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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實標準價值略探-種實效的眼光

        時間:2024-08-30 14:37:42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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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實標準價值略探-種實效的眼光

        盡管對事物的價值判定在家艾耶爾眼中是一種缺乏理性的“情感的呼喊”,但是,“假如權威的威看取代了我們自身的判定,那么權威事實上就是一種偏見的源泉!保1]價值評判作為一種冷眼觀世界的角度,在現實生活中往往體現了主體對客體的一種人文關懷,同時又是對人類自身活動的一個效用估價。故而對現實事物,尤其是爭議較多的事物的價值判定不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證實標準之爭在我國已有數年之久。然而,它到底為我們帶來了什么,有多大的價值?假如價值較大,那么還有哪些方面值得我們繼續深進探討?這是我們在爭議的熱情之余值得沉思的一個角度。從爭論本身所涉及的來看,證實標準題目始終只是浮現在學術的層面上,并且主要局限于熟悉論,公道性以及其制度設計等方面。對證實標準的其他法哲學方面,分析和意義等方面的研討還遠遠不夠。因而,“進步標準是最根本的價值標準,而實效標準是解決如何確定是否真正促進社會進步的題目,是價值標準的標準,是終極的價值標準”。[2]因此,本文僅以證實標準題目的實效價值為視角,以期能夠在論上為學術界繼續探討證實標準題目提供一段引言;以期待這一議題中能夠在更廣,更深的層次上開展,進而推動公道化、正當化、系統化的證實標準制度在我國法律中的終極面世。

          一、證實標準的法哲學價值

          “哲學的任務在于理解存在的東西,由于存在的東西就是理性!保3]證實標準作為法律的伴生物本身就是一個客觀存在,在歷經神示與法定兩個證據制度階段后,終于在自由心證制度確立起來后步進了人的理性階段。就此而言,實乃人類的一大進步,標志著人已經的的確確地開始相信自身的認知能力。然而,人到底能在多大的程度上依靠于自己的熟悉能力呢?這就是證實標準題目在法哲學領域的論爭帶來的第一個成果。

          正如波斯納所言:“事實上法律職業界幾個世紀以前就已知道法律的事實發現是蓋然性的!保4]盡管我國學者也明知訴訟證實是一個相對性題目,但在熟悉論(epistemology)上的爭論?不管誰是誰非?卻層出不窮?陀^真實論者往往從事物是可知的角度出發,以為案件事實發現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而且對其熟悉必須要達到主觀符合客觀的高度,否則法官的判決缺乏最少的事實基礎,不符合正義要求。而法律真實論者以為,對案件事實的熟悉是一種回溯性熟悉,永遠也達不到主觀與客觀完全一致的程度,必須容許錯誤性熟悉的存在;只有此種法律真實才實際上有助于維護正義。然而,不管法律真實說與客觀真實說之間的論爭鹿死誰手,但在客觀意義上來講,此種爭論已經為我國的法律工作帶來一些非常喜人的成果,尤其是在深層次上推動了熟悉論的發展。主要表現在:首先,熟悉具有非至上性,沒有盡對的認知。在這一點上,不管是客觀真實論者還是法律真實論者都無一例外的認可,進而以熟悉的局限性與相對性為基礎來探討證實標準題目,已成為該話語的條件。其次,既然熟悉只是永恒地停留在可能性上,那么對于這種蓋然性熟悉的“真”的保障就只能求助于外在的形式——程序,這也是一個共同的聲音。再次,證實標準題目終極必須轉化為制度性措施!澳Ч砭痛嬖谟诩毠澲小,任何美好的設想假如缺乏制度設計,假如不細化就不具有可操縱性。固然也有個別學者對此有所倡導,但是大多數人還是停留在熟悉論論證的思維層面上。在筆者看來,法學研究應當回回性的領域,研究證實標準應當把具體化和制度化放在第一位。

          證實標準法哲學題目研討所得的第二個成果體現在對法律功能理論題目的部分觸及。證實標準題目固然是訴訟法學中的一個小題目,但一旦深進追問其法理基礎,自然就會把這一題目放大來研究,甚至拓展到法律的整個理論層面上來。證實標準追求的目的是什么?這一法律分析題目自然而然地引出了法律的功能題目。假如法律僅具有解決紛爭的功能,那么證實標準越低就越有利于題目的解決;假如法律在解決紛爭的同時還要追求盡可能的事實發現,那么證實標準題目就會轉化為另一個彌久常新的話題——正義題目,就要求有較高的證實標準以保障實質正義的實現。在這一點上,訴訟證實標準二元論者已找到了部分答案,即依據案件的不同性質,與維護正義的不同程度相一致,主張設立二元甚至多元的證實標準。比如對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證實標準采取差別對待。在民事案件中,又依其性質的不同區分為普通民事案件和特殊民事案件,分別適用不同的證實標準,從而如英美法系國家建立起多樣化的證實標準制度。[5]然而遺憾的是,更多的學者還是囿于證實標準的公道性層面,并沒有把這一題目在法律功能論的其他方面拓展開來。其次,對證實標準題目研究工作的投進量分配極不均衡:刑事訴訟領域最多,相關成果占據了盡對比重;民事訴訟次之;而行政訴訟方面極少有人問津,成果也特別單薄,僅有少數學者粗略地的提出行政訴訟證實標準應當介于刑事與民事之間,具有自身的獨特性,除此而外相關論述寥若晨星。?第三個成果就是促成了中庸理論的形成。這一點似乎已經隱隱約約地被眾多學者下意識的熟悉到,即作為證實標準學說的兩個極端——客觀真實說與法律真實說,在經過一段時期的反向運動之后各自開始后縮,呈現出讓步、接近甚至融合的趨勢。尤其是在法哲學態度上,更趨向于中庸之道。中庸,看似乎是和事佬,斷章取義,簡單混合,但實則不然!罢胬硭坪醮嬖谄降瓱o奇的中庸之道中!焙螞r在哲學領域,“哲學家的某些標準方法,細心論證和作出區分,其更成功的地方在于它顯示了某個哲學態度是錯誤的,而不在于確立了某個具體的哲學態度是正確的!保6]從哲學層面來說,證實標準題目顯然是一個熟悉論題目。但是世界并不是一個一維的單向存在,這就決定對世界的熟悉也不能是一維的,而要講究方***。證實標準題目從更實際的角度來講,也許方***居于更為重要的位置,純粹地在熟悉論層面上的爭論一方面無法窮盡人對自身思維的探究,短期內無法得出一個令眾人都滿足的結論;另一方面對證實標準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卻并無可操縱性的指導意義。故而,假如換一個角度來考察,即將熟悉論與方***結合起來,也許會產生一個更有意義的結論。盡管此種結論往往是中庸的,但是在實踐意義上而言,這種作法不僅能在一定程度上平息莫衷一是的純粹理論爭論,而且能夠在取得基本一致的條件下開展實踐領域的探索,終極實現用事實來說話,來證實。

          最后,促進了法學研究方法的革新。這一方面典型地表現在概率論的引進上。固然概率論是我國學者對國外證實標準研究成果的一個引進,但客觀真實論者也認可把概率論引進證實標準題目的研究有一定的公道成分!霸谧C實活動中可以使用概率這一概念,其主要價值體現在對證實活動的評估上,任何行為與行為目標之間是有間隔的,不可達到百分之百的實現,這為概率的運用提供了空間!钡,“證實標準是對具體案件的證實程度上的要求,這個要求是沒有概率可言的,必須***大白,這樣才能阻止一切冤假錯案的發生,而不能留有余地”。[7]不問可知,此種擯除陳見積極吸收新理論的作法昭示著我國學者們在研究視野上的進一步開放,在方***上的進一步更新,是一種非?上驳膶W術研究態度。已而,盡管如此,不足之處仍大量存在,比如,后法學觀并沒有被運用于此種法哲學題目分析;研究方法相對傳統、單調;偏執于某些法哲學觀點或“一刀切”等。

          二、證實標準的法律價值

          “證實標準(證實標準的另一種稱謂——筆者注)必須是由法律規定的(法律題目)”,[8]并且“證實標準如同證實活動必須跨越的高欄,證實的結果狀態只有超過證實標準的要求,所主張的事實上才能作為法律推理的小條件,依據法律的規定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9]缺失證實標準的法律將是一棵無花果的果樹,不具備基本的訴訟期待可能性——對訴訟結論的期待。然而,證實標準作為訴訟機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究竟在法律之中有何價值?筆者以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ㄒ唬⿲崿F正義——證實標準的終極追求

          盡管正義如博登海默所言有著一張普洛透斯式的臉(aProteanface),但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應該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就法律而言,它只能通過對事實的規范才能引出正義的結論。而為了保證案件事實的“真”,證實標準才應運而生?梢,證實標準本質上就是向著正義而生的,正義是其終極追求。依據通常對正義作實體與程序(形式)的雙重劃分,證實標準題目也就有必要在這兩個領域內展開討論。

          1.保障實體正義——證實標準的實體價值。證實標準作為一個純粹的程序法概念,從來沒有,也不應停滯在其本來的意義上。“在正當程序得到實施的條件下,程序過程本身確實能夠發揮給結果以正當性的重要作用!保10]證實標準本來就是按照程序自身和保障實體正義的需要而設置和運作的。就象當石膏與豆漿混在一起時,石膏就自然轉化為豆腐的一部分一樣。證實標準作為訴訟機制一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在保障實體正義得以彰顯的同時,自然而然也就成為了正義的一部分。相反,假如證實標準缺失或保障不能,不僅將導致程序整體價值的崩潰,而且其自身價值也無法避免地將成為覆巢之卵,遭受滅頂之災。由于,承載正義的正當程序假如并沒有在追求實體正義的過程中占據應有的位置,則由此產生的結果必將缺乏正義的實質與外觀,終極也會因此而喪失自身的價值。

          2.實現程序正義——證實標準的程序價值。程序本身具有獨立的價值,但是,“正如砍下來的手不是手一樣”,作為程序子系的證實標準是無獨立價值的,它惟有與其它程序子系有機、有序地融合在一起,才能在整體上實現程序正義的同時實現自己的價值。當然,這并不能因此而成為一個否定證實標準個別價值的理由。證實標準作為“形式理性”(程序的法哲學稱謂)的一部分內容,它的存在并不依靠于實體的存在,在訴訟中不僅體現著對實體內容的客觀規制作用,而且擔負著以程序正義推動實體正義實現的功能。

          (二)保障訴訟效率的價值

          公正與效率是任何理性的司法所追求的兩個獨立性的價值目標。證實標準作為一條證實活動的準繩,惟有跨過這一標準,訴訟請求才有得到被說服者——法官支持的可能。相反,假如當事人的證實活動達不到相應的規范性要求,法官也會在同樣的情形下結案(當然,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責任只能由該證實人承擔)。但是不管結論如何,作為一條“標準線”,證實標準在顯現它客觀標準的功用時,總是被用作截斷對訴訟請求喋喋不休的源與流,有效地保障訴訟活動在規定的時間內順利運作完畢,爭取正義在它應當到來的時候到來。具體說來它在以下幾個方面起著進步訴訟效率的作用:

          其一,在一方當事人已經非常充分地證實了,即達到甚至超過了相應的證實標準,某案件事實而另一方當事人無力證實時,訴訟證實活動應當結束,進進判決醞釀階段。這樣,可以避免在同一案件事實上另一方當事人作無用的反復嘮叨。

          其二,當案件事實在雙當事人的大量證實活動中仍無結論時,法官應當按照證實標準進行裁判。比如在刑事案件中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在民事訴訟中可以根據蓋然性規則進行裁判。不管怎樣,可以確定的一點是,訴訟不會長期拖延下往,由于法官依據證實標準就可以得出答案。

          其三,可以防止判決生效后當事人以事實未查清為由一而再再而三地申訴或申請重審。在我國,由于證實標準的內在缺陷,申訴與重審題目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決。證實標準的設置可以預先告知案件當事人:與判決事實無關的案件是無須查清的,而且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是蓋然性的,錯誤是對維護訴訟效率——訴訟的生命來說是不可避免的。這樣不僅可以維護生效判決的效力,而且可以防止同一案件反復“卷土重來”,終極進步訴訟效率。

         。ㄈ┕ぞ咝詢r值

          證實標準不管在何種意義上被,它都不是訴訟活動的終極目的。作為衡量證實高度的一個標尺,它總是按要求被設計成各種不同的規格。就有如不同的尺子是為丈量不同的物體而產生一樣。當然,與尺子不同的是,證實標準往往在訴訟中表現為“線”的概念。由于一方當事人對其所主張的待證事實的證實唯有被裁判者以為已經超過了相應的“標準線”,該當事人所期待的積極裁決結果才有可能產生。然而,即使訴訟證實已超過了相應的“標準線”,訴訟活動也還得繼續依程序進行下往,直到結論的正式誕生。這說明,訴訟證實標準只是訴訟過程中的一個法律工具而已。

         。ㄋ模酥局C據制度的確立

          在人類上存在三種證據制度,即神示證據制度、法定證據制度和自由心證證據制度。區分此三種證據制度的最根本標志就是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在神示證據制度,案件事實不是依靠人的主觀能動性來發現的,而是通過“請神告知”的方式由神來告知的,人完全被排斥在訴訟證實之外。在法定證據時代,證據的形式及證實力被死板的規定在法律之中,訴訟當事人的唯一證實活動就是往尋找最有證實力的證據,尤其是口供。很明顯,在此種證據制度中,人脫離了自己的最根本特性——創造性,從而也不是一種科學的證據制度。1791年法國率先確立了自由心證制度,依靠人來發現案件事實、證實案件事實、判定案件事實。在自由心證中,“內心確信”就是一種確定訴訟證實高度的,即自由心證證實標準。這種證實標準的最大特征就是把案件事實的認知完全交給了人類的良心與理智來把握,標志著人終于成為了人類紛爭的真正裁判者,是證據制度史上的一塊里程碑,標志著現代證據制度的確立。

          三、證實標準的時代價值

          “法律是時代精神(Zeitgeist)的表述!保11]證實標準題目以及圍繞其進行的討論基本上反映了這個時代的精神面貌。從到歷史,從遠古到當今,從法律到,從人性到文化傳統,幾乎無不包括在其內。完全可以說,證實標準題目已經成為一個學者們探究各種題目的了看臺。在這一視野中的世界不斷地迸射出無數閃爍著聰明光芒的思想火花;人們不僅看到了本日學術的百花齊放,百家爭叫,而且窺視到了本日中華的自由、***與同等日趨發達。故而,證實標準題目的提出與爭論本身就是社會進步的一個體現,是人類在尋求自身福址的過程中留下的一串艱苦跋涉的腳印。

          面對同一事物,不同的角度產生不同的結論。正如英國著名法學家、政治家邊沁所言:“一種制度假如不受到批判,就無法得到改進”。[12]從證實標準題目本身來看,對我國傳統證實標準提出質疑,這一提問本身就是一個挑戰,一種進步。不管學術界對挑戰者——法律真實說如何評價,也不管法律真實說與客觀真實說誰是誰非,但這究竟是一個角度,一股勇氣,一種眼光。從更為激進的角度來說,在我國這樣一個間隔法治社會還有較大差距的國家里,這種敢于挑戰傳統,敢于置疑權威的人物和作法是太少了一點,還應當多一點,更深邃一點,更開放一點。由于,反思對于人類來講是一種美德,對于社會進步來講是一種動力。“大凡健全的法律理性都能保有這一反思能力,必秉有‘時代性’,法律從業者的職業理性必秉有‘時代的觀點’,而優秀的法律從業者,其中主要是法律思想家們,乃是時代的文化命運的法律喉舌。”[13]也許證實標準題目論爭的實際意義并不在于我們的法律機制因此而有了多大的改善,而在于我們的法律從業者甚至更多的人們因此而獲得了開闊的胸懷,深邃的眼光與崇高的職業道德,為學術活動乃至其他文明活動的開展創造出一種更為祥和的氛圍,為社會題目(包括法律自身題目)的解決開通一條更為理性與光明的通道。由于題目總帶有時代的特征,總會隨時代的變遷而不由自主地產生。題目是無窮盡的,關鍵的是解決題目的途徑和大門是否一如既往地向眾人敞開,向有思想、有能力的人們敞開。就此而言,題目并不是題目,途徑才是解決題目的金鑰匙。這就是證實標準題目帶給人們時代價值的第一種內涵。

          作為證實標準題目時代價值的第二個含義也許是對待國外新事物的態度與方法。如何對待外來思想、和制度,向來是人們頗為關注的一個話題。但不管怎么樣,作一概排斥的姿勢是已為歷史證實的愚蠢作法。“正如耶林所說的那樣,只有傻瓜才會因金雞鈉霜(一種藥名,又稱盤西尼林——筆者注)產于外國的土壤而拒盡服用它,繼受外國法律制度并不是一個民族性的題目,而是一個簡單明了的合目的和必要性的題目!保14]在證實標準題目上,顯而易見,法律真實說就是對國外理論的繼受。受到沖擊的傳統國內理論——客觀真實說,在自省的同時迅速邁開了改進的步伐。在此種學術爭論的驚濤駭浪中,一些冷眼觀世的人士提出,在客觀真說與法律真實說僵持不下的局面下,走第三條道路也許是更為明智的選擇。于是,混合證實標準就這樣出臺了。當然走中庸道路的人假如有一百個,就會有一百種不同的走法。從各種中庸式的證實標準學說的出身來,它們都無法回避一個共同點,即各家學說基本上都是爭論的產物或是參照外來事物反思的成果。著名學者塞克爾有言道:“不知別國法律者,對本國法律便也一無所知!蓖鈬C實標準理論的引進表面上是我國傳統證實標準理論的一場災難,但實際的結果表明,此種反向沖擊的氣力卻在更深遠的意義上提供了一個反思的參照物,造就了一個理論革命的契機,至少已經促使國內一大批仁人志士為此而廢寢忘食,筆耕不輟。也許證實標準題目并不會因此時一時一地的爭辯而一了百了,但我們完全可以相信,只要諸如證實標準等題目所承載的時代價值能夠得到保存,這一題目終有解決的一天。

          時代價值體現在證實標準題目上的第三個方面也許要數開脫法官責任了。當今世界,新事物如江河奔涌,滔滔不盡。在人與機器競爭的時代過后,人又陷進了與自己創造的制度文明的競爭之中。在日趨繁雜的社會里,凌駕于人之上的事物似乎有增無減,在自己刻意創造的文明眼前,人反而越來越顯示出自己的弱小。一方面人在為自己創造文明,而另一方面人卻要在自己創造的文明中解放自己。在法制文明中,法律至上的理念使得人不僅套上了一個為自身量身定作的規范性溫柔枷鎖,而且幾乎從來就沒有想到過要保存一把解開此種制度鐐銬的鑰匙。就這樣,凡是進進了法制社會的人、法人或是組織,都得要服從法律,依規范辦事。然而與此相矛盾的是,制度可以長期不易,而人卻不能確保自己不出錯。作為一個生物體,個人總是無法達到認知能力的極點,操縱能力也不可能盡善盡美,即使作為法律之劍的舞弄者——法官,也不能例外。更使人困擾的是,在社會資源有限的現實條件限制下,法官已經下判的陳年老案也不可能總是往事重提,否則幾乎將無人敢作法官,更無人膽敢為他人的權益甚至生命下終極的判決。由于,往事重提意味著責任風險的沉滓出現。就此而言,為了維持法律的穩定性,消除法官的后顧之憂,法律必須得為自己的困境創設一條解脫的道路,在這一條道路中自然就要給法官一個脫責的機會。證實標準就擁有這一可貴的功能。它認可了法官與眾人如出一轍的具有自然的認知能力的時空局限性,在口舌如簧的律師和用盡心機確當事人眼前出錯的可能性。它向眾人明白無誤的告知:人的認知能力是有限的,錯誤在適當的范圍是必然的,也是許可的;法官只能依據對法律證實標準的理解來下判,假如有錯,當事人責任自負,風險自擔。

          注釋:

          ?相關著述見建林主編:《證據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66——369頁;宋世杰:《證據法學新論》,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32——235頁;高家偉、喬紅星:《行政訴訟證實標準初探》,載樊崇義主編:《訴訟法學》(第一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539——549頁。

         。1][德]伽達默爾:《真理與方法》,洪漢鼎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58頁。

         。2]王玉梁:《價值標準的科學性題目》,《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02年第6期,第130-130頁。

         。3][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序言》,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12頁。

         。4][美]理查德·A·波斯納:《法題目》,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65頁[5]參見王圣揚:《論訴訟證實標準的二元制》,《中國法學》1999年第3期,第136——142頁。

         。6][美]理查德·A·波斯納:《超越法律》,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34——535頁。

         。7]參見宋世杰:《證據學新論》,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66——269頁。

          [8][德]漢斯·普維庭:《現代證實責任題目》,吳越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1頁。

         。9]吳宏耀、魏曉娜:《訴訟證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97頁。

         。10][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義與訴訟》,王亞新,劉榮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頁。

         。11][美]O·W·霍姆斯:《法律之道》,許章潤譯,《環球法律評論》2001年秋季號,第322-333頁。

         。12][英]邊沁:《政府片論》,沈叔同等譯,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99頁。

         。13]許章潤:《法律的實質理性——兼論法律從業者的職業倫理》,《中國社會科學》2003年第1期,第151——163頁。

          [14][日]大木雅夫:《比較法》,范愉譯,法律出版社1999版,第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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