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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彩股份股改方案中彌補虧損方式題目研究
【摘要】 2006年7月25日,證券代碼為000887的飛彩股份提出了新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該股改方案中的最大亮點是在注進優質資產的同時,非流通股東還將通過“轉增、送股再減資彌補虧損”的方式作出股份對價安排。方案中這種彌補虧損方式是否符合我國的法律規范引發了巨大爭議。筆者就飛彩股份以注冊資本補虧在法律和法規上的依據等有關題目進行分析。【關鍵詞】 彌補;虧損;方式
一、題目的提出
飛彩股份(證券代碼000887,現名中鼎股份,)2006年7月25日提出了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方案的四大要點中最為引人注目的是第四點,即公司先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22股,再由非流通股股東將其獲增股份中的29 120 000
股轉送給流通股股東,最后全體股東每10股減6.7335股減資彌補虧損。這種以企業的注冊資本彌補虧損方式在我國證券主板市場上可以說是一種實踐上的創新,該方案一出臺立即引起了市場上的強烈爭議,爭議的焦點主要有兩個:
一是飛彩股份以注冊資本彌補虧損是否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題目。我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中均未對注冊資本可否彌補虧損做出規定,飛彩股份以注冊資本彌補虧損的法律依據存疑,這種行為是否屬于抽逃資本也值得探討。爭議的第二點是飛彩股份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后再通過減少注冊資本來彌補虧損是否構成實質上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由于我國2006年開始實施的新《公司法》第169條明確禁止公司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即“資本公積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飛彩股份股改方案是將公司的資本公積金用于轉增資本后再用注冊資本來彌補虧損,這似乎形成了實質是用資本公積彌補虧損。
二、飛彩股份彌補虧損方式的法律依據題目
在我們目前的法律環境下公司以其注冊資本彌補虧損是個值得探討的新題目。從理論上說,企業以減少注冊資本的方式彌補虧損實質上是企業在實在際資本已經減少的情況下,為了保持名義資本和實際資本相符而進行的減少名義資本的行為。由于以減少注冊資本的方式來彌補虧損只核減賬面上的資本總額,并不減少企業的凈資產,所以,其又稱為名義上的減資,這種減資與通常我們所說的將企業資金抽離企業的抽逃資本有本質上的區別。根據對我國相關法律和法規的研究,筆者以為內資企業采用名義上的減資方式用企業的注冊資本彌補虧損并無法律上的障礙。
我國《公司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中并無禁止企業以注冊資本彌補虧損之規定。又由于以注冊資本彌補虧損是一種零本錢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回購股份的行為,而回購行為是我國《公司法》所答應的一種企業行為①,其中,零本錢回購也是屬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規定的回購答應方式之一②,由此可見,通過以減少注冊資本為代價來彌補虧損的行為是一種并不違反法律規范的企業行為。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第39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實有資金比原注冊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時,應持資金信用證實或者驗資證實,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惫P者以為該條規定可以理解為當企業法人出現嚴重虧損,從而使實有資本金比注冊資本減少20%以上時,則應當減少注冊資本。在這種情況下減少注冊資本的方式應該是指零本錢回購,以注銷該部分的股份。所以,固然《公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未就注冊資本彌補虧損作明確規定,但我國的部分立法實際上還是認可用注冊資本彌補虧損的。
與對公司制的企業沒有注冊資本彌補虧損的明確規定不同的是,國有企業以注冊資本彌補虧損則是以文件的形式規定企業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視治理委員會在2003年9月13日下發了《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工作規定》③第十條規定:“對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依據國家有關清產核資政策規定,以及財政部《關于國有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財務政策題目的通知》(財企〔2002〕310號文)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視治理機構審核批準的,可以依次沖減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公益金、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和實收資本!钡皼_減所有者權益應當保存的資本金數額不得低于法定注冊資本金限額”。可見,國有企業以注冊資本彌補虧損是可以行得通的,即在數年一次的國有企業清產核資時在得到國有資產監視治理機構審核批準的情況下可以用注冊資本來彌補虧損。
對飛彩股份將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后再用于彌補虧損是否是實質上用資本公積彌補虧損題目,筆者以為飛彩股份的這樣操縱的結果與直接以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有本質的區別。
《公司法》固然在第169條禁止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但該條的立法本意在于:資本公積金的主要來源是公司發行新股時產生的資本溢價,屬于投資者投進資本的一部分,假如答應公司采用資本公積直接彌補虧損,這實質上是答應投資者對其投進資本的抽回,由于公司的彌補虧損方案僅需通過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即可實施,不需通知債權人,所以以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有可能對債權人權益造成損害。因此,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正當權益,新《公司法》中的“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規定是公道的。但是我國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規定實質上已經對債權人利益做了必要的保護規定。
在我國《公司法》第178條中規定,在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旬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旬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旬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④。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⑤。”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公司法》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保護債權人利益主要通過兩點來實現,一是需要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二是應及時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由于公司在將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后再通過減少注冊資本來彌補虧損的行為,已經履行了公告債權人程序,且在法律上已就債權人的債權保全作出了安排,所以對債權人的利益并不會造成損害,這與直接以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是有本質上的區別的。
三、飛彩股份注冊資本彌補虧損對權益的影響分析
在我國證券市場上已有多家公司采用了注冊資本彌補虧損的方式。在三板市場上市的廣建股份(代號400009)在2003年就曾以2:1的比例縮小股本用于彌補了部分虧損⑥;證券代碼為601988的中國銀行在2006年上市前的招股意向書中表露“2003年12月,國家通過匯金公司向本行注資225億美元。根據財務重組安排,本行將注資前的原所有者權益余額(包括資本)轉進未分配利潤,用以彌補因計提不良資產減值預備所形成的累計虧損”⑦,可見中國銀行在74號文剛出臺后才三個月就實施了獲得財政部等政府部分批準的注冊資本彌補虧損方案。2007年3月27日,飛彩股份發布《減資彌補虧損方案實施公告》,并在3月30日正式實施了減少注冊資本以彌補虧損的方案⑧。筆者以為,與廣建股份和中國銀行一樣,飛彩股份其股改方案中的以注冊資本彌補虧損的方案能夠順利通過并得以實施,其最主要的原因是其行為并不違反我國相關法律規范和法律精神。
由于以注冊資本彌補虧損屬于名義上的減少注冊資本,在實施后影響的只是企業的股本數和所有者權益的結構,并不減少企業的凈資產額,同樣也不會導致投資者所擁有的企業股權占有凈資產份額的減少。
例如,飛彩股份2006年度報表顯示公司所有者權益結構如下:股本963 200 000元(股),資本公積97 374 601.17元,盈余公積35 558 380.50元,未分配利潤-766 278 872.38元,所有者權益合計329 854 109.29元。2007年3月30日飛彩股份執行以注冊資本彌補虧損方案,即全體股東每10股減6.7335股減資彌補虧損,全體股東共拿出了963 200 000×6.7335÷10=648 570 720元(股)來彌補虧損。在將該部分轉進未分配利潤賬戶后,公司所有者權益結構如下:股本314 629 280元(股),資本公積97 374 601.17元,盈余公積35 558 380.50元,未分配利潤-117 708 152.38元,所有者權益合計仍然為329 854 109.29元,改變了的只是飛彩股份所有者權益的結構。
在企業以注冊資本彌補虧損后,由于股東所擁有的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份額和持股比例不會發生變化,股東其股權價值也不會因此而減少,其股票價格會因縮股而需進行復權處理,即:縮股復權開盤參考價=縮股登記日股票收盤價/(1-縮股比率)。例如,飛彩股份在2007年3月29日縮股登記日股票價格收盤價為3.83元,在正式實施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方案的第二個交易日(即3月30日),其股票的開盤價格為11.73元,該價格恰好就是縮股后的復權參考價,即:縮股復權開盤參考價=3.83/(1-0.6733)=11.73元。
四、結束語
筆者以為,用注冊資本彌補虧損對一些難以在短期內靠正常盈利彌補賬面累積巨額虧損的例如ST類上市公司來說有一定的現實意義。由于當企業“未分配利潤”賬面出現巨額借方余額,且預計在相當一段時間內難以通過盈利來彌補的情況下,假如不能迅速將該赤字添平,一方面會嚴重影響到企業的聲譽,從而可能給企業經營造成負面影響;另一方面由于賬面的虧損導致企業無利潤可分,從而會影響到股東的持股信心,這對企業的股票價格也會產生不利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以注冊資本來彌補巨額累積的掛賬虧損,既可以使企業能夠輕裝上陣,也可以給投資者一個企業經營趨于正常的信號,從而恢復股東的持股信心,提升企業的形象。但是,由于企業在一些特殊情況下進行的注冊資本彌補虧損有可能會影響到股東和債權人等相關方面的利益,所以為了規范企業的這一彌補虧損方式的行為,國家有關部分有必要對注冊資本彌補虧損的適用范圍等題目給出具體指導意見,這有利于企業做出理性而符合規范的決策以保護相關方的利益。
【主要參考文獻】
[1] 劉宏. 注冊資本彌補虧損之理性思考 [J].財會月刊, 2008,(04).
[2] 劉宏. 新《公司法》修訂對會計核算的影響 [J].財會月刊,2006,(04).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
注: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3條答應股份有限公司在四種情形下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二)、通過公然交易方式購回;(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分批準的其他情形。
、奂磭Y評價[2003]74號文。
、墚斊髽I減少注冊資本時應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有權要求減資企業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但假如企業既不清償債務也未提供擔保,企業可否減資,新、舊公司法對這一點均未明確,筆者以為這是立法上的一個漏洞。
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8條。
、 廣建股份2004年度報告注釋一、公司基本情況(歷史沿革):“2002年12月9日,經公司董事會決議,2002年度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決定將總股本按2:1的比例縮股用于彌補虧損,縮股后的公司的股本為8495.70萬股。上述減資業經利安達信隆會計師所有限責任公司利安達驗字[2003]第1013號驗資報告進行驗證,并于2003年9月18日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
⑦ 見2006年6月12日《中國銀行(601988):首次公然發行股票(A股)招股說明書》第五節(發行人基本情況)第二大標題(本行歷史沿革)第(二)點(本行重組改制情況)中“財務重組情況”。
、2007年3月27日,ST中鼎發布《減資彌補虧損方案實施公告》,將正式實施減資彌補方案:以現有總股本96320萬股為基數,全體股東每10股減6.7335股的方式減資彌補虧損。減資彌補虧損方案實施的股權登記日為:2007年3月29日,減資彌補虧損方案的實施日為:200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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