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自衛權適用的法律題目
【提要】自衛權是國家抗拒外來武力攻擊的固有權利。武力攻擊是具有嚴重性質的非法使用武力形式,包括嚴重的越界恐怖主義襲擊。行使自衛權所針對的對象是發動武力攻擊的國家和恐怖主義組織這類非國家行為者。自衛權可在受武力攻擊確當時或停止后及時付諸實施。只要滿足必要性和比例性標準,自衛的武力行動都是公道的和正當的。國家行使自衛權與安理會履行職責共存,但安理會采取的維持和平與安全的必要辦法可以終止國家的自衛措施。國家有義務將其自衛行動立即報告安……
二、行使自衛權的條件
行使自衛權是由于國家受到武力攻擊引起的。什么構成武力攻擊,憲第51條沒有具體解釋,在舊金山制憲會議的記錄中也找不到有關該概念的定義,這使武力攻擊的定性成為極具爭議的。
。ㄒ唬┮寻l生武力攻擊與迫近武力攻擊
爭論的焦點莫過于武力攻擊是否意指已經發生的武力攻擊。有些國家和國際法學者采取限制性解釋態度,夸大第51條“受武力攻擊時”這一限定詞,以為自衛權“只有”在發生武力攻擊時才可以行使。這種觀點因對已經發生武力攻擊的熟悉不同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意見以為,“受武力攻擊時”就是“武力攻擊發生之后”,也就是武力攻擊已實際發生或武力攻擊已開始在受害國的領土內產生效果。換言之,第51條將自衛權限于國家受到實際武力攻擊的情形。另一種意見則以為,“受武力攻擊時”不是“武力攻擊發生之后”,而是“武力攻擊已開始發生時”。限制性解釋觀點的主要證據是:(1)解釋第51條必須忠實于該條款的詞義及和平解決爭端原則,以自衛采取武力行動必須是對武力攻擊的反應,超越這個限制不符合第51條的規定。(2)武力攻擊是判定是否以自衛正當地訴諸武力的一個新的客觀標準,它排除了國家根據習慣國際法在面臨傷害的威脅而攻擊尚未發生時可進行自衛的權利。按照憲,相信自己受到威脅的國家可將鄰國的值得警惕的軍事預備公道地提交安理會,但不能正當地訴諸預期性武力。(3)先前存在的習慣自衛權只有在第51條沒有限制的范圍內才繼續存在,“固有權利”術語不第51條對習慣自衛權的限制。
【自衛權適用的法律題目】相關文章:
證券跨國發行與交易中的法律適用題目研究03-24
法律漏洞與司法適用03-09
法律推理之法律適用問題研究03-26
論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03-16
論民事執行中的刑罰適用題目03-25
淺析法律中的事實題目03-22
淺析探看權的法律題目03-21
股權委托治理的法律題目03-21
單方商行為法律適用原則探析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