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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淺論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事檢察監督制度

        時間:2024-09-06 21:51:40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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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論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事檢察監督制度

          摘要:民事檢察監督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之一。文章分析了檢察機關抗訴與法院審判的矛盾、現行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某些缺陷,提出從起訴、參訴、抗訴等權利方面完善我國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設想。

        淺論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事檢察監督制度

          關鍵詞:民事檢察 起訴 參訴 抗訴

          檢察監督權作為一種國家權力,其實質是一種權力對另一種權力的控制和約束,以達到權力之間的平衡;最終目的是為了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以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睹袷略V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并在第187條至第190條規定了具體的監督方式。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抗訴與法院審判的矛盾時常出現,現行民事檢察監督制度顯露出很多缺陷,急需改革與完善。

          一、檢察機關抗訴與法院審判的矛盾

          《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但由于民事訴訟法未對抗訴的審級作出明確規定,對檢察機關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由哪一級法院審判,在實踐上產生不同的理解,由此在法檢之問也形成較大的沖突。實踐中,經常發生檢察機關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被屢次退回,或同級人民法院受理后指令下級再審,檢察機關因此拒絕出庭的現象。這種做法,不僅違背了審級對應原則,也造成訴訟程序上的混亂。按照規定,基層檢察院沒有向法院提出抗訴的權力,基層法院也沒有審理抗訴案件的權力,如果上級法院指令它審理抗訴案件,就會出現下級法院駁回上級檢察院抗訴的局面。而且下級法院通知上級檢察院出庭也沒有法律依據,通常做法是讓下級檢察院出庭,造成“出庭的不抗訴,抗訴的不出庭”。

          檢察機關在抗訴再審中也與法院之間產生矛盾。當法院決定對抗訴案件進行再審,依據民訴法第18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珜τ跈z察機關如何參與再審、以何種身份、處于何種地位、有何權利義務等,民事訴訟法則未有明確規定。對檢察機關抗訴的具體程序,如案卷的調閱和證據的收集,抗訴書的送達和期限,抗訴案件的審理方式,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檢察人員出席再審法庭時是否享有參加辯論的權利或義務,法律都無規定,致使實踐中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做法。此外,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抗訴開始的時間,對于抗訴的次數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抗訴案件無審理期限的規定,容易造成實際的矛盾。這些矛盾表明現行民事檢察監督制度存在著某些不足。

          二、現行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缺點

          (一)監督的手段單一

          在《民事訴訟法》中,只規定檢察機關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進行抗訴,即通常所說白勺“事后監督”。

          (二)監督的范圍狹窄

          《民事訴訟法》沒有賦予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活動中的其他審判行為的檢察監督。例如,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強制措施的適用、財產保全、先予執行措施的適用,以及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執行程序均不發生檢察監督的問題。

          (三)監督的程序不完善

          《民事訴訟法》對檢察機關受理、審查案件及出庭抗訴的具體工作程序未作任何規定,缺乏可操作性,使檢察機關在具體工作中無法可依。在庭審中,出庭的檢察人員僅僅是宣讀一下抗訴書,以及對庭審程序進行監督,并無權對法院的實體裁決行使權利。

          三、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事檢察監督制度

          要克服我國現行民事檢察監督制度存在的缺陷,必須對現行民事檢察監督方式進行改革和完善,以強化檢察監督為主導來改造我國現行的民事檢察監督制度,構建起適合我國國情、突出現代司法理念、具有中國特色的新型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筆者建議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和細化民事檢察監督的內容、手段、途徑、方式、程序和權限,應當規定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實行全程監督,必要時可參與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具有起訴、參訴、抗訴等權利。

          (一)保留抗訴權

          對生效裁判的抗訴權仍然保留,但在方式和途經上進行改進。檢察機關對法院生效裁判的抗訴監督,有利于調整失衡的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有效地對法院的民事審判進行監督,因此檢察機關對法院生效裁判的抗訴權必須予以保留和強化。人民檢察院對同級法院的生效民事判決和裁定覺得需要進行抗訴的,除報上級檢察院決定并抗訴至其同級法院外,還可以采取同級檢察機關監督的方式,直接向原審法院提起抗訴,并由其重審。這樣既可避免當事人的訟累,又利于信息之反饋,更能及時有效發揮監督之功效。

          (二)設置起訴權

          現行《民事訴訟法》僅規定檢察機關對民事案件有抗訴權,而司法實踐證明這是不完整的監督權。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尤其是近年來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環境污染、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較大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而這類案件往往無合適的訴訟主體,或有主體而無力起訴、起訴不力,致使案件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司法干預。設置檢察有關的起訴權可以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

          關于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的民事案件的類別,國內主流的觀點認為應包括侵犯國家對國有資產所有的事件、公害案件、涉及其公共利益的事件。筆者認為可大體上規定為以下幾種:(1)在國家作為民事主體的利益受到損害時,代表國家起訴;(2)在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又無特定主體時,代表社會公眾起訴;(3)當公民、法人的重大利益受到嚴重侵害,而又因特殊情況不能起訴、不敢起訴或無力起訴的,代表國家、集體、法人和公民起訴;(4)在重大涉外案件中,代表國家、集體和法人起訴。

          (三)行使參訴權

          對于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在當事人已經訴諸法院的情況下,可以賦予檢察機關參與訴訟的權利。檢察機關參加到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既可以是法院提出,也可以是檢察機關主動提出,還可以是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行使參訴權。檢察機關應該可以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參加到已經開始的訴訟中來。

          (四)賦予調查權

          盡管民訴法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并非當事人對所有證據都能取得和提供。在當事人舉證不能等特殊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可行使調查取證的權利。筆者認為,檢察院對民事案件的調查取證的范圍為:(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證據,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證據線索,人民法院應予調查未進行調查取證的;(2)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人民法院應予調查未進行調查取證的;(3)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可能有枉法裁判等違法行為的;(4)人民法院據以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是偽證的。

          黨的十七提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i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民事檢察監督其重要的職能之一。完善并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事檢察監督制度,保證監督的有效性,才能真正“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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