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淺談在車輛過戶及掛靠下所有權的認定
近年來,眾多的涉及車輛所有權的民事案件被起訴到人民法院中來,此類案件,在適用法律上涉及到未過戶的車輛的所有權歸屬及其占有的司法保護問題,以及涉及到車輛掛靠經營下車輛所有權的歸屬問題,由于我國法律、法規對此規定不明,審判實踐中認識不一,給審理案件帶來一定的難度,在這種情況下,車輛所有權如何認定其歸屬,成為案件爭議的焦點。筆者在此對此問題談一些粗淺的看法,權當拋磚之功效。一、二手機動車交易過程中未過戶其所有權的認定問題。
結合審判實踐,目前對此問題存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機動車雖已交付但未過戶,車輛所有權未轉移。理由是,對涉案車輛所有權的認定,應遵循公安、交通部門制定的規章規定,以車輛管理機關的車輛登記為準。車輛未過戶,買方享有的是使用權和收益權,賣方仍享有所有權。因物權變動需經公示,現行法律規定,機動車物權(含所有權)的變動采用登記為公示方法。車輛所有權的轉移以過戶登記為生效要件,未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過戶登記,就是未經登記公示,因而依法不能產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車輛所有權的歸屬仍應以行車證和機動車登記證記載的車主為準,以便于國家對重要動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種觀點認為,機動車雖已交付但未過戶,車輛所有權已經轉移。理由是,我國物權變動的一般原則是,不動產以登記為移轉,動產以交付為移轉;我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均規定,所有權的轉移隨標的物的交付而轉移?梢姶_認交付為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既然當事人已自愿達成所有權轉移的協議,則車輛只要交付于受讓人占有,所有權即已合法有效地轉移。而在現實生活中,直接占有的轉移即現實交付是最通行、最常見的交付方式。其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薄逗贤ā返谝话偃龡l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鄙鲜鰞梢幎ㄊ菍ω敭a所有權的變動所作的一般性規定,即對車輛所有權的轉移,我國法律并未規定必須以公安車管部門的過戶登記為生效要件。
那么上述觀點,哪一種正確呢?在現實交易中,二手車輛買賣一般存在三種情況,一是行車證上載明的登記車主將其車輛賣與第三人;二是從原登記車主處買來車輛后又將車賣于其他人;三是車輛已經倒手多次轉賣,現有的車輛控制人又將車輛賣與其他人。那么上述三種情況發生車輛轉移方面的糾紛或其他侵權方面的糾紛,則解決此類案件的關鍵問題就是車輛所有權的轉移。具體到上述的兩種觀點,筆者認為第二觀點是正確的。
在審判實踐中,機動車行駛證上的登記車主,一般是作為參照機動車所有權人的依據,但并不能以此否認行駛證上的登記車主就是真正所有權人。筆者認為,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不準予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登記,它與不動產(如房屋或土地)登記的性質是不同的,現行的機動車登記僅是一種行政管理手段。我們來看一下機動車登記的相關規定:公安部2001年1月14日[2001]第56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14條規定:“已注冊登記機動車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且原機動車所有人和現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車輛管理所轄區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于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過戶登記。”公安部公通字[2001]37號《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第9條規定:“車輛管理所辦理過戶登記的業務流程和具體事項為:(一)登記審核崗審核現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資料。符合規定的,受理過戶登記申請,收存相關資料,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1960年國務院批準,交通部公布實施的《機動車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領有正式號牌和行車執照的車輛,發生下列異動時,應由所有人或車輛所屬單位及時向當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吨腥A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公安部2001年1月4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機動車登記”。
可見,上述規定是針對機動車過戶或轉籍等異動須履行的行政管理規定,公安車管部門對機動車進行的登記,僅是一種行政管理措施,它與民法上作為物權公示方法的登記,與民法理論上核準民事主體資格和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的登記,不是同一法律概念。上述的規定只是要求機動車發生“轉籍”和“異動”等情況應及時辦理手續,并沒有涉及交易行為的效力問題。所以上述的登記僅是便于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是出于國家對重要動產進行監督管理的需要。作為行政管理和監督措施的所謂登記并不是確定民事權利、義務、責任的根據。準確地講,這種登記屬于行政法規規章的性質,此登記行為本身就是一種備案行為,是對某項民事行為的事后記載,其目的是對車輛進行行政管理活動的需要。故此,未經備案,不影響民事行為的效力,合同雙方對買賣車輛達成的協議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禁止性規定,應認定其具有法律效力,而車輛未過戶,一般情況下僅是不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我國不動產所有權采取登記公示、轉移制度,不登記所有權不發生轉移,而動產所有權采取的是交付轉移制度。理論界對此雖有爭議稱機動車是特殊動產,應采取登記公示辦法,卻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支持。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蓖瑫r,《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3條也作出了相同的規定。而且,我國很多規章中均規定了對不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進行行政處罰的規定,顯而易見,如果認為不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則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就沒有必要對所有人進行行政處罰。200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規定,行駛證僅作為車輛在道路行駛上的法定證件,另外增發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作為機動車登記的證明文件,由機動車所有人保管。登記證書在新車注冊時發放,此后辦理轉籍、過戶等任何車輛登記時都要出具,并在其上記錄車輛的有關情況。這一規定從根本上改變了過去汽車產權與使用權不分的局面,這種改變也為現實中分期付款購車提供了法規依據。筆者認為行車證和機動車登記證并不是產權證,原來的《機動車管理辦法》對于行車證的法律性質未作規定。取而代之的是2001年公安部制定并于該年10月1日實施的《機動車登記辦法》、《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這兩個規章都對機動車登記工作的性質、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的法律效力作了明確的規定。2001年12月公安部交管局制定的《關于對貫徹〈機動車登記辦法〉和〈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工作中若干問題的通知》進一步作了補充規定。上述的辦法及規定也是對(1990)公交管第167號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車輛轉賣未過戶發生事故經濟賠償問題的批復》的一個糾正,該《批復》先引用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后得出如下結論:“《機動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家工商行
【淺談在車輛過戶及掛靠下所有權的認定】相關文章:
淺談IT環境下審計理論基礎的重新認定04-01
淺談我國無效婚姻的認定及其處理原則03-04
淺談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及損害求償問題12-15
淺談國際貨物買賣中的所有權保留問題03-19
淺談《新課標》下的化學實驗教學06-01
淺談網絡環境下的企業組織再造03-18
淺談網絡經濟下的銀行重組12-08
新形式下的檔案管理創新淺談12-08
淺談生態價值論視野下的循環經濟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