MD$A)中。我國商業銀行大多沒有這方面內容,僅有的幾家中也很不規范,有的放在 “報告”中、有的則放在“業務綜述”中;第二,對會計報表附注不重視。許多銀行附注只有十來項,有的銀行 (其中就有“四大”商業銀行)也只有1、2項,有的如一些城市商業銀行則干脆就沒有。報表附注的披露不充分將直接信息披露質量,導致信息披露存在巨大 “缺口”;第三,對風險方面的情況尤其是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披露得非常少。不僅定量信息完全沒有,而且定性信息也很少。有的風險管理定性信息差不多就是 “名詞堆砌”,沒有實質性的內容闡述,有的則 “文不對題”! 鴥壬虡I銀行信息披露特別是年報披露與國際通行慣例存在很大差距。隨著我國市場不斷開放,銀行間競爭加劇,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總體水平勢在必行! 四、巴塞爾原則對我國的指導意義 針對我國商業銀行實際情況,我們認為,巴塞爾原則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特別是在以下幾個方面: 。ㄒ唬┍阌谖覀冋页雠c國際銀行業最新發展的差距,跟蹤發展新動向 巴塞爾委員會12個成員國的銀行在全球金融業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代表著整個銀行業發展的最新方向。同時,委員會與其成員國銀行業之間保持著十分密切的聯系,并進行經常性的調查、面談和溝通。這樣,委員會不斷保持與世界銀行業發展同步,在此基礎上制定出國際銀行監管方面的有關規定。因此,其原則必然折射出世界銀行業的最新發展動向。對照這些原則,可從中發現我國商業銀行與國際先進同業之間的差距,明確未來的發展方向! 奈覈壳扒闆r看,商業銀行與國際同業先進水平的差距突出地表現在各種風險管理技術的開發和運用上。以市場風險管理為例,國際上這一技術巴比較成熟了。除了一些國際活躍銀行運用外,許多非成員國銀行也都運用了v訊一類的技術,如澳大利亞、新加坡、香港、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南非、墨酉哥等國的一些大銀行也都采用了此類技術。在信用風險方面,國際上正在向運用統計模型方向發展,有的正在建立相關數據庫。同時,巴塞爾委員會還提倡建立內部評級體系,或充分運用外部評級。在這些方面,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都有很大差距! ∮捎谠谥贫ㄓ嘘P披露規范時,必然有一定的超前性,因此對國際新動向給予充分的關注還是必要的。從“新協議”透出的新動向看,今后披露的信息將更多地來自銀行內部系統,對信息披露的規范也將更多地側重于對內部系統的描述和評價。此外,操作風險在銀行業和監管部門中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且這一趨勢還有繼續之勢。關注這些,并其未來發展趨勢,可以使我們有一定的主動權,避免始終處于落后的局面,盲目跟著他人走彎路。 。ǘ╇A段性推進 對于一些條件尚不成熟的國家,信息披露采用漸進式也是巴塞爾原則所倡導的。這一精神在 “新協議”中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采用核心披露與補充披露相結合的方式,二是區分不同發展水平的銀行,提出不同的披露要求,前述的市場風險管理和信用風險管理即為一例。我們認為,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最宜采用“階段性推進”的策略! £P于階段性推進,具體可分三個方面。第一,視不同銀行的具體情況分先后走。我國商業銀行在經營規模、業務發展、管理技術方面差異很大。有條件的可以要求高一些,如上市銀行。美國也是如此,即使進人世界前100家的銀行,也不是個個都能達到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以市場風險管理技術為例,缺口管理和敏感分析較容易,但VaR要求有較強的支持條件,如需要時期較長的、真實、可靠的業務數據。我國有些商業銀行近年來較注重這方面的數據建設,但大部分尚未意識到、或正處在發展初期,長期數據根本無法獲得。因此,對不同銀行視其具體情況而采用不同的披露標準是切合實際的。第二,區分核心披露和補充披露,且時間上有先后。在巴塞爾新協議中,“核心”披露為基本披露要求。委員會區分“核心”和“補充”披露主要考慮到重要性原則,因為有的中小銀行業務比較簡單,復雜程度低,有的銀行某類業務即使存在也占很小比例,對銀行整體風險和收益的影響微不足道。對這些銀行來說,將所有信息不分主次地披露是很不合理的。與國際大型活躍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及復雜程度都相去甚遠。因此,近期應當以巴塞爾“核心”披露要求為基本目標,以后再逐步提高。第三,由于多方面原因,包括對披露效應的擔心,銀行對披露某些信息,如貸款分布、不良資產、呆帳準備金計提、利息與非利息收益、表外業務損益影響等非常敏感。我們認為,對于敏感信息,特別是定量信息,目前披露有一定困難的,可以先從定性信息開始。對于信息使用者來說,定性信息披露好壞,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他們了解銀行經營管理的基本狀況。定性信息是信息披露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應當加以重視! 。ㄈ⿲π屡d市場國家的特別要求 考慮到一些金融市場不夠發達國家的情況,巴塞爾委員會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議。這些建議中有一點特別值得我們注意,即在金融市場不夠發達的國家,由于市場約束作用微弱,公開信息披露并不能促進市場監督發揮作用。因此,監管當局應建立一套全面的監管信息系統,以彌補公開信息披露的不足。我國目前金融市場尚處在發展初期,市場結構、投資品種和監管技術等方面都存在不少問題。強化監管當局的監管作用,建立相應的監管信息系統,對減少金融體系風險是很有必要的。 總之,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披露水平離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有較大差距。如何縮短距離,改善形象,以積極的姿態參與國際競爭,這在我國當前是非常緊迫的一項工作。【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巴塞爾原則及對我國的指導意義】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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