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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環境博弈與環境法律責任的定量適用

        時間:2024-09-04 04:30:40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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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博弈與環境法律責任的定量適用

        摘 要:環境法律救濟責任似一場國家與企業的博弈,為達到社會利益的最大化,適用環境法律責任必須定量精確、公道,使企業能夠承受又尚有余地;按“本錢-收益”分析法量化其責任形式,改變法律規定只能定性不能定量的缺陷,有效進步救濟措施的適用彈性,誘導并激發企業積極合作,力求博弈的合作解,獲取博弈的雙贏。
          關鍵詞:環境博弈;救濟責任;市場化
          
          環境法律救濟制度是破壞環境行為的事后矯正制度。對企業而言,環境法律救濟制度屬“外力”干涉,侵犯其自主經營權,增加生產本錢,企業為減損經濟利益必會抵制或逃避;對國家而言,這是維護公共利益,被破壞的環境必須恢復,破壞行為必須遏制。所以,環境救濟行動就像一場國家與企業間的環保博弈,企業利用排污賺取額外利潤,“不由自主”;國家實施法律救濟,隨之發生。在博弈的反復進行中,分歧作必然陷進“囚徒困境”,兩敗俱傷,終極社會利益受損。雙方只有“合作”,才能使企業仍然盈利、環境得以改善和恢復,這才是社會利益的最大化,也是環境法律救濟制度的目的所在。這種求取重復博弈條件下的合作解,就是求取雙贏。
          
          1 應精確、公道的適用環境法律責任
          
          由于環境破壞存在客觀不可避免性及事后矯正的不可避免,救濟制度在對破壞環境行為的事后矯正即環境的改善、恢復中的作用則顯得格外重要。中國目前在環境法律救濟中(包括實施細則在內),規定的救濟措施形式有限,對破壞環境行為應承擔的責任沒有經濟學上的精確定量,很難形成市場壓力而缺乏有效遏制力。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規定的責任形式定性不定量,有警告、罰款、收費、賠償損失、責令停產、責令停業、封閉等,責任分級從輕到重,由一種到另一種呈跳躍式變化,沒有連續銜接。分攤給企業負擔的救濟責任要么不值一提,要么負擔不起,近乎隨意。相當于國家面對著情況不一的各類博弈對手,只有寥寥數種手段對應,其結果是負擔輕了縱容排污,社會利益受損;重了,傷及企業生產力,終極社會利益受損。作為相對弱勢一方的企業在生產中要么明減暗排,要么減產或停產,環境救濟的實施成了一種以不變應萬變的“占優”策略,博弈陷進“社會困境”,環境題目得不到有效解決。爭取企業合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是否承受得起所分攤的責任。要獲取博弈的合作解,關鍵在于國家實施適用的、精確的法律救濟制度。
          引進經濟分析理念,企業排污是經濟的外部性表現,是轉嫁生產本錢,通過外部性內部化措施、迫使企業收回“轉嫁的本錢”應成為實施環境法律救濟的目的,使責任市場化、經濟化,并以貨幣為量綱,核算本錢,精確劃分。對各個企業需實施的環境法律救濟,應按經濟學含義以能夠精確對責任輕重予以控制、確保分攤負擔的公平、恰好相當企業本應自己負擔卻通過排污轉嫁的本錢為宜。在此條件下,考慮企業的現實承受能力,將其應承擔的責任正確定位于實際可行的水平,國家的博弈手段就具有“公道”性了,既保證了企業基本利益不受損害,又堵住企業推脫責任的借口,企業“配合”救濟措施落實的積極性定會高于僅靠國家強制力推行的境況。因此,環境法律救濟責任的市場化核算,將使國家在環境法律救濟中有可精確調控的博弈工具,靈活應對各種救濟需求,實現博弈結局的“帕累托”均衡。
          
          2 精確量化環境法律責任是爭取企業積極合作的有效條件
          
         
          站在企業角度分析環境救濟責任,促使其采取積極合作態度的因素除了道義以外,就是經濟因素。如圖1,橫軸表示企業污染物排放量,縱軸表示企業的邊際治污本錢;企業邊際收益線MNPR向右下方傾斜;邊際治污本錢與污染物排放量的關系由曲線MPAC表示,從右向左上方傾斜,因污染物越少,則凈化難度越高、凈化本錢投進越大。MNPR和MPAC相交于a點,a點左側的邊際治污本錢高于邊際收益,右側的邊際治污本錢小于邊際收益。b點是企業生產均衡點,假設此時企業治污投資為零,則排污量達到最大(q),線段bq代表此時的最大邊際收益。當企業的放任排污受到追究、面臨承擔環境法律責任或選擇投資治污時,只要所擔責任帶給企業的負擔高于a點對應的邊際治污本錢C4,企業肯定會選擇自己治污。例如投進本錢C1,則邊際收益減為a1;投進C2,則邊際收益減為a2;投進C3,則邊際收益減為a3;……以此類推,企業可以視自身負擔能力及法律、***等外部壓力的大小,調整治污投進,在由MPAC、MNPR和垂線bq組成的三角形凈收益空間abq內選擇治污投進數額。這個凈收益三角形能為企業保存一定收益,成為誘發企業投資治污的經濟因素,企業在此范圍內投資治污利于法律擔責。這說明只要能夠精確公道地認定法律責任,為企業劃出一個承擔救濟責任的“合作”區域,企業就愿意并能夠在博弈中采取“合作”態度。即企業在一定條件下具有投資治污的積極性,國家與企業的環境救濟博弈具備獲取“納什均衡”合作解的條件,精確量化環境法律救濟責任非常關鍵。   3 救濟責任的確定應留意最佳作用區域
          
          在環境法律救濟中,事后治理與救濟作用的體現不是無窮的,若救濟本錢過大就會失往救濟的必要。即法律救濟責任也有一個最佳作用區域,實施救濟的對象必須是“可救濟環境”,如核武器試驗場就不可救濟?删葷h境,首先是指恢復環境的投進在經濟上具有可行性。對一個企業而言,就是能否將救濟責任確定在企業可承受的范圍之內,這決定著責任落實的可能性,使環境法律責任轉化為經濟本錢核算。如圖2,橫軸是恢復被破壞環境所需投進即環境救濟本錢,用MRC表示;縱軸表示環境遭受破壞的程度(PE);二者對應關系由曲線MP表示,從左上方向右下方傾斜,由于環境救濟本錢越高,環境恢復越好,反之,越重。需要留意的是救濟本錢低到一定程度(MRCa以左),環境惡化程度將急劇增大;高到一定程度(MRCb以右),企業將因邊際收益不抵邊際本錢而造成減產甚至停產。即應正確把握救濟本錢。MRCa與MRCb分別對應于曲線MP的a點與b點,線段a MRCa與b MRCb將曲線MP與坐標所圍成的區域分為了三部分。
          站在企業角度,環境救濟本錢是強加本錢,過低(相當于作用在圖中的O——MRCa區間),企業因收益遠高于可能付出的代價便肆無忌憚地排污,對遏制排污、恢復環境作用甚微;本錢過高(相當于作用在圖中的MRCb以右區間),治污投進太大,企業因無利可圖便不愿負擔。無疑,對于每個企業肯定存在著一個救濟效率高、企業可能承受的治污本錢投進量取值范圍,在此范圍內的任意投進,都具備帕累托改善性,也就是圖中間的四邊形部分——針對企業的法律環境救濟最佳作用區域。確定了這個區域,就能保證救濟責任的有效分攤,使社會處于最優環境水平。
          
          
          4 把握救濟責任的最佳作用力度
          
          環境的破壞,從小到大有個梯度演變過程,可恢復性隨之減少。二者聯系起來,必然存在一個可對應的反向函數關系:污染越重,恢復可能越。环粗,恢復可能越大。環境對遭受破壞的容忍度是有限的。有些物質根本不能自然降解(如DDT)或降解周期長達數十萬年(如放射物質的衰變),有些積累到一定數目會發生不可逆轉的有害質變,這些都是應當制止排放的污染物。任何一個局部環境的容忍度,對于可降解、可治理的污染物,從接受開始到環境完全喪失恢復可能,有一個最大答應值,就是環境對這種元素的最大承載力界限。如 “環境承載力與可恢復性”圖中,橫坐標表示環境受破壞程度PE或某種物質的最大可自然降解容量;縱坐標表示環境可恢復程度RE;對應的曲線MB就是環境最大承載力界限,表示破壞越嚴重,其恢復性越差。曲線MB與橫軸的交點是污染物質的排放臨界點,超過這一限度,環境就不可再恢復;與縱軸的交點表示未受污染時的環境狀態;與坐標所圍成的區域就是對應于某種污染物的可恢復污染總量。從環境承受角度講,污染量不超過此區域理論上都是可以接受、有恢復與治理可能的;從實際救濟角度看,環境的恢復有個本錢題目,救濟本錢的投進在這個區域內變化很大。某些污染物只要不超過一定量,依靠環境自凈能力就會徹底降解,治污資金可以少投或不投;若排污量超過一定程度,環境可恢復性急劇下降,恢復環境的投進本錢將急劇增加。點PEa和點PEb在最大承載力曲線MB上對應著兩個明顯的拐點a 與b,四點連線將可恢復環境分成三部分:左邊部分是“環境自凈區”,右邊部分是“高本錢恢復區”,中間部分才是真正具有帕累托改善效益的“實際可恢復區”。針對三種不同狀況,環境法律責任分攤應當有別,即對于恢復困難的破壞行為果斷禁止或取締,重在事前防范;對屬于自凈區范圍內的污染行為,應鼓勵、誘導企業自己治理,不宜采取法律強制救濟;對處于實際可恢復區范圍內的污染行為,嚴格監控,重點實施環境法律救濟責任。將環境法律救濟本錢的取值范圍設定在實際可恢復區,環境法律責任的救濟作用才可以充分發揮。無疑,確定具體企業、環境或污染物的這個可救濟區域,救濟責任“價值化”,就能夠大大進步法律救濟責任的可實施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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