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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仲裁司法監督的法理依據

        時間:2024-09-06 19:17:36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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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司法監督的法理依據

        引言
        20世紀以來,伴隨民族國家的勃興以 及各國對內對外貿易的空前發展,在經濟全球化浪潮的有力推動下,仲裁作為一種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導的糾紛解決方式,以其自治性、靈活性、保密性、民間性等鮮明特點贏得當事人的普遍青睞。在仲裁發展的過程中,正確處理司法與仲裁關系成為仲裁立法和司法實踐不容回避的重要問題。雖然1995年仲裁法對我國仲裁司法監督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但是由于受某些客觀歷史條件的制約,仲裁法的某些規定并不能順應司法與仲裁關系發展的國際潮流,有些規定還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研究完善我國的仲裁司法監督機制,順應國際司法審查發展潮流。在仲裁國際化、現代化的發展潮流為背景的今天具有現實意義。

        一、仲裁司法監督的法理依據
        由于仲裁本身沒有一個上級主管機關,其自身的性質和特點也需要享有公權利的法院介入,而法院本身所肩負的責任也要求其對仲裁進行司法監督。
        (一)維護仲裁公正
        仲裁作為一種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與訴訟并行的糾紛解決方式,具有民間性是其首要特點之一,也正是由于其獨立性及裁判終局性而倍受推崇,然而這并不排除司法干預,而且法院有對仲裁進行監督的權力是各國仲裁立法通例。仲裁司法監督是指人民法院對仲裁的審查和控制作用,也就是說仲裁不是一個完全獨立的“自在物”,它在一定程度上還要受到法院的約束 [1]。在早期,仲裁更多的表現為一種道德規范或行業慣例性質,裁決的執行主要依靠當事人對仲裁員公正性的信賴和道德觀念的約束,如果當事人不自覺履行,法院也不會采取強制措施 [2]。按照我國現行仲裁法規定,仲裁委員會與行政機關分開,實行自愿原則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的制度,仲裁機構既無主管機關,彼此之間也不相隸屬關系,仲裁庭都是因案而設的臨時裁判組織,具有很強的獨立性,如果沒有適當的司法監督,仲裁就有可能成為仲裁員恣意裁判的場所。并且,由于受各種因素的影響,不能絕對排除仲員辦錯案的可能,要防止和減少種種不良后果的發生,仲裁的司法監督必不可少。對仲裁員是否善用職權,能否公正裁決,也是當事人所關心的,可見,法院監督仲裁是符合當事人愿望的。同時,法院自身所肩負的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保證國家法律統一,維護社會公正的神圣職責,法院對仲裁是不可能放任自流的。另一方面,為了確保仲裁程序順利開始和進行,仲裁機構和仲裁庭也需要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其也不希望法院置之不理。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司法監督仲裁是法院性質所決定的,是仲裁法律化、制度化的必然結果,也是維護仲裁公正性的保障。法院開始監督仲裁,即意味著仲裁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客觀上促進了仲裁的發展。
        (二)救濟當事人合法利益
        對仲裁實行司法審查和監督,獨立、公正、正確地審查仲裁案件,積極支持仲裁事業的發展,宣傳以仲裁方法解決民商事糾紛,現已成為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1]從法院對仲裁的過程來看,法院的監督隱含著支持,可以說沒有法院對仲裁的監督,仲裁就失去了后盾而無法生存。法院作為救濟民事爭議的重要機構,其代表行使的是國家公權力,由于仲裁實行的是一裁終局制,也就意味著當事人喪失了上訴的機會,而司法作為解決社會糾紛的最后一道防線,其在其他糾紛救治系統無法處理或處理錯我的情況下,有最終處理并予以糾正的權力。仲裁司法監督就給予當事人在仲裁可能錯誤的情況下有個救濟的機會,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理論上講,仲裁兼有的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復合特征 [2],決定了法院司法監督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仲裁的發生起源于當事人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仲裁制度的基石;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始終貫穿于整個仲裁的運行程序之中;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作用,主要是依靠國家法律的賦予和國家強制力的保障。仲裁將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國家的司法權威有機地結合起來,為當事人解決糾紛提供了司法途徑以外的另一種選擇。但是,一個有秩序的文明國家,其裁處爭議的權力歸根結底應當是統一的,即國家的司法權始終且必須是最高的裁決爭議的權力。因此,仲裁的準司法性使法院具備了能夠干預和監督仲裁活動的權力即司法監督具有了可能性;而仲裁的契約性和自治性又使法院應當對仲裁活動最終結果進行監督,即司法監督具備了必要性[3]。
        (三)保障仲裁順利進行
        司法監督的目的是為了仲裁的可持續發展,而支持仲裁的同時也有必要對仲裁進行適度的監督。人民法院對仲裁實行司法審查和監督的同時,加強對仲裁事業的支持與合作,是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賦予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職責。由于仲裁是基于當事人的合意而產生的,即仲裁權是當事人共同授權而產生的,而當事人授權的內容是私權利,其不可能超越當事人的授權內容而具有公權力的性質,但在仲裁過程中存在著諸如證據保全、財產保全、以及執行裁決等需要公權力才能完成或實現的事實,而仲裁只能依托擁有這些公權力的法院來完成上述事項。因此可以說仲裁司法監督是保障仲裁順利進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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