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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價值觀發展歷程簡述
行政價值觀是人們在行政實踐中評價特定行政思想、行政制度、行政行為是非、好壞、善惡、美丑、榮辱、得失等的心理標尺,是決定行政活動中人的思想取向和行為選擇的精神力量。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相關的畢業論文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行政價值觀不是憑空出現的,而是按照一定規律發生和發展的,生長歷程就是對行政價值觀發生和發展過程的動態展示。研究行政價值觀的生長歷程,弄清其來龍去脈,理順其與行政活動的內在聯系,對于把握行政活動的規律,優化行政行為,推動行政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一、萌芽:個體的行政價值取向轉化為群體的行政價值標準
行政活動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和解決行政問題的行動過程。行政主體是由人組成的,通常以個體、群體、組織等形式存在。在行政實踐中,人首先是以個體的面貌出現的,他們都是活生生的、具有特定需要的人,基于自身認知、情感、利益等因素的考慮,往往會表現出追求某種行政價值實現的傾向性特征,這就是行政價值取向。個體的行政價值取向首先表現為對特定需要的滿足,包括薪酬、晉級晉職等自我需要和社交、認可度、滿意度等社會需要。在二者的共同作用下,個體的思想、行為都會表現出特定的行政價值取向,即個體在思想上要恪守與社會主流價值觀一致的價值觀念,在行動上要奉行與社會主流行為準則一致的行為規范,使行政活動為推動社會發展、改善民眾福祉提供強大的正能量。在行政實踐中,個體的這種自我意識是個體在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承擔行政使命過程中對自身思想狀態、行為方式等的認識,能夠引導個體行為朝著一定的方向發展,并不斷強化個體行為趨勢的穩定性和持久性。比如,在現代社會,行政主體往往會表現出踐行行政道德操守、增強依法行政能力、提升行政職業素養等行為趨勢。
個體行為既是個體自我需要和自我意識的產物,也是個體應對外界刺激的結果,"是對被個體心理系統接收的外部環境系統中的刺激信息,經個體心理系統加工后,根據輸出信息(即特質),選擇相應的行為,給予外環境反應,并且個體行為系統本身不表現出行為,只有當它作用于外環境系統時,行為才會外顯".[1]
在行政實踐中,個體行為趨勢的發生、發展均離不開心理系統的作用。一方面,個體對于特定行政價值取向的認識和追求,會促使個體對自身行為目標進行定位,對自身行為方式進行取舍;另一方面,個體建立于特定行政價值取向基礎之上的行為方式又能夠強化其行為趨勢,顯然,與社會主流價值取向相一致的行為能夠給個體更多實惠,個體能夠從看得見、摸得著的現實利益中感受到堅持這種行政價值取向的好處,從而不斷增強選擇特定行為方式的自覺性、能動性。個體單一、零散的行為通過多次選擇后,就會固化成為其行為模式,與之相應的行政價值取向最終就內化成為其行政價值標準。
在行政實踐中,任何個體的思想和行為都不能單獨存在,都會帶上群體和社會的印記,行政活動也需要借助群體的力量才能有效地展開。行政活動對群體力量的借助,既可以通過行政權力的約束功能來實現,也可以通過行政行為的示范效應來實現。層級節制是行政權力的內在屬性,服從權力約束,提高行政執行力,是行政主體應堅持的基本行政價值觀。樹立標桿是重要的行政藝術,吸取榜樣的力量,提高行政績效水平,是行政主體應堅持的重要行政價值觀。行政活動涉及公共利益的權威性配置,公眾對行政系統寄予了厚望,希望自身利益得到有效的維護,積極向上、公道正派、雷厲風行的行政主體及其行為能夠獲取廣泛的擁護。這種擁護是行政系統公信力的重要基礎,對其他行政主體具有很好的示范效應,能夠引起他們的效仿。效仿的人多了,具有相近價值取向、相似行為傾向的行政群體就形成了,個體的行政價值取向也就轉化為群體的行政價值標準了。這種價值標準,可以從靜態、動態兩個維度來考量。
行政主體在行政實踐中表現出來的能力、氣質、性格等個性心理特征形成其價值標準的靜態結構。能力是順利完成某一活動所必需的主觀條件,是直接影響活動效率并使活動順利完成的心理特征。行政能力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選擇行政行為過程中體現出來的素質,包括觀察力、記憶力、想象力、注意力、判斷力、表達力等一般能力和執行力、親和力等特殊能力。氣質是表現人的心理活動強度與速度、靈活性與指向性等動力要素的心理特征。行政氣質是行政主體通過自身的言談舉止給人的感受,是行政主體人格魅力的集中體現,是主體權威的重要來源,是行政權力更好地發揮作用的重要保障。性格是表現人對現實的態度和相應的行為方式的個性心理特征,主要體現在對自己、對他人、對事物的態度和所采取的言行上。行政主體的性格往往形成其常態的行為特征,成為其穩定的處事態度,深刻影響其行政行為的深度、廣度和效度。
行政主體在行政實踐中由需要、動機、情感、意志上升為理想、信念、信仰的心路歷程形成其價值標準的動態過程。
行政行為的產生,源于行政主體的需要。行政主體基于特定需要的滿足引發了工作動機,形成了工作情感和意志,產生了行政行為。一種需要得到滿足后,又會產生更多、更高層次的需要,并引發更多、更高層次的動機,進而激發更強烈的情感和更堅定的意志,推動行政實踐活動的不斷發展。同時,主體對自身行為及其意義的認識也會不斷深入,會從理想、信念、信仰的高度來思考自身行為的意義、價值和目標,這就大大提升了認識和實踐的層次。理想、信念、信仰是超越現實,對未來美好愿景的自覺追求,是超越自我、塑造自我、發展自我、面向未來、努力實現更高價值的自我意識,是在各種價值觀念中居于支配、統攝地位的價值觀念。[2]
理想、信念、信仰對行政主體的思想和言行具有決定性的影響,是最重要的行政價值觀念,是主宰主體靈魂的精神支柱,是決定主體思想高度、行動力度的基本因素。
二、演進:群體的行政價值標準轉化為組織的行政價值理念
行政價值理念是行政價值觀在語言上的凝煉,是成文的行政價值觀,是維系行政關系的基本法則。行政活動是有組織的社會活動,行政主體具有很強的組織色彩,單個、自然、不具備組織身份的"人"是無法真正成為行政主體的。行政主體具有組織的屬性,其作用的有效發揮,也離不開組織的力量。同時,群體的行政價值標準在一定程度上還帶有自發、松散的特征,對行政主體思想、行為的影響還有一定的局限性。群體的行政價值標準轉化為組織的行政價值理念,能夠充分發揮行政價值觀的功能,是行政價值觀發展對其承載主體和表現形式的必然要求。
行政行為具有公共性、服務性、綜合性等內在屬性。公共性指行政行為是行使公共權力的活動,必須致力于擴大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有效供給,不斷滿足公共需求,不斷提高公眾福祉。服務性指行政權力來源于公眾,必須服務于公眾的需要,行政行為要有效地回應公眾利益訴求,為其提供優質及高效的公共服務。綜合性指行政主體服務對象的多元性和面對利益訴求的多樣性,要求主體通過利益整合,綜合出不同利益訴求的共同點,以此作為擴大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有效供給的立足點。這些內在屬性表明行政活動是非常復雜的社會活動,要求行政主體認真培育和踐行先進的行政價值觀,推動群體的行政價值標準向組織的行政價值理念轉化,完善自身行為標準,恪守職業道德操守,提升自身能力、水平和形象,增強自身公信力和凝聚力。
群體的行政價值標準轉化為組織的行政價值理念是行政活動中精神要素內化于心、外化于行的過程,是在行政主體內生動力和社會環境外來壓力的共同作用下實現的,具體表現為主體認知水準、行為方式、實踐模式等方面的發展。行政主體內生動力是主體隨自身知識積累,主動提升認知水平和行動能力的力量,社會環境外來壓力是主體適應環境變化,主動提高自身思想、行為與環境契合程度的力量。
內生動力對行政價值觀生長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行政活動群體性的認知水準轉變為組織化的認知水準。在由不同個體松散、非正式地組織起來的群體中,主體的認知水準由于僅僅代表群體的認知程度和價值訴求,難免會有局限,甚至會對行政實踐產生消極影響,地方保護、行業壁壘、部門隔閡等就是明證。而組織化的認知水準是多層次、多尺度的綜合體系,能夠整合不同個體、群體認知水準中積極、先進的要素,使主體的行政認知具備更加廣泛的社會基礎,能夠更好地指導行政活動有效地開展。二是行政活動群體性的行為方式轉變為組織化的行為方式。在價值多元化的現代社會,不同行政主體對相同行政事務會有不同的行為標準和處理方式,那些具有相同或相似行為標準和處理方式的主體往往會形成群體,其行為標準和處理方式就成為群體性的行為方式。但是,群體性的行為方式可能不利于行政系統形成穩定、可靠的行為模式,甚至可能成為行政活動有序開展的障礙,非正式組織、小道消息、流言蜚語等就是明證。行政主體通過制度創新、文化積淀、價值整合等途徑,把分散化、個性化、情感化的群體行為方式提升為集中化、共性化、理性化的組織行為方式,能夠大大增強行政系統的生機與活力,增強行政活動的整體性。三是行政行為群體性的實踐模式轉變為組織化的實踐模式。行政環境具有多變性,行政行為具有多樣性,無論作為個體還是群體的人,其認識和行為都會帶有局限性,可能導致行政行為公私難斷,也可能導致主體把自身價值偏好、利益訴求、情感情緒等帶入行政活動中,對行政活動造成消極影響。組織化的實踐模式能夠將行政活動置于更加宏觀、整體的環境中進行立體考慮,能夠調動更多資源應對行政問題,充分發揮集中力量辦大事、辦公事的優勢,提高行政效能。
外來壓力對行政價值觀生長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行政組織本身的同質性轉化,即組織長期積淀的價值觀能夠深刻影響組織成員的思想和行為,那些積極、健康的立場、理想、信念、態度、制度規范、人際關系準則等能夠深入人心,得到更多人的理解、認同和支持,進而形成穩定的組織行為模式。二是社會環境的倒逼性轉化,即公共需求增長、社會矛盾暴露、社會利益關系調整等要求行政主體秉持先進的價值觀,摒棄落后的價值觀,使自身思想、行為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需要。任何國家的主流政治系統都有將自身價值觀推及全社會的內在動力,會努力促使行政主體樹立并踐行與主流價值觀相適應的行政價值觀。在行政實踐中,由于行政理性的作用,"行政主體與社會組織、社區、公民等公共管理主體之間在法律的框架范圍內友好協商、積極協作,從而結成良好的公共事務治理網絡".
行政主體會對那些體現行政本質要求和行政環境需要的思想、觀念、準則等從價值層面做出話語解讀,并從實踐層面進行行為選擇,使自身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社會主流價值體系中,并通過自身的率先垂范,在全社會積極倡導這些思想、觀念、準則,使之成為公眾推崇的價值觀,從而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凝聚力。
三、升華:組織的行政價值理念轉化為社會的行政價值認同
價值認同是指人們對某種或某類價值予以認可并形成相應的價值觀念。行政價值認同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組織價值認同,即行政系統內部人員對組織自身價值觀的認同;二是社會價值認同,即行政系統外部人員對行政組織所持價值觀的認同。社會價值認同可以從狹義和廣義兩個方面進行理解。狹義的社會價值認同是"社會群體中的成員產生一致性的看法以及感情",[4]
具體到公共行政領域,這種"一致性的看法及感情"是人們在獲取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參與公共管理、監督公共權力的過程中所產生的,主要表現為對行政權力合法性的肯定、對行政組織核心價值觀的擁護以及對行政組織主流行為模式的認可等。廣義的社會價值認同包括兩層含義:一是人們在對行政價值觀認可的基礎上形成趨同的價值共識,并隨著實踐的發展進行價值觀的塑造,這是行政價值觀凝聚社會價值共識的重要條件;二是人們在行政實踐中主動調整和完善自身價值觀的內容和結構,以達到融入主流價值觀、鍛造個人價值觀的目的,這是人在價值認可基礎上的自我提升,是行政價值觀不斷發展的重要因素。
價值認同在公共行政領域最終的歸宿,是"共同體成員通過不斷調適自身的價值結構,最終實現在社會實踐活動中能夠以某種公共利益的價值要求作為標準來規范自己的活動,并使之內化為自己的自覺的價值取向".[5]
社會價值認同既是行政價值觀發展的社會心理環境,也是行政價值觀發展的目標追求。行政價值觀是隨著行政實踐的發展而發展的,這種發展是行政主體把行政價值觀內化為自身價值標準、外顯為自身行為方式的過程,其結果是行政活動凝聚了更多力量,更好地實現了公共利益。
行政價值觀是行政組織行為模式有效運行的內在條件和心理基礎,行政組織行為模式就是行政價值觀在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的體現和外化。行政價值觀由組織的行政價值理念轉化為社會的行政價值認同,主要是通過以下三個途徑實現的:一是通過促進行政組織與社會的價值交流和觀念碰撞來轉化。行政價值觀的生長開始于行政主體對社會價值觀進行鑒別、取舍的過程中去偽存真、求同存異的認知活動。
在追求社會價值認同的過程中,"一方面,我們不能把價值認同理解為無條件的普遍有效的絕對真理或真理的表達形式,認為價值認同就是追求一種絕對的價值觀念上的'同一';另一方面,我們的價值認同也不是放棄一切內在規定性的無條件的對各種價值觀念的接受與肯定".[6]
這就要求行政主體不能將自身的價值觀強加于社會,盲目追求行政價值觀的大一統,而只能通過自身的示范作用來獲取公眾的理解、認同與支持;社會主體也不要盲目順從,更不要不顧自身情況、不管社會環境全盤接受行政主體的價值觀,尤其是對個別行政主體在扭曲的價值觀作用下謀取私利、不管大局、不顧公共利益的行為要通過正當途徑和程序進行反對。社會價值認同的實現應該建立在行政主體與社會主體價值交流和觀念碰撞的基礎之上,行政主體要通過搭建交流平臺、完善信息渠道、加強公眾監督等方式提高社會主體的參與度;社會主體也要及時、合法、有序地表達自身訴求,并在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面與行政主體進行溝通。雙方需要允許不同的價值主張和價值觀念共存,尤其是在社會轉型期,"伴隨著價值范式的重建,由此便引起普遍性的價值觀念的震蕩與困惑",[7]更加需要雙方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對自身所秉持的價值觀進行理性審視,"辯證地看待理想與現實、道德與利益、統一與選擇等諸種關系,并在理想主義與功利主義、期待道德與義務道德、統一規范與多樣選擇等之間保持一種'必要的張力'",[7]從而找準契合點,凝聚共識,使行政價值觀獲得更多、更廣、更深的認可,進而轉化為全社會的價值認同。
二是通過凝聚行政組織與社會的價值共識來轉化。價值共識是指不同主體對某種價值觀形成一致的觀點和態度,價值共識是在價值認可的基礎上進行的。行政組織和社會的價值共識不是社會主體單方面對行政價值觀的接受、內化并付諸實踐,而是雙方在行政領域尋求一致的看法、實現共同的目標、選擇統一的行為。行政組織和社會的價值共識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什么是公共利益、為什么要追求公共利益、怎樣實現公共利益的共識;二是對雙方權責關系的共識,即行政組織應該履行怎樣的職責來服務社會、社會應該樹立怎樣的權利義務觀念并采取怎樣的行為來配合行政組織的工作。通過凝聚價值共識來實現行政組織行為模式向社會價值認同的轉化,一方面,要依靠行政組織和社會之間通過交流、對話、協商等方式找到雙方價值認同的契合點,找到雙方價值認異的分歧點,求大同、存小異,為凝聚雙方的價值共識奠定基礎;另一方面,要依靠利益關系的調整、意識形態的教育、思想文化的宣傳等方式對行政組織和社會的價值觀進行整合,使雙方在提高認知水平的基礎上凝聚更多共識,這不僅有利于行政價值觀自身的完善,也有利于夯實行政體系的合法性基礎,對于促進公正、統一、規范的社會秩序和社會制度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三是通過推進行政組織與社會的互動實踐來轉化。行政組織與社會的價值交流、觀念碰撞和價值共識既來源于實踐,也服務于實踐。行政實踐活動是行政價值觀由精神力量向現實力量轉化的過程,通過行政實踐推動行政組織與社會的互動,是行政價值觀由組織的行政價值理念轉化為社會的行政價值認同的必然要求。一方面,行政組織要吸納社會主體積極參與行政生活,不斷拓展社會主體對行政組織價值觀認同的深度與廣度,加大行政價值觀轉化為社會價值觀的力度;另一方面,要構建行政組織與社會的新型互動關系,促進行政組織與社會的良性互動,深化行政組織價值觀在社會實踐領域的作用力度。行政組織和社會的合作實踐是全方位、多層次的實質性合作,這種合作既依賴于行政組織職能健全的程度、權力監督和制約的效果以及對先進行政價值觀的培育和踐行,也依賴于社會主體的不斷發展、壯大以及社會制度的不斷健全、規范。通過合作實踐來推動組織的行政價值理念轉化為社會的行政價值認同,有效地發揮行政價值觀的功能,從而在全社會形成共同的理想和精神支柱。
作為一種觀念形態的上層建筑,任何行政價值觀都有其發生及發展的現實土壤,也會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而不斷發展。當一種行政價值觀不能適應社會環境時,必然會面臨沖擊與挑戰,必然要選擇變革與創新,民意的訴求、組織的變革、社會的變遷等,都可以成為推動行政價值觀發展的動力。
變革與創新也是一個開放的行政體系保持自身生命活力的重要條件。面對行政環境的發展,任何負責任的行政主體,都會積極完善行政價值觀的結構和內容,努力增強其張力和活力,自覺提升環境適應力,以先進的、科學的行政價值觀引領社會潮流,鼓舞社會成員,并通過自身思想、行動的進步,使行政活動更好地服務于公共利益,使行政系統獲得社會更多的理解、認同和支持,于是,行政價值觀進入了新一輪的發展歷程。行政價值觀就是在這種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進的循環中,完成了吐故納新的過程,從而保證其理論之樹長青,思想火花長閃,精神力量長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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