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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保險信用體系建設
摘要:文章基于開放市場條件下中國保險業誠信現狀,分析了目前我國保險業誠信缺失的原因,并在深入探討誠信體系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基礎上,提出了如何以誠實守信為重點,建立和完善保險信用體系,并以此來規避風險、保障安全和獲得收益。關鍵詞:誠信;信用體系;保險監管
保險業是信用產業,恪守信用原則是保險企業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同時也是有效防范風險、維護經濟金融正常運行的根基。要建立保險業的信用體系,首先需對保險業的信用現狀有所認識。
一、我國保險業的信用現狀
我國保險業目前的信用狀況可以用一個詞概括,就是“信用缺失”。雖然經過多年努力,我國保險業在誠信建設上已有不少建樹,但是與整個社會和保險行業的發展要求相比還存在著相當大的差距。最近一項比較權威的調查結果也證實:有高達六成的保戶對保險公司不滿意。其中最突出的表現在保險代理人對投保人誤導,片面夸大保險新產品的增值功能,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模糊新產品存在的風險和條款說明,給一些投保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投保人的強烈不滿;其次,有些保險公司在理賠時不按合同履行保險責任或無理拒賠,加之有效的解決保險爭端投訴機制尚未建立,一些保險爭端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解決,也挫傷了投保人對保險市場的信心;更有一些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違規經營情況普遍,給保險業的社會聲譽造成了極大損害。
二、我國保險業信用缺失的原因
保險業存在的誠信缺失既與歷史和社會規范等方面的因素有關,也有保險業特有的原因。從共性原因看,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由于沒有市場競爭,包括保險企業在內的很多企業普遍缺乏誠信意識,加上社會規范對失信的企業沒有嚴厲的懲罰措施,使得失信成本很低,助長了市場誠信的缺失。除此之外,更多是由于保險業自身的原因導致了保險業的誠信缺失。
。ㄒ唬┍kU營銷的中介性
保險產品大多是人們不愿意談及的與損失、災害、死、傷、殘等相聯系的風險,這種產品避諱性的特點使得人們通常不愿主動購買保險,因此大部分保險產品的銷售必須通過中介人。有了中介人,自然就會產生委托-代理問題,如果激勵相克機制設計不好,就會使保險代理人的目標函數與保險公司的目標函數發生偏差,造成即使保險公司重視誠信也難保代理人一定誠信的現象。
(二)保險產品的復雜性
保險產品相對復雜(而且呈現越來越復雜的趨勢),紛繁復雜的條款使得一般消費者對保險產品往往難以透徹理解,這樣就會給某些不誠信的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留下可乘之機。
(三)保險業務(特別是壽險業務)的長期性
保險業務的長期性意味著保險買賣雙方重復復雜博弈的周期間隔較長,頻率較低,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發生了不誠信的行為,其后果在短期內可能也不易顯現,這使得保險公司可能放松誠信自律,放松對代理人的教育,甚至有可能為了短期的指標和一時的風光而不惜犧牲公司誠信為代價。
(四)中國保險市場的遠未飽和性很容易造成誠信的缺失
目前我國保險市場遠未飽和,仍處于拓荒期,大量待開發的潛在的市場需求給信譽不佳的保險公司提供了生存土壤,“跑馬圈”的現象嚴重,優勝劣汰機制沒有形成。根據對我國保險業信用狀況存在的誠信缺失原因進行分析,筆者認為,除歷史、產權制度和社會規范等與其他行業共有的原因外,我國保險業誠信缺失還有其行業特有的原因。
三、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可行性分析
作為人類社會生產和生活中為了達成某種意愿而共同約定并相互遵守的一種社會理念,誠實守信是維系我國保險業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衡量一國保險體系是否完善和保險業是否發展,關鍵就看它是否建立了牢固的誠信制度。中國保險業因其自身的特點,在信用制度建設方面具備優于其他行業的條件。
(一)國家立法方面
我國的《保險法》、《公司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文件有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刑法》中也有對詐騙和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等犯罪行為處以刑罰的規定: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之一。
。ǘ┱O督方面
統一的監督管理給中國保險企業的經營帶來了相對穩定的政策環境,統一的監督管理以及政策的連貫性、延續性和高透明度,促使中國保險企業產生自覺維護其自身信用的原動力。
。ㄈ┘夹g數據方面
統一的會計標準所披露的保險企業年報,使得中國保險業信用制度建設中所必需的經營業績等信息在會計信息方面解決了可以相互進行比較的量化標準問題。
(四)公眾監督方面
保險產品的表象是承諾服務,是投保人風險轉移的一種方式。信用制度是中國保險企業開拓市場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條件。
。ㄎ澹┬袠I自律方面
保險企業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的生存空間與保險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密切相關。因此,中國保險企業在各地的行業協會大多負擔起對失信投訴事件進行處理和爭議仲裁的責任,以及自發地開展建設和維護保險企業信用的宣傳活動等。
四、我國保險信用體系目標模式的構建
。ㄒ唬┍kU信用體系的總體框架
保險信用體系是指通過法律調整、制度建設、道德規范和社會監督等手段對保險監管者信用、保險主體信用及業外信用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的各個環節進行規范而形成的保險信用系統。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保險信用體系應該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保險監管者信用。保險監管者信用是保險信用的重要保證,是依照法律法規,運用行政手段,在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下,科學制定監管規章,嚴格規范市場運作,并以追求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為根本目的的一種行為規范。
2、保險主體信用。保險主體信用包括了保險企業、保險中介機構等保險市場主要成員的信用,是保險信用的基礎。它是指在國家法律法規框架內按照市場經濟要求,認真執行行業公約,恪守職業道德,規范經營行為,認真履行保險合同,追求被保險人利益與企業利益最大化相統一的一種行為規范。
3、業外信用。業外信用主要分為兩部分,一是除保險人以外的保險合同當事人或關系人的信用,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的信用,具體體現為如實告知和合同履行。在保險合同訂立前,按最大誠信原則向保險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保險合同訂立后,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繳費、變更通知等義務。二是保險經營活動中涉及到的其它單位和個人的信用。如銀行、會計、審計事務所、仲裁機構、醫院、律師等。業外信用對保險信用有著重要影響。 (二)建設保險信用體系的要求
1、監管者方面。第一,監管者必須進行監管理論創新。監管的核心目標是消費者主權理論。就保險監管來說,明確保險監管的目標是保護投保人的利益。保險監管側重于維護保險市場的穩定,檢測風險走向和防止保險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避免社會公眾對保險市場產生信任危機。第二,提高監管的透明度。從根本上講,提高保險監管透明度,是加強和改進保險經營與監管、保護投保人利益的要求。為此,保險監管部門應加強調研工作,研究制定保險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針對目前保險業信息披露中的違規行為,制定相關的處罰辦法。同時,加大保險業對外宣傳力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積極引導輿論和社會中介機構依法參與保險信息披露工作,加強對保險公司經營行為的監督和制約。
2、市場主體(公司)方面。必須建立和健全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機制。從外國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實踐來看,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好壞,會直接影響信用關系的好壞,這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為此,必須建立一套有效的能夠反應信用要求的管理機制。
3、消費者方面。加強保險信用體系建設,還需要所有保險消費者的參與,要求他們在保險交易中履行如實告知和事故發生及時通知等誠實守信義務。同時,要注意培養消費者樹立正確的保險消費意識,自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4、社會中介方面。加強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機構在誠信建設中的作用。沒有這兩者的參與,行業誠信建設很難取得實質性進展。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方面,也需要盡快出臺相關政策。
五、構建保險體系中需要關注和解決的問題
中國保險業長期存在著信用疲軟,成為中國主要經濟風險之一。為此,當前要做的重點工作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立法
《保險法》作為我國第一部保險大法,對強化保險法規建設,增強公共保險意識,規范保險行為起到了極大的作用。通過修改《保險法》進一步適應了中國保險市場從初創向成熟轉化的需要,新保險法對于推進保險產品市場化進程、增強保險經營主體盈利能力、規范保險中介市場、提高保險行業信譽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還需要相關的法規、條例或細則予以配套,如《保險業法》、《展業管理法》《經紀人管理法》、《再保險管理法》等。
。ǘ﹫谭
制定保險市場競爭主體的經營規則,是保險監管的主要職能之一,從監管的功能上講,保險監管更主要應是一個執法機構,目前法規失范的重要根源是在監管實踐中重法制建設,輕“法治”執法,其結果是違規行為普遍,監管執法最后陷入法不責眾的“威懾陷阱”。
(三)社會監督
加強信用監督和失信懲罰管理。發達國家大都有比較健全的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包括關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執法(失信懲罰機制)。行使政府職能的中國保監會有條件和能力對中國保險企業的信用制度建設進行監督管理。
。ㄋ模┘訌姳kU公司內部管理
要建立一個開放的保險市場體系,并使我國保險業在國際聲爭中長久立于不敗之地,關鍵在于大力培養保險專業人才,加快國內保險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營造公平競爭、長期發展的良好環境。一是要建立科學的人事考核評價體系。考核結果不僅要與工資晉升、分配系數掛鉤,而且也要成為員工職位晉升和崗位調整的重要依據;二是要建立公平合理的薪資體系。薪資構構成中固定比例要相對縮小,活的部分比例要加大,對有突出貢獻者要實行特殊獎勵,與績效掛鉤。三是要建立切實高效的教育培訓體系。制定教育、培訓的中長期計劃,實施全員培訓,終身教育。
。ㄎ澹┩獠勘O管
隨著我國市場開放的加快,保險監管能否取得實質性的改善成為我國保險業成長的關鍵所在。過去由于受認識、體制、會計制度、管理方式和監管能力等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償付能力的監管并不是我國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進行監管的目標。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改革的進行,特別是我國經濟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我國保險監管機構已經開始重視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我國近期保險監管的目標應先定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監管”并舉上,經過一定的過渡期后,最終我國保險的監管目標將定位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上。
從監管方式看,保險監管機構應督促保險公司建立風險資本評估系統,健全保險公司的自我評估機制。
在監管范圍方面,我國的保險監管機構在過去的幾十年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發展階段。目前有必要對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管內容加以調整,做到就重避輕、突出重點,既保證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和具備充足的償付能力,又賦予保險公司經營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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