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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準國家工作職員”之主體界定
內容摘要:本文從刑法第93條第2款的“準國家工作職員”的規定進手,通過挪用資金罪和挪用***罪來闡述“公務說”與“身份說”,分析《刑法》第93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第382條第2款等與高法(2000)法釋第5號批復的沖突,在文章的最后對刑法條文與司法解釋之間的調節提出筆者的看法。【探究“準國家工作職員”之主體界定】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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