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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合議庭負責制問題研究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根據《法院組織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1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理1審、2審、再審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第410條至4103條《刑事訴訟法》第1百7104條、第1百8107條,行政訴訟法第4106條作出了規定,形成我國審判合議制度,為審判機關依法審理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和組織保障。但合議規定過于原則,操作性不夠強,沒有確定詳細的評議程序。為了進1步規范合議庭的工作程序,充分發揮合議庭的職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4次會議通過,已于2002年7月30日公布,自2002年8月1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合議規定》),明確了合議庭組成、職責、評議原則、評議步驟、表決方式、評議監督等,完善了合議制度。近年來,人民法院經過認真貫徹合議制度,落實合議責任制,保證法院裁判時認定事實更清楚適用法律更準確、合理,案件的質量與效率得到進1步提高,體現法律公平正義的精神。在基層人民法院,審理1審案件,除適用獨任審判外,合議是審理案件的主要形式,其中審理行政案件、再審、重審案件必須是合議制。筆者所在的基層法院,2004年至2007年共審結民商事、刑事、行政案4610件,適用合議制結案842件,占20.59%,盡管比例不高,而適用合議審判組織形式仍然起著決定作用,但案件質量并不高,以2005年至2007年改判發回重審案件為例,2005年、2006年2007年改判案件分別為21件、14件、16件,其中1審適用合議結案分別為14件、4件、6件,重審案件分別為13件、9件、8件,其中1審適用合議結案分別為11件、4件、5件。很明顯,以合議形式結案的案件,被改判、發回重審的案件比例較大。筆者以基層人民法院執行合議制度存在不足進行說明,并就進1步推進合議責任制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此拋磚引玉。
1、執行合議制存在問題
1、合議庭組成人員隨意性大。
基層人同法院審理第1審案件的合議庭,由審判員或審判員與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在立案后就要確定,并要告知當事人。但在審判實踐中,大部分案件都是在開庭前臨時確定,除主辦人對案件有所了解外,其余組成人員都是在開庭時才了解案情。即時在立案后確定了,將到開庭時又改變。合議庭組成人員隨意性大。
2、職責不明。合議庭評議案件,有的合議庭成員對自己的職責不明,沒有認真履行自己職責,特別是主辦人外的組成人員,事不關己,習慣于充數,在開庭前后基本不看案卷,開庭時沒有分工,職責不明。
3、合而不議,議而不合。合議庭的審判活動全體成員平等參與案件的審理、評議、裁判,共同對案件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負責,但1些合議庭名合議實獨任,表現為開庭審理時合議庭部分成員中途退庭、接聽電話、看與案件無關的資料,只是主辦人在唱獨腳戲。即時是庭審觀摩,基本是1人審案。在合議評議時,主辦人作出處理意見后交給書記員補合議庭評議筆錄,其他成員簽名,有的主辦人寫好判決書后交給書記員補合議筆錄。近年來,審判庭或法庭規范化建設得到進1步加強,基本設有陪審員室、合議庭室,但基本不用,甚至連辦公臺、椅都沒有,更談不上合議。在基層法庭,合議庭組成成多數是1個審判員兩個陪審員組織的合議庭,陪而不審、審而不陪現象依然存在。
4、合議期限過長。合議庭審理案件,在開庭后不及時合議,在審理期限將到或督辦、當事人催辦時才倉忙合議,案情已記不清只是由主辦人匯報,其他成員隨機表態。有的合議庭成員連是否開過庭都記不清了,甚至出現判決了還沒有合議的現象。
5、合議行政化。合議庭全體成員包括陪審員具有平等權利義務,審判長和其他合議庭成員不是行政上領導關系,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在實判實踐中,合議庭在評議前后或評議過程中,存在向庭長、副院長、院長或上級法院請示現象,對1些疑難復雜的案件,合議庭不是認真反復合議,習慣層層請示,看領導的眼色,沒有充分發揮合議庭整體功能,合議變成行政化。存在合議行政經原因,除受過去層層請示辦案模式影響外,主要是合議庭成員自身素質不高,擔心辦錯案被追究責任。
2、推進合議責任制的幾點建議
合議庭是法院的基本審判組織。在基層人民法院,合議庭審理案件起著重決定作用。針對合議庭存在不足,筆者提出推進合議責任制的幾點建議。
1、設立固定合議庭制度。合議庭組成,決定案件審理結果。合議庭組成人員1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換。但合議庭的組成,在實判實踐中,1般由各業務庭庭長根據案件任務確定主辦人后隨機確定,案件的判決結果很難與某1合議庭掛勾,合議庭考核處于不穩定狀態。為了從根本上改變合議庭成員組成人員隨意性問題,筆者認為應該以年度為時限,設立若干個固定合議庭,年終考核合議庭或建立考評合議庭制度。如業務庭審判人員或陪審員不足組成合議庭,可以在全院內設立若干個合議庭,院長、庭長或符合條件的審判員擔任審判長,根據案件任務和合議庭組成人員業務素質確定具體案件審理。院長、庭長擔任審判長合議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見》,審理的案件包括4類:1是疑難、復雜、重大案件;2是新類型案件;3是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意義的案件;4是認為應當由自己參加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參加案件審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更換。更換合議庭成員,應當報請院長或者庭長決定。合議庭成員的更換情況應當及時通知訴訟當事人。
2、加強責任心,強化合議庭功能。1是加強法官職業道德教育,提高法官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2是加強法官政治思想教育,培養法官的大局意識、樹立“公正司法,1心為民”的法治理念,提高政治責任感。3是加強法官業務技能的培訓。通過庭審觀摩、技能競賽、評選優秀合議庭、撰寫法律論文、總結審判經驗等活動,提高合議庭業務素質和庭審駕馭能力,提高案件質量與效率。4是開展對《合議規定》專題學習、研討會,深入貫徹落實《合議規定》,明確合議庭職責,落實審判長責任制。
3、嚴格合議期限!逗献h規定》第9條規定,合議庭評議案件應當在庭審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這1規定,改變了以往重庭審,輕合議的習慣做法。嚴格執行合議期限,有利于合議庭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時作出合議決定,提高合議效益和質量。審判實踐中,要把合議期限作為是否違反程序重要內容之1檢查、評查案件,杜絕超期合議或名為合議實為“補課”現象。
4、設立專職委員制度。審判委員會人民法院最高審判組織。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存在“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現象,筆者建議人民法院設立專職審委委員制度,即由符合審委員條件但沒有行政職務的審判委員擔任。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專職審委委員從庭審、合議庭評議提前參與,并可閱卷,對合議提出指導性意見但不直接作出評議,充分發揮審判委員的指導作用。設立專職委員,1些疑難、復雜、重大案件在進入審判委員討論前得到裁判,在1定程度上消除合議庭對審判委員會的依賴性。即使進入審判委員討論,專職審判委員會最有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有利于克服“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不足。目前,人民法院要同人大、組織、人事等部門解決專職審判委員的任命、編制、政治級別和待遇等問題。
5、建立評議列席制度。合議庭評議案件,大部分院長、庭長不是合議庭組成人員,但合議的案件往往經過庭長、院長審批,合議行政化不可能避免。建議設立評議列席制度。1是評議案件后需要庭長審批的,評議時庭長應列席參加。2是評議案件后需要院長審批的,評議時院長必須列席參加。3是合議庭交案件審委會討論的,主辦人為匯報人,其他合議庭成員應列席參加,如庭長不是合議庭成員的,庭長應1齊列席參加。4是特別重大案件,審委委員應該列席參加庭審和評議。建立列席制度,不是擴大合議組成人員,不是直接參與評議,而是直接聽取合議過程,熟悉案情,充分聽取合議庭成員的意見,有利于指導合議庭評議案件,提高評議和討論案件質量,總結審判經驗。
6、加強合議監督機制。1是人民法院內部要加強監督,建立專門合議庭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制度,通過旁聽案件的庭審或列席旁聽評議過程,抽查合議庭評議筆錄,發現不按合議程序評議案件要依法糾正,對違法審判要建議有關部門從嚴處理。2是公開合議結果,自覺接受當事人或社會各屆監督。通過合議當庭坐堂審案、合議庭集體聽證,提高當庭宣判率,邀請人大代表、新聞媒體、群眾旁聽案件,公開宣讀合議致意見或多數意見,合議庭巡回辦案,全面加強法院審判公開工作,自覺接受外屆監督。4是落實首問負責制和違法審判追究制度,促使合議庭成員增強辦案的責任心,謹慎合議,實現司法公正和效率。
廣西浦北縣人民法院·溫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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