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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跨國發(fā)行與交易中的法律適用題目研究
一、證券跨國發(fā)行與交易中的沖突? 法律沖突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時調整一個相同的法律關系而在這些法律之間產 生矛盾的現象。一般來說,只要各法律對同一作了不同的規(guī)定,而當某種事實又將 這些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聯系在一起時,法律沖突便會產生。[1]證券跨國發(fā)行與交易行為的 迅速興起要求有關國家承認外國證券法律的域外效力,從而導致了證券跨國發(fā)行與交易中的 法律沖突。? 當前,各國主要是根據以下三項原則來推行本國證券法的域外適用效力的:?1、證券法域外適用的國籍原則。國籍原則是指本國證券法可以適用于發(fā)生在域外的本國人 (人和法人)的行為。國籍原則作為內國刑法和民事法律域外效力的依據,這已為國際 法所確認,幾乎所有國家都以某種形式接受了這一原則。隨著證券市場國際化向縱深, 一些國家已開始把國籍原則作為主張證券法域外效力的依據。如美國證券法就規(guī)定,如 果美國國民在其它國家從事證券發(fā)行與交易行為時,依照美國法律是違法的,則美國法院享 有管轄權。[2]? 2、證券法域外適用的原則。影響原則又叫客觀領土原則,根據該原則,違反證券法的 活動固然完全發(fā)生在國家領域之外,但在該國國內產生有危害后果時,該國有權予以依法制 裁。影響原則早先主要作為各國反托拉斯法域外適用的根據,在以后的司法實踐中,各國逐 步將其擴大適用于決定證券法的域外適用效力。例如,美國《證券交易法》中的反欺詐條款 ,就適用于對美國證券市場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域外欺詐行為,即使這些行為對美國投資 者沒有造成什么特別損害,也是如此。在肖思鮑姆訴菲斯特布魯克一案中,某油公司的美國 股東告該公司之母公司利用內幕交易消息,以不公正的價格購買其子公司的股票。雖兩公司 均在加拿大,但美國法院以為該油公司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而且美國股東涉及該案件事 實,所以其享有管轄權。法院宣稱:“我們相信國會意圖使證券交易法具有域外效力,以便 保護在美國的交易所購買了外國證券的國內投資者,以及保護國內證券市場免受對美國證券 的不當涉外交易之影響!盵3]最近在Consolidated【證券跨國發(fā)行與交易中的法律適用題目研究】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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