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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查的成本收益分析及其理論應用
摘 要:一定規模的刑事偵查活動,需要供應相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以促進偵查活動的開展,進而獲取偵查收益,即刑事偵查的成本與收益。而受資源有限性的影響,刑事偵查部門在進行偵查辦時經常會受到各種不利因素的影響,比如偵查資源稀缺、資源配置不足、刑偵資源利用不充足等因素,從而導致偵查收益大打折扣。目前對于刑偵活動來講,成本收益的方法要求不斷提高,如何在偵查資源有限的情況下進一步擴大偵查收益,成為了刑事偵查相關部門的首項任務。本文首先對刑事偵查成本收益的概念及其類別劃分進行簡要闡述,據此深入分析其理論應用。
關鍵詞:刑事偵查 收益 理論應用 成本
經濟學中經常強調,最理想的經濟活動是以最低的成本來換取最高的收益。在刑事偵查活動中也是如此,偵查成本的支出也需要按照成本收益核算的原理進行,當偵查活動的成本支出極值等于獲得收益的極值時,則該活動的成本利用率是最高、最理想的。當偵查成本支出大于收益時,就說明產生了一定的資源浪費,但是如果偵查成本支出不足,就無法獲取預期的偵查收益。
一、刑事偵查成本收益的概述
(一)刑事偵查成本的概念
關于成本,經濟學家們對其有著多樣的理解。綜合來講,成本即在產品生產過程中所支出的全部費用。換句話講,成本就產品生產所必須投入的最小費用。但隨著社會各領域的發展,各領域對成本的定義有了一定的擴展,很多非生產領域在運行時也會面臨成本的投入問題,刑事偵查就是一個典型的非生產領域,需要一定的成本資源投入。
現階段,法學領域對刑事偵查成本還沒有下一個統一、完整的定義,而是在法律成本的基礎上進行歸納的。從動態層面分析,法律成本包括了整個法律運作的動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必須付出的成本代價。從動態意義來講,法律成本即在整個法律運作動態過程中所需要付出的代價;從靜態層面分析,即在法律制度的基礎上的法律執行所需付出的各種人力、物力以及財力。據此,對于刑事偵查成本可以做如下定義:在刑事偵查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費用都屬于偵查成本。其中包括立法成本、執法成本等法律執行項目運行的成本,具體是指刑事偵查部門在針對刑事犯罪活動案件進行偵破與控制過程中所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財力。
(二)刑事偵查收益概念
刑事偵查收益,在經濟領域中收益是企業通過賣出的產品所獲得的收入,包括成本與利潤兩部分。
關于刑事偵查收益的研究,法律界普遍認為是在上個世紀開始的,其中有些法學專家認為刑事偵查活動基本符合法律經濟學的理論標準,在研究過程中應該以法律經濟學的價值觀來考察刑事偵查活動的收益問題。偵查收益和偵查成本相同,所以我們在評估偵查收益問題的同時也要在法學研究領域研究的范圍內,根據法律收益進行深入的探討。法律收益通常情況下是指在實際的案件偵查中能夠獲得的收益,一般情況下刑事偵查活動都是在法律的基礎上進行的,其收益也具有法律的基本特性。就此,刑事偵查收益即可定義為在一定偵查成本支出的前提下所獲取的效益。
二、刑事偵查成本收益的類別分析
基于不同角度,刑事偵查成本和收益的分類有很多種,以下從刑事偵查成本和收益兩個方面,對雙方主要類別進行分析:
(一)刑事偵查成本的分類
1、偵查的權力成本。刑事偵查的權力成本主要表現在進行刑事偵查活動的部門,通過剝奪公民權利是必須要付出的成本代價。從法律層面來講,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將人民的權力賦予國家機關部門,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一切需要基于人民來執行權力。因此,國家機關代人民行使權力即權力成本,權利成本的執行可以看成是國家權利資源的再分配。隨著人類法治文明的逐步發展,公民的自由和人權逐漸得到重視,所以國家可行使的權利資源也會逐漸減少,直至消失。
2、偵查的錯誤成本。偵查的錯誤成本通常情況下是因為判斷或者決策失誤所造成不必要的成本,這些成本不是在制定任務中預先計劃的成本,而是由于在達到目標過程中因為主觀失誤產生的損失,具體表現在兩方面:第一方面是偵查主體對于案件事實的判斷與決策上的主觀失誤,導致偵查方向產生錯誤;第二方面是因為偵查主體在案件偵查過程中,沒有按照法律規范進行行動,還可能是因為違反了訴訟程序。為了收集證據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權益等而不得不付出的偵查成本。
3、偵查的機會成本。偵查的機會成本不是實際支付成本,而是在有限資源條件下提出的觀念性成本。偵查機會成本是指在對于資源利用方面不顧及其他方面所造成的資源浪費,這樣獲得的某種報償會受到相應的懲罰或者放棄收益。
4、可變的偵查成本。可變的偵查成本是在特定的周期內,根據形勢犯罪的發展趨勢進行調控的偵查費用支出。不管是對正在進行的刑事案件所需投入的偵查成本,還是對有可能產生危害的預謀犯罪所需投入的偵查控制成本,都可以歸屬為可變偵查成本。
(二)刑事偵查收益的分類
1、物質性收益。在刑事偵查活動中獲得的經濟收益,就是物質性收益。物質性收益通常情況下包括宏觀與微觀兩方面的物質收益。
宏觀層面上的偵查經濟收益,是一種間接性的經濟收益。這種表現形式必須包括國家或者地區的整體經濟形勢進行分析判斷。而且沒有具體的方法把經濟收益中犯罪偵查的經濟收益進行區分,所以在偵查的宏觀層面上經濟收益的分析只適用于定性分析。
若從微觀的角度來看,偵查收益具有一定的物質性,具體表現在刑事偵查部門對刑事犯罪者進行追繳贓款、沒收全部財產等方面,主要的目的在于減少國家或者個人方面的經濟損失。盡可能減少對受害者的傷害。根據個別案例的具體情況,便可發現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存在微觀的物質性收益。
2、非物質性收益。理論上來講,形勢偵查的非物質收益具體現在三個方面:追訴與懲罰收益、預防收益、補償收益。
(1)追訴與懲罰犯罪收益。形勢偵查的追訴與懲罰收益是通過偵查活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的一種懲罰效應。偵查與刑法是相互聯系的,偵查的情況在很大方面直接對刑法的實行產生影響,而偵破率的高低也決定了對于犯罪嫌疑人的懲罰效應。由于偵破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會決定刑法實施的必然性,所以偵查可以對懲罰效應產生一定的影響。
(2)補償收益。一般情況下補償的價值受到刑法的報應功能與安撫功能兩方面的影響。補償收益包含心理補償和非心理補償的兩方面收益。心里補償能夠通過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系列偵查懲罰手段進行懲罰,使得被害人或親屬能夠在心理方面得到安撫。同時也能夠對于普通民眾對政府部門職責的信任,提升整體公民的安全感。非心理補償則是通過偵查對犯罪嫌疑人所做破壞進行合法的權益彌補。
三、刑事偵查成本收益的理論應用
(一)偵查權力資源的再分配
國家的立法機關在賦予偵查機關以特定的偵查權力時,實際上就是為偵查機關的權力的行使設定一個范圍,其決定了偵查人員為偵破案件所能犧牲公民權益的最大限度。針對目前我國整體偵查權力成本投入過量與特定偵查領域偵查手段立法缺位的情況,筆者建議以比例原則為依托,從兩個方面對偵查權力成本進行再配置:一方面是通過強化法官在偵查活動中的審查與監督的權利,對所有涉及到剝奪基本人權的強制措施通過法院進行行使。如果情況十分緊急,無法提前申請令狀的情況下除外,否則必須經過法官的許可才能做出必要的執行,而且應該保證在事后及時的接受進一步的司法審查。以判斷其合理根據和必要性;另一方面是對于刑事犯罪趨勢進行的考慮,在一定的條件下給予偵查機關更多的偵查權利是十分必要的。
(二)刑事警力資源的優化配置
我國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是警力的嚴重短缺和地區分配差異過大。在保證質量的條件下,對于警力資源的分配應該符合兩個標準,即靜態標準和動態標準。我們應該加大擴充刑警數量,合理的分配到各個地區,從而緩解警力資源緊張、工作壓力高和地區差異擴大的不理局面。保證招警工作的順利進行,必須及時的建立招警經費的保證制度,根據每年的計劃招警數量劃撥專項經費,從而解決警力不足和經費有限的問題。提高招警工作的質量,必須降低各個地區招警的成本,積極推行公安機關統一招收統一分配的管理制度。
對于國家來講,警力資源的投入應該按照每一個偵查人員的工資待遇等指標進行成本計算,這些指標應該與偵查人員的數量相掛鉤,偵查人員的增多就意味著偵查的成本擴大。如果偵查資源不能合理利用,導致難以獲得偵查收益,或者偵查收益的增加少于偵查成本的增加,在這一情況下,即使經歷資源得到合理的配置,也不符合偵查效益提高的要求。所以在增加偵查警力的同時,必須重視提高偵查人員自身的素質。
(三)基于偵查邊際收益遞減規律的具體應用
在案件偵查初期,偵查收益的高低往往取決于偵查成本的支出多少,足量的偵查成本可以促進提升案件偵破率,偵查的邊際收益會隨著偵破率的提高而下降,所以說偵查邊際收益是遞減的。
為了盡可能提高刑事偵查的收益,提高刑事案件的偵破率,降低刑事偵查的成本投入,相關刑事偵查部門應該深入研究偵查邊際收益遞減規律,認識到該規律的重要性,并對刑事偵查活動進行重新理解定位,建立科學、完整的刑事偵查活動工作評價標準,從而達到提升偵查收益的目標。衡量刑事偵查活動運行效率的重要指標是破案率,破案率能夠直接反應偵查活動效率的高低,要求刑事偵查部門建立存在綜合性評估標準的偵查機制,不但要做好刑事案件偵破率的統計,又要加強公眾安全系數等案件參數的評估,從而提高偵查邊際收益。
四、結語
刑事偵查活動在整個刑事案件發展程序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如果不對刑事偵查進行成本和收益的分析,那么法律與刑事訴訟程序便無法完整的結合。因此,刑事偵查部門必須從成本和收益兩個角度進行理論研究,加強刑事偵查理論的應用,控制好偵查成本與收益二者之間的關系,從而提高我國刑事偵查法律制度的建立與實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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