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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糾紛的三道防線
「內容提要」:域名糾紛是互聯網時代新出現的法律糾紛形式,極具技術性和商業性。本文針對域名糾紛的不同形態,提出在解決糾紛過程中應當依次遵循的三項法律依據,即:關于域名的司法解釋和其它規定;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誠實信用和社會公益原則。并強調其 “防御”性,以避免權利的濫用。 本文首先評述域名糾紛的不同形態;然后對“三道防線”逐一闡述;最后探討如何避免權利的濫用,以平衡各方利益,促進網絡健康發展。
「關鍵詞」:域名 互聯網 商業競爭 社會公益
一、 域名和域名糾紛 域名(domain names)是對應于互聯網數字地址(IP地址)的層次結構式網絡字符標識。
[1]從技術上說,域名只是聯接在互聯網上各計算機的地址。但域名同時也是聯系網絡用戶和網站所有者的橋梁,具有可觀的經濟價值,在法律規定尚不完善的情況下,糾紛四起也在所難免。在互聯網發展的不同階段,域名糾紛的主要形態也有不同: 第一階段,互聯網初涉商業領域,網絡經濟初現端倪,域名的價值尚未引起人們重視。少數人注冊大量以商標為名稱的域名,再囤積居奇,高價轉讓于商標權人或其競爭對手,牟取暴利,即所謂“域名搶注”。 在我國,這一階段的高潮是在1998年5月,國家工商局請求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將尚未在“。com.cn” [2]下注冊域名的32件馳名商標以CNNIC的名義代為注冊,以防止對這些馳名商標的搶注。 第二階段,互聯網與經濟進一步結合,域名巨大的商業價值也隨之日益明顯。此時域名成了商業競爭中的又一追逐對象,域名糾紛的形態也更類似于一般的商業競爭糾紛,例如域名對商標的混淆和“淡化”;同名商標在申請域名時“撞車”(若“熊貓電子”和“熊貓洗衣粉”都以商標申請域名);域名的內容侵犯他人權利(如域名中有辱罵他人的字樣)等等。 第三階段,互聯網進一步滲透到日常生活的各個方面,域名也就不再僅和商業集團有關,其價值將逐漸凸顯社會公益的要求。國外曾有公司將所有常用的英文姓氏一網打盡,全部注冊了域名。[3]雖然不能就此斷定這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權,但在解決類似的糾紛時顯然要考慮社會公益(尤其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 以上只是著重于各階段的代表性糾紛形態。在實踐中,域名糾紛的情況是復雜的,各種形態都有可能出現。我國目前大致處于第一與第二階段之間,域名糾紛主要集中在商業領域。但互聯網的發展速度是驚人的,域名糾紛的社會公益性也必將越來越明顯。
二、解決糾紛的三道防線
(一)概述
有觀點認為域名屬于特殊的商標,應由商標法規范;也有觀點認為域名雖不是商標,但應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受知識產權法的規范;還有觀點主張應新創獨立的“域名權”以規范相關行為。[4] 域名與商標關系密切,但區別甚大,不宜簡單地將商標外延擴展至域名;[5]上文的分析表明,域名糾紛的情況復雜,僅靠知識產權法調節遠遠不夠;而面對新情況,動輒設立新的法律權利,忽視對法律適用的考察和法理分析,在一日千里的現代社會,難免有“朝令夕改”之虞-對于域名糾紛,應分析具體的形態,以確定適用的法律。 從上文考察的糾紛形態中可知,域名糾紛可能涉及的法律包括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誠實信用和社會公益原則。適用這一套法律體系有兩點值得注意: 首先是層級性,即先看是否違法關于域名的司法解釋和管理辦法,再看是否違反商標法或不正當競爭,最后看是否違反法律原則。這是遵循特殊優于一般的原則。 其次是防御性。原告只能以此為維權依據,超越這些規范的請求則屬于權利的濫用,將造成新的不公平。 層級性和防御性相結合,于是本文將這一法律體系稱為“三道防線”。
(二)關于域名的司法解釋和其它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頒布實施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6],明確了法院受案的管轄權;對于惡意搶注等行為做了明確的認定;并賦予法院認定涉案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的權利(關于馳名商標,將在下文詳述)。 其它規定,包括《關于互聯網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中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試行)》,《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等。 以上構成了關于域名的法律規范體系,也是域名糾紛中首先考慮適用的部分。但這些或是司法解釋,或是部門規章,往往著重于解決近期的法律焦點問題,不夠系統化。對許多新情況,還需要從原有的法律和法律原則中尋找依據。
(三)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 域名和商標產生關系有兩種情況:將域名申請為商標和以商標申請域名。 前者就是一般的商標注冊行為,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完全可以將其規范。[7]沒有注冊為商標的域名一般不能構成阻止他人注冊商標的在先權利,但有時著名網絡域名被他人注冊人商標,例如美國“Yahoo!”的域名就曾在以色列被他人注冊為商標,后經判決撤銷了該注冊。[8]這種情況若產生在我國,應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七條中“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域名所有者的異議通常會被采納。當然,怎樣的域名才算“著名”,應有客觀的認定標準。[9] 將不屬于自己的商標注冊為域名,是否侵犯商標專用權,應區分被注冊的是否為馳名商標。 對于馳名商標,回答是肯定的。馳名商標受到嚴格的保護,只要行為暗示某馳名商標注冊人與行為人有某種聯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損,即構成侵權。[10]將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顯然存在這種暗示。 問題在于馳名商標的認定: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認定馳名商標的權力屬于工商行政管理局。到目前為止,經認定的馳名商標只有幾十個,許多大企業的商標處于“著名”但不“馳名”的尷尬境地;更重要的是,根據《巴黎公約》,[11]成員國有義務對未在本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予以保護,而國外通常的做法是法院認定馳名商標。這樣,國外馳名商標由司法認定,國內則行政認定,“內外有別”顯然不利于經濟交流和公平競爭。《解釋》第六條明確賦予法院在域名糾紛案件中有認定馳名商標的權力,[12]而在“宜家(IKEA)”訴“北京國網”案中,一審法院確認IKEA為馳名商標,創下我國司法確認馳名商標的先例。[13] 但是《解釋》并沒有提供認定馳名商標的明確標準,是否直接援用《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的認定標準也不無疑問:許多著名的網絡服務的商標,主要經濟指標(如資金總量、利潤)都遠達不到傳統馳名商標的標準,但其巨大的影響力和知名度卻是不可否認的。如何提供一個認定馳名商標的客觀標準,避免因法院自由裁量權過大造成的種種問題,是司法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對于非馳名商標,被他人注冊為域名一般不認為是侵犯商標專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在 列舉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時并未涉及域名,雖然有“其它”條款,但在實施細則中將“其它”進行具體化,也沒有域名糾紛可適用的情形,并且不再留有“其它”,斷了繼續擴張解釋的余地。 另外,許多中文商標是以拼音或英文翻譯的形式被注冊為域名的,對于馳名商標,只需證明兩者有聯系即可;但對非馳名商標,很難證明這構成假冒或混淆。 但這并不意味著域名注冊人能為所欲為,可以由反不正當競爭法加以約束。在法條中,同樣沒有關于域名的明確內容,但從總則部分歸納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主體為市場競爭主體;行為違反我國市場行為的基本原則,即自愿、公平、平等、等價有償等;客觀上損害其它經營者的權益;行為主觀上為故意;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必然的聯系。[14]例如因注冊域名造成他人商標的“淡化”從而造成損失,就可認為是不正當競爭。
(四)誠實信用和社會公益原則 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的許多問題是法律條文沒有涉及或規定不明的,于是法律原則就從幕后走到了臺前。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帝王條款”,一般和商業活動關系密切;社會公益原則代表社會利益,體現了民法由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發展的趨勢。在1998年“北京陽光數據公司訴上海霸才數據信息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中,終審法院就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作出判決。[15] 作為域名糾紛的最后一道防線,援引法律原則往往伴隨著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須十分謹慎,只有當法律條文和所有可能的法律解釋(不僅指最高人民法院的有權解釋)確實都無法適用時,才可以適用法律原則。
三、促進公平競爭,防止權利濫用
從已判決的域名糾紛案例看,勝訴的往往是實力雄厚,財大氣粗的一方。僅從結果來看,這有悖于法律保護弱者的理念,也不利于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促進公平競爭。 造成這一結果,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權利的濫用。常見的濫用權利的情形有: “反向搶注”,某商標與某域名相同,該域名本身已經積累了一定的知名度,而商標權人以自己具有商標專用權為由要求獲得該域名。這樣的結果,造成域名所有人的損失,而商標權人的商標則憑空增加了許多價值。 由于雙方經營不同的產品或服務,因此各自合法擁有同名的商標,例如“熊貓”、“中華”、“長城”等,同時為幾種不同商品或服務的注冊商標。但由于域名只能有一個,因此難免產生“撞車”。從理論上說,此時應遵循“先來先得”的原則,由最先申請域名的一方取得域名。但是在實踐中,如上文所說,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并不明確,因此往往經濟實力強的一方提出自己的商標為馳名商標,從而阻止其它商標權人的域名注冊,而法院判決的結果,通常也倒向實力強的這一方。 對于“馳名商標”的保護,也應有所限制。首先是認定標準應該客觀化,其次,對其在域名上的保護期限也應有所限制,如果商標權人很長時間都不注冊域名,顯然不宜讓這一域名資源無限期地閑置下去(從這個角度看,上文提到的國家工商局委托CNNIC代為將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舉動不失為明智之舉)。 法律反對不正當競爭,但更應保護正常的競爭。尤其對網絡這樣新興的市場環境,更應該防止壟斷和以大欺小。
注釋:
[1] 信息產業部:《關于互聯網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第一條。
[2] .com指注冊域名的種類為商業域名; .cn代表域名申請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3] Avery Denison Corp. Sumptom, C. D. Cal., 1998
[4] 紀曉昕:《淺析商業域名的法律性質》。
[5] 郭衛華等:《網絡中的法律問題及其對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頁。
[6] 以下簡稱《解釋》。
[7] 薛虹:《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07頁。
[8] See IP Watch, Intellectual Property Worldwide, November/December 1998, American Lawyer Media, Inc., Philadelphia, USA, at 12
[9] 同注5,第318頁。
[10] 馬紹春(主編):《經濟法學》。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頁。
[11] 即《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我國是該公約的成員國,其關于商標的規定已成為我國商標法體系的一部分。
[12] 原文為“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13] 《北京晨報》2000年6月21日。
[14] 同注10,第199頁。 [15] 同注7,第3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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