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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淺析零售藥店的處方藥管理

        時間:2024-09-13 14:39:42 管理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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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零售藥店的處方藥管理

          零售藥店是藥品流通領域的重要終端環節, 也是藥品直接面向病人的窗口地帶。為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防止發生藥害“事件”,減少不合理用藥,2000年1月1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實施了《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按藥品品種、規格、適應癥、劑量及給藥途徑不同,將藥品按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別進行管理: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非處方藥不需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消費者可以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

        淺析零售藥店的處方藥管理

          綜合來說,處方藥大體包括以下幾種:

          1、上市的新藥,對其活性或副作用還要進一步觀察。

          2、可產生依賴性的某些藥物,例如鎮痛藥及某些鎮靜催眠藥物等。

          3、藥物本身毒性較大,例如抗癌藥物等。

          4、用于治療某些疾病所需的特殊藥品,如心腦血管疾病的藥物,須經醫師確診后開出處方并在醫師指導下使用。

          自藥品實行分類管理以來,隨著處方藥管理的不斷加強,有效避免了藥物濫用,對促進合理安全用藥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但是,作為一名基層藥品監督管理人員,筆者發現零售藥房在處方藥管理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現就其主要問題及解決對策提出一些思考:

          一、當前零售藥房處方藥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1、對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未嚴格憑處方銷售

          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積極穩妥、分步實施、注重實效、不斷完善”的藥品分類管理工作方針,2000起年對注射劑、粉針劑實行了處方藥管理;2004年起對凡未列入非處藥目錄的抗菌藥物(抗生素類、抗真菌藥、抗結核藥、喹諾酮類、磺胺類)實行憑處方銷售;2006年又規定特殊管理藥品、抗病毒藥、精神障礙治療藥、腫瘤治療藥、含品的復方口服溶液和曲馬多制劑等十一類藥品必須憑處方銷售。因此在零售藥店的實際經營范圍中,處方藥其實已占其總銷售品種的60%以上。但由于零售藥店從業人員中沒有處方權,而醫療衛生機構的處方又很少外流,這就造成大多數零售藥房處方收集困難。為了維持生存,部分藥房鋌而走險,違規將處方藥直接銷售給消費者,帶來極大的用藥安全隱患,同時也在某種程度上造成處方藥濫用。

          1.2、處方藥未按規定管理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已對零售藥房處方藥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在日常工作中,我們發現部分藥房仍然存在以下問題:店堂內無警示語—— 處方藥憑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處方藥與非處方藥、非藥品等混放,類別標示放置不準確;處方藥開架銷售;處方藥作為贈品搭售;處方藥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在大眾媒體發布廣告;供貨方資質收集不全;未建立健全真實完整藥品驗收記錄、銷售記錄。這些都給消費者合理選用非處方藥、從業人員正確調配處方藥、以及駐店藥師指導安全用藥等造成一定影響或誤導。

          1.3、藥房從業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專業知識匱乏

          處方藥的管理必須依靠藥房內從業人員來實施,但從目前藥品零售企業的總體情況來看,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不高,專業知識缺乏,法律意識淡薄,特別是部分農村藥房尚未配備執業藥師、從業藥師或藥師等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這就導致部分藥房對藥品分類管理、尤其是處方藥管理相關知識不足,處方藥憑處方銷售意識不強,有少數從業人員甚至將藥品當做一般商品銷售,有疑難答,有買必賣。

          1.4、消費者對處方藥管理認識不足

          藥品分類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共同關注和支持。自2000年實行處方藥與非處方分類管理以來,各級藥監部門大力宣傳加強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品分類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取得了廣大群眾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為切實推進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出了很大成績。但是由于傳統消費意識和消費方式的影響,部分消費者憑處方購買處方藥的意識仍然不強:一是憑經驗購藥;二是貪圖省事,不愿找醫師開具處方;三是對藥房索取醫生處方的行為不理解,不愿將處方交給藥房;四是一張處方多次使用,給藥房處方收集帶來不便。

          二、加強零售藥房處方藥管理幾點對策

          2.1、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實行醫藥分開

          當前醫療衛生機構尚在進一步探索與改進之中,以藥養醫局面尚未從根本上改變。部分醫療機構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與自存,紛紛采取設置密碼處方、電子處方等各種方式防止處方外流,這不僅造成零售藥房處方收集困難,同時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由消費、選擇消費的權利。要改變這一現狀,必須進一步深化衛生體制改革,實行醫藥分開,讓藥房從醫院分離出來,并將其納入與零售藥房相同競爭環境,從而在保護消費者自主購藥權利的同時,也為零售藥房提供了處方來源。另外,也可以通過允許零售藥房聘請坐堂醫生的方式,在消費者購買處方藥時,先經坐堂醫生診治處方后再行售藥,從而從根本上保證處方藥憑醫師處方銷售。

          2.2、加強處方藥日常監管

          藥監部門應在gsp跟蹤檢查、許可檢查、專項檢查等日常監督檢查中,強化處方藥管理,嚴禁零售藥房無處方或藥師不崗時銷售處方藥。對處方藥與非處方藥、非藥品混放,處方藥開架銷售,搭售處方藥,處方藥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即應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嚴肅查處。藥監應加強與工商部門的聯系、協調與配合,齊抓共管,對處方藥在大眾媒體發布廣告等違法行為,應在各職責范圍內依法嚴肅查處。

          2.3、加強零售藥店從業人員培訓,強化企業第一責任人意識

          提高藥品從業人員素質,確!短幏剿幣c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是保證處方藥規范管理的必然要求。應通過舉辦藥品從業人員培訓班、現場指導等方式,對零售藥店從業人員進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知識的專業培訓,使其在充分了解藥品分類管理意義、目的、方法、以及相關法律知識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企業第一責任人意識,嚴格遵守《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自覺防止和杜絕濫用處方藥或違法銷售處方藥行為。

          2.4、加強處方藥管理宣傳,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處方藥管理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它既非一夕之功,更非某一人、某一地、某一單位、某一部門之力所能做好的,它需要全社會的理解、支持與配合。各單位、各部門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宣傳單、宣傳冊、乃至面對面的直接交流等方式,開展多途徑、廣范圍、大力度的宣傳活動,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安全用藥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增強其自覺自愿參與處方藥管理意識,堅決做到處方藥憑處方購買,處方藥依處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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