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論WTO框架下的衡平精神和比例原則
「摘要」在WTO框架之下,貿易自由和環境保護的沖突是衡平精神和比例原則的現實由來,博弈理論和環境成本內在化理論是衡平精神和比例原則的內在支撐,在WTO實踐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主要是通過對GATT規則的法律解釋方法、權利義務的平衡方法以及原則導向的平衡方法和多方參與的平衡方法,達到了不同締約方之間、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利益協調,以及貿易自由和環境保護的平衡。
「關鍵詞」WTO 衡平精神 比例原則 綠色貿易壁壘
WTO相關的一系列法律中并沒有明確提到比例原則,但是比例原則是構成多邊貿易體系基礎的基本原則之一。所謂比例性,是適當平衡相競爭的權利。衡平精神是比例原則的基本思想,其暗含于WTO的許多法律文本,并貫穿于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實踐中。例如,TBT協議第2.2條規定,“為完成合法目標,技術規則不應不必要地對貿易加以限制”;SPS協議第5.4條規定,在決定保護的適當標準時,WTO成員國有義務“考慮將不利的貿易后果最小化這一目標。”此外,在“蝦和海龜”案中,上訴機構在解釋和適用GATT1994第20條的引言時實際上采用了比例性原則。因為WTO協定作為國際法適用的特殊性,在WTO實踐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充分運用衡平的藝術,根據WTO協定關于比例原則的規定,巧妙的協調了不同締約方、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以及環境保護和貿易自由的矛盾。本文正是立足于WTO的理論和實踐,對衡平精神和比例原則進行解析。
一、衡平精神和比例原則的現實由來在
貿易自由和環境保護在WTO框架下的沖突是衡平精神和比例原則的現實由來。以“綠色貿易壁壘”為主要表現形式的環境保護思想和關貿總協定一貫倡導的貿易自由理論,在當代WTO框架下的沖突主要表現在:
1.理論背景各異 自由貿易相對優勢理論是WTO貿易自由化的理論基礎。根據相對優勢理論(Comparative Advantage of Theory ),即使一國在所有商品的生產上較之它潛在的貿易處于劣勢,它仍由可能在貿易中與貿易伙伴共同獲利。這些處于劣勢的國家,可以通過選擇機會成本最小的工業分工,專門生產和出口本國劣勢相對較小的產品,同時進口本國劣勢相對較大的產品獲取經濟利益。根據這個理論,所有的國家都應當選擇自由貿易作為本國的貿易政策?沙掷m發展理論是環境保護政策的理論基礎。根據可持續發展理論,要以經濟發展、不斷滿足人類的各種需要為根本目標,追求人類長期的、全面的、持續的發展,因此把環境納入經濟發展的過程。由此一些國家借助不直接與WTO法律原則相違背的“綠色貿易壁壘”來實現環保的目的。
2.政策目標不同 根據自由貿易相對優勢理論,實現財富最大化而追求自由貿易,應作為經濟政策的目標,可持續發展理論為追求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將環境保護納入經濟發展的過程,強調發展經濟不應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從根本上講,兩種理論的最終目標并無沖突,但由于對利益的著眼點不同,環境保護往往成為貿易保護主義的理由,成為實現自由貿易的障礙;自由貿易對財富的過分追求,往往以犧牲環境為代價,造成了環境的破壞。所以,當二者之間的“運作軌跡”在某一點產生交叉時,必然會促使矛盾的激化,從而使潛在的抵觸表面化。
3.國家利益沖突 發達國家經過早期的工業發展,經歷過環境破壞的慘痛教訓,更為強調“綠色經濟”,將可持續發展作為經濟發展戰略;而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往往以勞動密集型產業作為優勢產業,此種產業的發展往往需要付出破壞環境的代價。因此,在對待環境保護和自由貿易的問題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存在很大沖突和分歧,南北矛盾尖銳,呈現出全面的對立和緊張關系。“綠色貿易壁壘”成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斗爭的主要焦點。
正是基于以上出現的新問題,WTO爭端解決機制才不得不在維持現存自由貿易的制度框架下,采用英美法系特有的衡平精神,采用具有調和作用的比例原則,以便應對復雜因素對相對比較完善的世界貿易制度框架的挑戰。
二、衡平精神和比例原則的理論支撐
1.博弈論 WTO協定作為主權國家的貿易框架,涉及不同主權國家的根本利益,其本身就是各成員政治談判和妥協的結果,WTO法律本身就是不同力量動態博弈的產物,因此WTO法律規定呈現原則性、框架性、含糊不清的特點,不確定性法律規定比比皆是,“合理” 、“適當” 、“過分” 、 “明顯”、“重大”、“通常標準”、“其他情形”等概念被大量使用。這為環境保護和貿易自由的相互博弈提供了很大空間。比例原則的適用正是為避免WTO框架下不同力量博弈過程中“囚徒困境”(Prisoner Dilemma)現象的出現,畢竟,參與世界貿易的各方不愿意看到,在他們追求本國收益或福利最大化時,最后的最優均衡卻是最壞解。在WTO框架下,“囚徒困境”模型的應用將會避免不同的國家為實現各自的目標而實施對自己貿易伙伴過分有害的政策,F實中,在具體適用GATT1994第20條時,“蝦和海龜”案的上訴機構強調指出,“解釋和適用引言的任務是在成員國援引第20條例外規定的權利和其他成員國基于GATT1994實質性規定的權利之間定位并畫出一條平衡線,這樣,任何相競爭的權利都不會抵消對方從而使協議中由成員國親自設定的權利與義務之間的平衡遭到歪曲、失效和削弱!痹凇拔r和海龜”案中,上訴機構平衡線的定位方式,為不同目標的締約方尋求了力量的平衡點,從而促進各方的合作,達到WTO框架下效果的最優化。當然,我們必須認識到,這條所謂的“平衡線”是極具有靈活性的、動態變化的,它本身就是一個更為模糊和主觀化的概念,只有在具體的個案中它才會真正體現價值。
2.環境成本內在化 環境成本內在化理論,以環境問題的“外部不經濟性”為前提。所謂“外部不經濟性”,即市場主體行為對環境資源的不利影響往往由行為主體以外的第三方(包括他人及后代人)承擔。環境成本內在化,就是通過一定的措施,將環境成本納入生產成本,從而體現資源的稀缺性,消除其外部不經濟性。實現環境成本內在化,往往通過環境費、環境稅、環境標準與環境標志制度等具體措施,從而作為市場準入條件,改變一國產品的比較優勢。因此,環境成本標準的確立與統一,是環境成本內在化的關鍵。WTO以環境成本標準作為衡平的基點,調整因環境成本內在化帶來的沖突,從而實現環境效益的最大化。然而需要補充的是,現實中環境成本的內在化往往是一個難以達到的目標,尤其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這一目標的實現更為困難。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狀況和技術水平使得其為實現環境成本的內在化需要付出發展速度減損的代價。世貿組織在確定環境成本標準這一衡平的前提時受到的阻力往往也是來自發展中國家,理論適用的超前必然會帶來實際應用中的“更不經濟”。
三、衡平精神和比例原則的現實操作
1.法律解釋的衡平 鑒于成員國之間因環境問題引發的貿易爭端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世貿組織法許多條款或術語含糊不清,以致于成員國對同一概念的理解各不相同
【論WTO框架下的衡平精神和比例原則】相關文章:
談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則之適用03-18
論WTO原則與稅法原則的契合03-20
論專利許可中的利益平衡和限制原則12-07
論民事調解原則03-24
論權利失效原則03-28
論公路工程費用監理的原則和方法03-25
論船舶油污損害的責任主體和歸責原則03-22
論財政公平原則03-20
論稅法原則及其功能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