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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題目研究
摘要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行政糾紛的一種訴訟制度。民事訴訟,是解決同等民事主體民事糾紛的一種訴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民事訴訟涉及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涉及民事訴訟的交叉,如何對這些交叉題目進行解決,從審理中出現的交叉題目進行探討。實踐中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題目的表現形式,國家對民事主體在交往領域中的干預和限制,實踐中民事訴訟涉及到對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是經常出現的,主要是行政機關確認性行政行為和許可性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行為人行使權利依據,而民事訴訟為了查清事實,依法也必須對當事人主張的權利的依據進行審查,以查明其是否正當。
司法實踐中對此交叉題目有三種不同的處理:一是出現交叉題目后,先中止訴訟,建議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或民事行為提起訴訟,待有結果后再恢復訴訟;二是可以直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正當性或民事行為的效力作出認定;三是在訴訟中涉及到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正當性審查或對民事行為的效力認定題目時,應首先審查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為是否已超過了法規規定的救濟期限,民事行為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若不超過,可以告知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若當事人同意提起訴訟,應當先中止原訴訟,待相應的訴訟結果產生后再恢復原訴訟,若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再提起訴訟,法院在民事或行政訴訟中可以直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正當性或民事行為的效力作出認定,但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正當性審查或對民事行為的效力作出認定時,必須依據其所對應的實體法規規范作出判定,不能只審查其形式是否符合規范的要求。
一、論文條件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行政糾紛的一種訴訟制度。民事訴訟,是解決同等民事主體民事糾紛的一種訴訟制度。二者是兩種不同類型的訴訟制度,存在著本質區別。但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民事訴訟涉及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涉及民事訴訟的交叉題目,這種交叉題目是如何產生的,兩大訴訟在哪些方面存在交叉,如何對這些交叉題目進行解決。筆者試從個方面對兩大訴訟存在的交叉題目進行探討。
二、實踐中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題目的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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