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律師的誠信義務
論文摘要 在我國現今的法治環境下,律師已由“國家的工作者”一變而為“當事人正當權益”的維護者。這一角色的轉換,要求我們更多地關注律師在私權領域中的社會功能與社會作用,進而在律師與當事人之間尋找新的價值契合點。而筆者意在指出,老實信用原則,作為私權利保障中的“帝王規則”,其在調整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互動關系、平衡雙方的利益需求等諸方面,定能起到基礎且持久性的作用。時至本日,將誠信原則由律師執業的一般道德要求提升為律師執業所必須恪守的法律準則,符合社會的客觀需要。本文從古今中外的各種民法典中的有關老實信用原則條款的。講述了老實信用原則的涵義和應具有的.以及在民法上的具體體現。闡明了老實信用原則應原有的三項功能和律師的社會功能。指出了老實信用應是律師職業的基本準則,具體又包括以下三項內容,一是老實信用是當事人對律師的期待;二是老實信用是律師職業道德規范的基本要求;三是老實用是民法代理規則確立的法定義務。同時又指出根據我國《律師法》和《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的關于律業執業的相關條款,實在律師 法包含著老實信用是律師執業的基本準則這一內容。 [關鍵詞]【試論律師的誠信義務】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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