芻議對我國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完善
「提要」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構成了公司制度的兩大基石,亦是我國公司立法的基本依據(jù)和和制度構建基礎,為我國轉換經(jīng)營機制、市場立功甚偉。但由于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制度本身存在缺陷,過分夸大分散股東的投資風險,而削弱了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在我國經(jīng)濟生活中逐漸異化成一些不法投資者濫用公司人格、逃避債務承擔和責任的工具。為克服上述缺陷,平衡在公司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風險分配,本文通過對我國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現(xiàn)象的和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理論的先容,提出我國應大膽鑒戒國外先進立法、審判經(jīng)驗,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法理適用于司法審判實踐,并隨之修訂有關成文立法,以重點規(guī)制幾類常見的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行為,完善我國公司法人人格制度。「關鍵詞」公司法人
【芻議對我國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完善】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