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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者雙重權利的殘缺與互動

        時間:2024-06-08 09:09:21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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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雙重權利的殘缺與互動

        「內容提要」勞動者在企業中享有財產和人身雙重權利,即人力資源產權和組織成員權。在我國國企改革中,勞動者的這兩種權利殘缺不全、搭配不當。改革的方向應是明確肯定勞動者的人力資源產權,充分重視勞動者的組織成員權,雙重權利相輔相成,共同促進我國國企改革歷史使命的完成。

          「關鍵詞」勞動者,企業,人力資源產權,組織成員權

          一、肇始小引:企業與勞動者權利之二重性

          權利是人類文明社會所具有的一種實質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價值追求,也是社會文明演進不可缺少的力量!白鳛橐粋共同體成員的特別之處便是享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共同體!保ㄗⅲ篬英]A.J.M.米爾恩:《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夏勇、張志銘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版,第143頁,第149頁。)勞動者作為社會生產過程中的主體,其在企業中也享有廣泛的權利。勞動是實現生存權的基本手段,勞動者權利應成為企業權利體系的中心與基石。

          (一)勞動者在企業中的財產權利-人力資源產權

          縱觀從新古典經濟學企業觀到科斯企業定理,從阿爾欽和登姆塞茨的“團隊生產”企業模型到詹森和梅克林的企業委托代理理論,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企業是指各種要素的所有者為了追求自身利益,通過契約方式所組成的經濟組織。換句話說,“企業是一種增進投資的裝置,同時又是一種更能有效地向投入支付報酬的裝置!保ㄗⅲ篬美]A.A.阿爾飲、H.登姆塞茨:《生產、信息費用和經濟組織》,載[美]R.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劉守英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87頁。)這其中所指的投入資源包括:(1)人力資源,即凝結在人體中的能夠使價值迅速增值的知識、體力和價值的總和,包括自然人力資源和人力資本資源;(2)非人力資源,即人力資源以外的一切財產,包括機器、存貨、建筑物等有形資產和專利、客戶名單、企業聲譽等無形資產。

          企業是一個人力資源和非人力資源擁有者之間達成的特殊契約。勞動者向企業投入人力資源,不僅是一種勞務行為,更重要的是一種投資行為。首先,人力資源的經濟效益不應僅限于工資,工資只是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反映,只是財產權收益的一部分,勞動者還應享有工資收入以外的剩余收益權。其次,從剩余收益產生的源頭看,只有勞動才是剩余價值的源泉。勞動者在使用勞動力生產出產品的同時也天然地對產品擁有所有權。那種將土地、資本、工人勞動三種生產要素“簡單結合”便可生產出產品的充滿詩意的觀點以及把生產形容為自發的技術過程而忽略人的主觀動因的“被動機械論”,其實質都是將勞動簡單地等同于勞務,抹殺了勞動者與生俱來的、不可讓渡的獲取自己勞動果實的權利。由此可見,勞動者在企業中的財產權利便是指人力資源產權,即勞動者作為人力要素投入者憑借其人力資源而享用的企業財產權。產權一詞來自20世紀30年代羅納德?扑顾岢龅奈鞣疆a權經濟學理論,就其英文詞匯(propertyright)來說,產權亦即財產權利,指存在于社會經濟生活運動的財產關系中與賦予或將來可賦予財產享有者或提出某些請求權或行使某些權力的資格的財產相聯系的權利。(注:在西方經濟學界,雖然產權的使用頻率越來越高,但對它的爭議也同樣激烈。參見[美]R.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劉守英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97頁、第166頁、第204頁。)從最直觀的層面來說,產權的實質是人與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即特定主體對客體-財產的關系。由于產權的“客體”即“財產”的內涵和外延不斷地變化,產權主體關注的不一定是財產的具體形態,而是其所代表或能帶來的價值。所以,產權是一個歷史的動態發展的范疇,許多突破傳統范圍的產權(如廣播頻率)是隨著社會發展到一定時期才出現的。國內有學者認為,人權中的財產權利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存在于人體之內的勞動力產權;二是指除勞動力以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在這里,勞動力產權含義等同于本文中的人力資源產權。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認為勞動者在企業中的人力資源的投入,其實質也是一種內涵和外延都被擴大了的“財產”的投入。因而,勞動者的人力資源產權是一種財產性權利。

          (二)勞動者在企業中的人身權利-組織成員權

          人身權利分為人格權和身分權。在現代社會中,勞動者人格平等、人格獨立構成人權的最基本涵義,勞動者的人格權有著深厚的思想基礎,在此不再贅述。身分權是基于特定身分而享有的權利,企業勞動者身分權的獲取與他(她)的企業成員資格(或身分)須臾不分。筆者認為,勞動者在企業中的身分權,其實質是一種組織成員權,即是指勞動者依法取得企業組織的成員資格(或身分)后,在企業中享有或者應當享有的與勞動者人身不可分離且不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勞動者的組織成員權在法律上不允許轉讓、買賣,它因勞動者在企業工作而享有,因離開企業而放棄。具體地說,組織成員權的確立依據如下:

          1.在現代企業中,雇主與企業成員之間的雇傭關系已被新型的成員關系所取代。鑒于后工業化對生產結構的特殊要求,傳統意義上帶有“拜物教主義”烙印的“以物為中心”的生產,正在被符合現代市場特征的“以人為中心”的生產組織形式所取代。西班牙蒙德拉貢式職工合作社的成功典范、美國職工持股計劃(ESOP)的迅猛發展、德國經濟中“一種哲學、兩個機構”理念的神奇演繹以及日本職工主權模式中“人文主義”、“勞動第一主義”原則的確立等均雄辯地表明:在個人權利日益受到社會尊重的當代,企業不再是漠視個體尊嚴、價值、利益、權利的“虛幻集體”。傳統企業中僵化的雇傭關系已遭到批判,一種新型的所有在企業工作的人都是合伙人的成員關系理念正逐步樹立。馬克思曾指出:“任何一種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關系還給人自己”。(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2頁。)或許,“以人為本”的企業理念及企業成員關系的建立將以另一種方式去應驗馬克思的這一論斷。

          2.勞動者是企業社會責任的事實承擔者,勞動者享有組織成員權是勞動者承擔責任所隱含的前提。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追求營利目的的同時,還負有最大限度地尊重、增進社會整體利益的責任和義務。企業社會責任的主體不是土地、資本,而只能是勞動者。“任何事情的責任不能轉嫁給非人的物質或物品或使它們受到任何指控,勞動工具和生產資料只能被看成是責任的傳導者,但絕不是根源!保ㄗⅲ篬美]大衛。P.艾勒曼:《民主的公司制》,李大光譯,新華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頁。)當勞動者簽署了勞動合同后,勞動者并不會突然變成不承擔任何責任的生產工具或原料。因為人為活動的事實責任在事實上是不可轉移的,法律責任應由有意識的行為人或事實責任方承擔!胺蓹C構不允許雇員利用雇傭關系契約逃避雇員對事實責任活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保ㄗⅲ篬美]大衛。P.艾勒曼:《民主的公司制》,李大光譯,新華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頁。)從這一意義上說,既然企業活動的正負后果的事實責任承擔者是勞動者,那么其隱含的前提必然是:企業應當是以勞動為基礎的民主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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