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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亂堆亂放問題
公路上亂堆亂放的問題。其直接危害就是導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而引起的賠償問題。依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職能劃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公安交警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據公路法和路政條例規定,路政機構只負責保護公路的責任并不負有安全管理責任,所以因在公路亂堆亂放引起的道路安全事故應由公安交警管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條明文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公路法第46條規定,任何單位......這條規定只是規定了保障暢通的職責,并沒有提到安全問題,況且,公路法并沒有授權路政管理機構的強制清障權,要是當事人不清除或者1直找不到當事人,路政部門還拿它沒有辦法,如果你強行清除反而違法了。相反,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104條規定,公路上亂堆亂行為影響了交通安全,應由公安交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這就授權了交警的強制清障權。按照權利責任相統1的原則,沒有純粹的權利和純粹的責任,有權必有責,無權必無責,哪個部門有職權應該哪個部門承擔責任。再1個就是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條,在道路上亂堆亂放引起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個責任肯定是指的民事賠償責任。而管理部門因公路上亂堆亂放引起的責任只能是行政不作為引起的,那么相應只能承擔行政責任而不是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只有直接責任者即找亂堆亂放的事主承擔,F在多數原告都是要求行政管理部門民事賠償,打民事官司,這是站不住腳的,找錯了對象。強烈建議國家修改《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明確路政管理保護公路路產的職責(I并不負有安全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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