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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法學研究應當吸取經濟法學研究的教訓
社會法學研究應當吸取經濟法學研究的教訓1
「提要」法學與法學的對象和研究都具有交叉性和相通性。我國經濟法學的.研究實踐表明,研究范圍的選擇,調整對象研究的思路,以及對總論與分論、本學科與他學科、求同與求異、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的處理,都存在深刻的教訓。在社會法學研究中吸取這些教訓,對社會法學的具有重要意義。社會法學研究應當吸取經濟法學研究的教訓2
「內容提要」經濟法學與社會法學的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都具有交叉性和相通性。我國經濟法學的研究實踐表明,研究范圍的選擇,調整對象研究的思路,以及對總論與分論、本學科與他學科、求同與求異、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的處理,都存在深刻的教訓。在社會法學研究中吸取這些教訓,對社會法學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關 鍵 詞」社會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方法、教訓 經濟法學與社會法學都是研究第三法域中的法律現象,介于公法學與私法學之間的學科。在我國法學界,雖然作為社會法學重要組成部分的勞動法學的研究先于經濟法學,但作為社會法學整體的研究卻晚于經濟法學,尤其是鮮見社會法基礎理論的研究成果�;仡櫤涂偨Y我國經濟法學研究的曲折歷程,既有可貴的經驗,更有深刻的教訓。反思和吸取其教訓,對于社會法學的發展,特別是剛剛起步的社會法基礎理論的構建,具有重要價值。
一、研究對象的范圍
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問題,存在窄、寬兩種范圍和是否承認經濟法為獨立法律部門兩種選擇。窄者以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為研究對象,主要研究經濟法部門內的法律問題,而對于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大多在部門法總論層次給予研究。這雖然有助于集中資源探索經濟法的原理和構建經濟法的制度,但不利于將經濟法放在法律體系中展開研究。寬者以關于經濟的法為研究對象,其中否認經濟法是獨立法律部門的學者認為,所謂經濟法學就是研究各個傳統法律部門中涉及經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的跨越傳統部門法學的學科,主張把散見于各個傳統法律部門中的經濟法律問題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專門和系統的研究;而在承認經濟法是獨立法律部門的學者的研究實踐中,唯恐經濟法失去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故對研究范圍多作窄的選擇,忽視了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未能把以經濟法為核心的整個法律體系作用于經濟建設這一主題作為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所以,不僅經濟法學與相關部門法學如何溝通的問題至今未能解決,而且經濟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作用于經濟建設的過程中所處的核心地位未能得到論證。 社會法學以社會法為研究對象,然而社會法的外延可作多種理解:
�。�1)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社會法,有的限定為勞動法或社會保障法,有的限定為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作為法律群體的社會法,即包括第三法域中除經濟法之外的其他法律部門,(注:我國官方將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描述為憲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程序法七大法律部門,其中,憲法、行政法、刑法屬于公法,民商法屬于私法,經濟法、社會法屬于第三法域。)如勞動法、社會保障法、教育法、衛生法、環境保護法等若干法律部門。
�。�3)作為法域的社會法,即介于公法與私法之間的第三法域。
(4)作為法律觀念的社會法,除第三法域外,還包括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會化現象。 鑒于經濟法學研究的上述教訓,社會法學的研究范圍宜寬不宜窄,至少應當以作為法律群體的社會法為研究對象,還有必要擴及第三法域,甚至可以將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會化現象納入其中。社會法基礎理論可以有兩種模式:一是涵蓋社會法群體的社會法基礎理論,二是涵蓋第三法域的社會法基礎理論。由于經濟法基礎理論已由經濟法學界作出較多的專門和系統研究,現階段應當著力研究涵蓋社會法群體的社會法基礎理論,而不宜僅依據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甚至只依據勞動法來抽象出社會法基礎理論。待涵蓋社會法群體的社會法基礎理論比較成熟后,再試圖構建涵蓋第三法域的社會法基礎理論。無論構建哪種模式的社會法基礎理論,在研究中都不應當忽視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會化現象,因為沒有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第三法域及其各個法律部門都不可能與公法、私法銜接和相容。
二、調整對象研究的陷阱
經濟法調整對象是經濟法學中耗費學術資源最多的問題,但至今尚未形成共識,被許多人視為一個“理論陷阱”。之所以會掉入這個“理論陷阱”,主要有以下幾點教訓:
1、過分看重調整對象的地位。許多學者把調整對象視為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的“生命線”,以為調整對象是經濟法區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唯一依據和經濟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也正因為如此,許多學者對調整對象問題鍥而不舍。無可否認,研究法律調整對象的確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法律調整對象就是法律所要規范的客體,對被規范的客體進行研究,肯定有利于法律自身的設計。并且,明確某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也有助于相對界定相應部門法學科的研究范圍。但是,經濟法調整對象并未達到成為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生命線”的程度。經濟法作為現代才出現的一種新法律現象,對它展開研究,首先應當研究的是它何以為“新”的特征,它與傳統法律現象的聯系,它賴以產生和存在的原因,在這些研究對象中,法律調整對象僅是其中一個因素。
2、互相對立的觀點都以“一種社會關系只能由一個法律部門調整”為既定前提。例如,橫向經濟關系由經濟法調整就不能由民商法調整,縱向經濟關系由行政法調整就不能由經濟法調整,反之亦然。于是,關于經濟法調整對象與其他法律部門調整對象的界限,至今未能分清。其實,在法律實踐中,一種社會關系不可能只由一個法律部門調整。這是因為處在經濟社會大系統中的每一種社會關系都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約從而呈現出多方面的屬性,而各個方面的屬性都有其不盡相同的法律需求,不同的法律需求往往需要由不同的法律部門來滿足。于是,需要不同法律部門分別基于不同的目的、按照不同的原則、運用不同的.方法、從不同的方面,對同一種社會關系進行全方位的綜合調整。因此,把調整對象作為區分不同法律部門的唯一標準,就不可能分清不同法律部門的界限。
3、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只作定性歸納而不作實證描述。其實,研究法律調整對象是為了解決法律對調整對象應當如何進行調整的問題。法律應當如何調整,首先取決于調整對象本身的運行規律及其法律需求。因而,法律調整對象研究,就是要對作為或預設為調整對象的社會關系或行為的運行過程進行實證描述,從中探索其運行規律和法律需求。經濟法是產生于現代市場經濟的新法律現象,研究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首先應當研究現代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和運行規律,即研究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特征、構成、模式和運行機制,研究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的主體、關系和行為,研究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的資源配置的規律和原理;在此基礎上研究現代市場經濟的法律需求,即研究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正常運行需要法律為其提供什么條件,傳統法律部門(特別是民商法和行政法)可滿足此需求的程度和局限,需要經濟法在哪些方面彌補和如何彌補傳統法律部門的不足,以滿足現代市場經濟的法律需求。
鑒于上述教訓,在研究作為法律部門的社會法時,應當擺正社會法調整對象的地位,選準研究社會法調整對象的思路,盡可能避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爭論在社會法學領域重演。為此,社會法調整對象的研究,應當著重描述在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正常運行對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需求,特別是現代市場經濟體制運行中的社會政策需求;在此基礎上,研究民商法、行政法等傳統法律部門和經濟法等新興法律部門滿足這種需求的程度和局限,進而研究需要社會法如何滿足其它法律部門未能滿足的這種需求,并研究社會法在滿足這種需求時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其中,還要特別重視研究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特殊性以及其中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特殊問題,描述現階段經濟與社會不協調的種種表現及其形成機制,探討經濟與社會不協調的體制原因、政策法律原因和其他原因,并針對這些原因研究其對體制改革、政策調整和各個法律部門的特殊需求,從而為社會法如何滿足這種需求而進行制度設計提供現實依據。
三、總論與分論的關系
各個部門法學都由總論和分論構成,總論的原理應當涵蓋和指導分論,總論的分析框架應當為分論提供示范。我國經濟法學研究實踐中,對總論與分論關系的處理有兩點教訓值得記�。�
1、顛倒了總論與分論的研究順序。從學科發展史的角度看,民法學、刑法學等傳統部門法學都是先有分論后有總論,對于經濟法學這樣的新學科而言,應當遵循先研究分論后研究總論的順序,先就個別的突破傳統部門法的新法律現象逐個展開研究,有了一定的學術積累,再從若干個案研究中抽象出共性的原理和規則,研究總論的問題。抽象地研究諸如“經濟法調整對象應當是什么”之類的問題,不宜成為經濟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而我國經濟法學研究卻正是從抽象地研究這類問題開始的。因而,總論的構建特別艱難,雖然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地位、宗旨、觀念、本位、原則等問題,已經取得了許多爭議不休、玄而又玄的研究成果,但對主體、行為、責任等制度層次的基本范疇卻缺少研究。
2、總論與分論脫節。研究部門法總論的問題,應當與分論問題結合起來,使總論中的各種原理都有相應的具體立法、案例和分論原理作支撐。然而,我國經濟法學研究實踐中,長期以來存在著總論與分論脫節的問題,呈現出總論與分論“兩張皮”現象。在這樣的研究中,總論研究難免空洞�?赡艹鲇趯︖@種空洞現象的厭煩,有學者提出多研究些“問題”,少談些“主義”。(注:管斌:《第八屆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綜述》,《法商研究》20xx年第2期。)筆者認為,這種主張是不適當的。因為,經濟法總論在當前仍是薄弱環節,而經濟法分論中的問題在經過20多年的實踐后已有了一定的學術積累,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多一些“問題”與“主義”結合的研究,少一些“問題”與“主義”脫節的研究。 鑒于上述教訓,我國社會法學研究,切忌把總論研究放在優先位置,更切忌僅依據某個社會法部門(如勞動法)的素材和研究成果抽象出社會法總論,而應當先研究各個社會法部門的具體制度、案例和對策,在此基礎上研究各個社會法部門的總論;然后,再在各社會法部門總論和分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研究社會法群體和社會法域的總論。同時,還應當將社會法總論問題的研究與經濟體制改革中出現的社會問題及其法律對策的研究結合起來。例如,對社會法的公平價值進行研究,不僅要研究公平價值的內涵、要求和依據,以及公平價值與其他價值目標的關系,而且還應當研究實現公平價值的制度安排,如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和現行立法、執法中存在公平價值實現不足的表現及其原因,為充分實現公平價值在體制改革、立法和執法中所應采取的對策。
四、本學科與他學科的關系
作為一門新興學科,利用他學科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是發展經濟法學的必然選擇。但利用不等于照搬,也不能毫無選擇地利用。正確的作法,應當是選擇他學科中適合于經濟法學研究需要的原理和方法,并將所選擇的原理和方法與經濟法學研究對象的特殊性結合起來,即運用他學科成熟的原理和方法來分析經濟法學中已經出現而在他學科中不曾有過的新問題和新現象,從而得出突破性的創新,尤其是形成有經濟法學特色的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在他學科研究成果和方法的借鑒上,經濟法學研究中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重視:
1、對于公法學和私法學的已有成果存在著不加選擇地利用和照搬的現象。例如,由法律關系要素和法律事實所構成的法律關系分析框架,是與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單一性相適應的,一直是民法學的特色。這種分析框架不宜為經濟法學所簡單套用。因為,經濟法的內容有別于民法,其調整對象遠比民法調整對象復雜、豐富,并且經濟法對各種經濟關系的調整要同時滿足市場機制和政府干預的需求,既涉及微觀經濟又涉及宏觀經濟還涉及中觀經濟,法律關系分析框架不足以對市場規制和宏觀調控作全方位和深入的分析。然而,有的學者運用法律關系分析框架來論述經濟法律關系一般理論和具體的經濟法制度,顯得機械和表面化。又如,民法和行政法中的法律行為相對比較單一,民法學和行政法學中,都有一套涵蓋各種民事行為或行政行為的一般法律行為理論。但是,經濟法中的行為則具有多樣性,既有宏觀行為,也有微觀行為;既有政府行為,也有市場行為,還有以市場行為為形式的政府經濟行為;既有交易行為,也有競爭行為,還有合作行為;既有市場規制行為,也有宏觀調控行為;既有運用行政手段實施的行為,也有運用經濟手段實施的行為。各種行為之間個性多于共性,盡管在本質上有共性,但在制度要素上的共性甚為單薄。因而,在經濟法學中極難形成甚至無多大必要形成涵蓋各種行為的經濟法律行為一般理論。然而,在經濟法學研究實踐中,有的學者仿效民法學和行政法學,試圖研究相當于民事法律行為理論和行政法律行為理論的經濟法律行為理論或政府經濟行為理論,以此來涵蓋經濟法中的各種行為。實踐表明,這種努力并未取得應有效果,其理論成果在經濟法分論中的普適性甚微。因而,在經濟法學中,與其著力研究涵蓋各種行為的經濟法律行為一般理論,不如對各種行為進行分類歸納研究,形成類型化經濟法律行為一般理論,這對形成經濟法的基本范疇和設計具體的經濟法律制度會有更大貢獻。
2、利用經濟學理論的同時忽視了與法學原理的結合。經濟法學需要以經濟學為理論基礎,但是,經濟學理論成果的利用并不能取代法學的分析,經濟學理論只能作為說明制度設計的理由,而不能取代制度設計本身,經濟學的理論依據與法學的制度設計相結合才是理想的狀態。然而,許多經濟法學成果在利用經濟學理論的同時忽視了與法學原理的結合,甚至反客為主。研究具體問題時,在照搬經濟學理論之后,顯示不出法學成果的品格和特色。
3、法經濟學在經濟法學研究中的泛用。對各種法律現象都運用成本與收益分析的方法來評價其效率目標的實現程度,當然有助于按照效率最大化的目標來設計和選擇法律制度,扭轉以往只追求法律的公平正義目標的傾向。但其中至少有三點教訓值得記�。�
�。�1)過分提高效率目標的地位。作為法律制定和實施主體的國家雖然越來越重視經濟,但畢竟不是經濟人,或者說經濟人不是其主要角色,于是在國家的政策目標和法律的價值目標中,公平正義和安全穩定不能不擺在首位。所以,強調法律的效率目標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把效率目標置于法律的整個價值目標體系中來思考。過分擴大經濟分析方法的適用范圍。效率目標對立法的影響表現在制定法律時就充分考慮法律的效率后果,亦即法律實施的成本和收益;而對執法的影響只宜限于執法者有自由裁量權的場合,公正執法和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執法的最高原則,執法者追求效率目標時不得超越此原則,這也是近些年來執法過程中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等借口考慮效率目標而執法不嚴不公的現象盛行的深刻教訓。
�。�3)忽視運用來源于我國實踐的數據資料進行量化分析。在分析某項法律制度時,如果只是列出其成本和收益的構成因素,而不運用經過調查、統計所得到的數據資料對各項構成因素的數量和比例以及各成本因素與各收益因素之間的函數關系加以分析,那就不是經濟學的實證分析;如果雖然進行了量化分析,但所依據的只是外國的數據資料,那其結論對我國僅有參考意義,而不宜用來說明我國法律的成本和收益。在有的法經濟學論著中,雖然畫出了反映一定函數關系的圖像,但未注明其數據和圖像的來源,(注:如,呂忠梅、劉大洪:《經濟法的法學與法經濟學分析》,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 年,第237—238頁;周林彬:《法律經濟學論綱》,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402—403頁。)那就不可能有說服力。 社會法學同經濟法學一樣也應當利用公法學、私法學和經濟學、社會學等學科的成果和方法。鑒于經濟法學研究的上述教訓,基于社會法學研究對象的多層次性(社會法部門、社會法群體、社會法法域、社會法理念)和社會法中主體、行為、關系的多樣性,社會法學研究在利用他學科的成果和方法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對他學科的成果和方法的利用,應當有所選擇,即只宜選擇適合于研究社會法現象的成果和方法。他學科的成果和方法只宜用來彌補法學成果和方法的不足,而不能取代法學成果和方法本身。
�。�3)他學科的成果只宜作為社會法的制度設計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法律對策的理由,而不能替代社會法的制度設計和對策建議。
(4)法經濟學的運用應當在社會法的價值目標體系中將效率目標放在次于公平目標的地位,適當限制成本與收益分析方法的適用范圍,并且堅持以來源于我國實踐的數據資料作為量化分析的依據。
五、求同與求異的關系
異中求同和同中求異,是研究問題的兩種路徑,各有其學術價值。對于傳統學科而言,同中求異更便于學術創新和學科發展;而對于新學科而言,異中求同更便于統一認識和學科完善。經濟法學作為一門新學科,起始于理論紛爭,幾乎各個問題上都有多種不同的觀點,共識遠遠少于分歧;在論戰中,批判多而建構少,對異己觀點著重批駁、否定、排斥而忽視尊重、肯定和吸收。這在很大程度上給經濟法學走向成熟造成了負面影響。究其原因,一是經濟法學作為一門年輕學科,缺乏學術積累,無論是理論體系還是基本范疇、基本觀點和制度設計,都需要通過爭論才可形成共識;二是經濟法學由于研究起點低,理論空白點多,創新難度相對小于傳統學科,易于激發學者的創新積極性,更易于刺激學者標新立異、建言立說、自成體系的欲望;三是學者中自以為真理的心態甚濃,而寬容異己觀點的心態甚淡。于是,許多問題本來可能或者已經達成共識,但卻有意自以為是、拒同存異。 在我國社會法學領域,勞動法學雖然是一門老學科,但就計劃經濟的勞動法理論轉向市場經濟的勞動法理論而言,面臨著內容更新和體系重構的任務,仍然相當于一門新學科;至于社會保障法學、教育法學、衛生法學等學科,則剛剛興起或起步時間不長。鑒于經濟法學研究的上述教訓,社會法學研究中,雖然要重視求異,但更要重視求同;雖然要重視批判,但更要重視建構;雖然要重視爭鳴,但更要重視寬容。在論戰中,尤其應當善待反方觀點。因為在反方觀點中往往不乏科學性、合理性或與正方觀點有共識之處,反方觀點所指出的要害往往也是正方觀點的缺陷所在,反方觀點的理由也往往可成為完善正方觀點的啟迪和道理。甚至可以說,對正、反兩方面的觀點,很難用正確與錯誤來判斷。因而,應當重視從反方觀點中吸取完善正方觀點所需要的理論營養。唯有這樣,才有助于社會法學在論戰中不斷走向成熟。
六、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
經濟法是公法與私法相融合的法律部門,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不可能與其完全對應。因而,經濟法學研究應當將實體法與程序法結合起來研究,這樣不僅可以給論證經濟法的獨立性提供新的依據,而且還有助于研究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和可訴性問題。然而,在我國經濟法學研究實踐中,一直重視實體法研究,忽視程序法研究。經濟法作為一種突破傳統法律部門的新實體法現象,對程序法必然有其特殊需求,如果失去程序法的支撐,其實施效果將會打折扣。還可以反過來說,如果沒有相應的程序法條件,實體法的某些制度設計就會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行。特別是實體法中的法律責任制度與程序法的聯系甚為緊密。正由于經濟法學界長期以來未把程序法研究置于適當地位,在近年來司法界發生了將“經濟審判庭”更名為數字化排序的民事審判庭的“改革”(注:在已有二十多年改革實踐的我國,對“改革”的涵義還值得探討。如果沒有發生體制、機制上的變動,僅是將機構更名,就很難說是真正的改革。)后,在經濟法學界引起了一陣恐慌,出現了理論上的批評和論證與情感上的擔憂和不滿不相稱的現象。于是,將實體法與程序法結合起來研究,才引起經濟法學界的特別重視,因而,經濟法責任和經濟公益訴訟被作為當前經濟法學界的兩大熱點問題。但這兩個熱點問題的結合研究則顯得不夠,在現有的經濟公益訴訟研究成果中,實體法基礎仍顯得單薄。
鑒于上述教訓,社會法學研究應當把實體法與程序法有機結合起來,依據實體法的公私法融合的特點研究其對程序法的特殊需求。在勞動法的既有立法例和理論著述中,其特殊的程序法需求得到了足夠的重視。例如,許多國家建立了專門的勞動訴訟制度和勞動法庭或勞動法院,我國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也顯示出了不同于民商事仲裁制度的特色,并且還出現了關于勞動訴訟的專項司法解釋。但是,我國現有的與勞動法對應的仲裁和訴訟制度,在立法上還不完善,在理論上還很欠缺;而與社會保障法等其他社會法部門對應的程序法制度,無論在立法上還是理論上都處于空白狀態。因而,社會法學研究應當將實體法研究與程序法研究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使其相輔相成地 同步發展。無論何種實體法制度的設計,都應當考慮其程序法支撐的可行性;無論何種程序法制度的設計,都應當考慮如何滿足相應實體法制度的實施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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