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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教育應有強制權
教師不得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這已經成為社會的一種共識,并且憑仗了我國現行的法律依據。
首先,筆者對于教育中的暴力,或者暴力的教育,也同樣持厭惡反對的態度。尤其對于小孩子,教師的某些暴力行為會對其形成巨大的傷害,甚至影響了他的整個生命。但,我認識其中應當探討的細節還有許多。比如,教育過程中的一些體罰,與其他社會上的暴力違法現象還是有著許多不同。最起碼目的不一樣:一般情況的違法往往是通過傷害別人達到自己的某種利益。而教育中的體罰,多是一種警戒。而這種警戒性的懲罰,對于施者無利益,而對于受著則是一種長遠的益處。需要注意的只是一個“度”的問題。
一個正常責任感的人,都應知道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要靠什么來保障執行,我們有相關的法律,但法律的規范有待于完善,并且人們的認識也失于片面。比如說,我們通常認識“義務教育”,是國家提供的義務性的教育,但沒有想到“接受教育”也是學生的義務。說的更具體點,教師不認真教課是在違法,而學生不認真聽講,不能按時完成作業也是在違法。我們現在過多強調的只是,學生有享受教育的權利,有受到學校、家庭等等方面的保護。對于學生應當承當的義務,及不盡行義務所應承當的處罰,并沒有相關的規定。
但從法理上講,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你在享受教育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執受教育的義務。比如學生完不成作業,或者違反了其他受教育的規定,應當受到何等的處罰。換句話說,法律上只規定“老師不能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能怎樣?”并沒有。好像只能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去說服,感化。險些以外,并沒有可執行的辦法。――沒有處罰的法律只是一紙空文。沒有懲罰的教育也是不完整的教育。
在這種情況下,導致一些家長甚至:我的孩子不好學,學不好。那就是老師的能力問題。而你老師在教育過程中采取了一些強制性的手段,就是在違法。我們可以要求法律制裁了。于是,好像教育中出現的問題都成了老師的問題,而與自己的孩子無關。他們只有權利,并不需要承當義務,不應當承當任何處罰。
這顯然不是我們法律的本義。因為,我國法律應當體現的是人民的意志,保護的是人民的利益。如此下去,不但老師的利益得不到保護,從長遠看,對學生本身也沒有什么益處。
我們都知道學習如“逆水行舟”,其中一個原因在于人都是有惰性的。這在于受教育的學生年齡段也更明顯些,因為他們還沒有太多的社會責任感,自制力遠遠不夠。――一些人們喜歡說保護孩子們的天性,天性是需要保護,但教育的目的更在于培養高貴的人性。若是中要天性的化,何必要學校?去滿大街跑去,去原始森林里爬樹就行了。這時候,需要老師的循循善誘,但也缺少不得一些強制性的鍛煉。比如我們說的“鍛煉”一詞,就是鍛打冶煉,若只是和風細雨,怎能夠百煉成鋼?我們原來聽到一些素的說法:小樹不砍不成材。現在正在被人們所忽略。要想長的挺直高大,必然要斫去旁枝斜干。只靠溫柔說教不能夠的。現行的中學生處罰的規定好似也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等處罰手段,但也只是流于形式,并不能有實際的強制性效果。
設想,學生上課只是不聽,作業只是不做。道理講了幾百遍,只是不管用。怎么辦?警告,嚴重警告,仍然不管用!怎么辦?莫伸手,伸手即犯法。莫申斥,法律也有精神受損的說法。只好放任不管,也就是教師教育的無能了。我們又應當看到,一個老師的無能,會導致幾百個學生的無能。百千個老師的無能,也會影響了整個的民族。
從整個社會上的協調來看,也顯得不太合理。我國是有法律的,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國家強制力就是暴力,就是警察監獄,就是監禁死刑。如若,我們的學生在學校里從不懂得義務,不懂得不履行義務就應當承當懲罰,或者認為所有的錯誤只是要說教。那么在走出校園后,馬上就要接受國家暴力的約束。他們能理解并適應嗎?學校里一味的姑息遷就,只強調保護,而后去社會上強制――這倒有些縱容慫恿而后倒成了一種引誘打殺了。。
這也應當不是我們國家法律的本義。
造成當今的一些局面,也正是因為我們在發展的過程中,包括教育方面,包括法律建設方面。我們的傳統教育中是有“戒尺”的,現在的教育是摒棄的。在否定我們封建傳統的同時,我們更多的希望學習西方開放的現代化的教育。認為他們的教育更“人性化”更“科學化”。那他們在教育過程中,是如何處理相關問題的呢?我們也搜檢一下:
……韓國:幾年前,韓國通過了《教育處罰法》,準許使用長度不超過100厘米,厚度不超過1厘米的戒尺,如對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規定十分詳細而明確。
日本:日本法律規定,必要時可以依據監督機關的規定,對學生實施懲戒,
美國:在美國一些地方,如果學生不努力讀書,要判刑入獄,曾有7名學生因學業成績差,被判刑坐牢兩個月。學生違反了規章制度后,分情節輕重可受到以下處罰:一般的紀律懲處、體罰、罰學生多少天不讓上學、開除、勒令轉校等。其中一般的紀律懲處包括:(1)給家長打電話;(2)罰站;(3)不讓參加課外活動;(4)罰早到校或晚離校;(5)被勒令離開教室10分鐘或是30分鐘;(6)罰星期六來學校讀書。(7)有些地方規定體罰時必須打孩子身上肉比較多的部位,比如屁股。
瑞士:對學生要求很嚴格,如果有人無故曠課,瑞士法院就要對他提出訴訟,因為學習是學生應盡的義務。對曠課的學生,一般都要處以罰款。
法國:中學對學習極差的學生,經班級理事會(成員由校長、教務長和該班所有任課老師組成)****決定可給予留級處分;犯了嚴重錯誤的會受到開除處分;對于打架斗毆、遲到、曠課等小錯誤,犯錯者將受到節假日必須到學校反省補課或做作業的處罰。
英國:教師的懲戒權包括:罰寫作文、周末不讓回家、讓校長懲戒、停學。英國中小學生如無故曠課,不僅會受到嚴厲批評,還將對其父母處以5000英鎊以下的罰款。教師體罰學生方面,一些地方教育部門規定了具體的要求。例:用鞭子或皮帶必須是經過認可的標準,必須備有懲罰記錄,年齡在8歲以下的兒童禁止體罰,打手心時每雙手不得超過三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過六下等。最近又專門制定法律,允許教師以身體接觸的方式去懲罰學生。政府教育部門雖然沒有關于懲戒權的具體規定,但在教師體罰學生方面,一些地方教育部門規定了具體的要求。例:用鞭子或皮帶必須是經過認可的標準,必須備有懲罰記錄,年齡在8歲以下的兒童禁止體罰,打手心時每雙手不得超過三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過六下等。
新加坡:根據新加坡關于體罰學生的《指導原則》規定,在輔導、留校的懲戒方式不能奏效后,校長、副校長和紀律事務長有權用藤條對違規學生進行體罰,但對象限于男生,部位限于手心和屁股,必須有見證人在場,體罰后寫成書面報告,并立刻通知家長。
澳大利亞:在澳洲,有一些公立學校設立了警戒室,學生違反了校規校紀,會被叫到警戒室,由專門的教師依照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方式進行懲戒,或者被送到農場從事體力勞動,最嚴重的是開除,如果再不起作用,就會被送到特殊學校……
若上面資料屬實的話,我們就應當考慮,我們的教育機制法制是不是還不夠健全?我們在引進的過程中,是不是有些斷章取義了?
從中國的傳統上來看,我們并不是一個法治的傳統。總在謀求一種法律道德的調和。現實的教育體現的最是明顯。尤其表現在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必需上課,教師必須教好,一個成功的教師,往往是師德高尚,有時卻免不了要梃而走險,干些犯了法的事情。一輩子不體罰學生,安分守法的老師,卻往往不算好老師,算來倒是干了一輩子老師,缺了幾輩子的大德了。
不知諸位看官,有沒有教師方面的3人大代表,有機會擬個法律議案,算是大功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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