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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獨立與媒體監督之間的沖突與平衡

        時間:2024-10-10 06:09:17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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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獨立與媒體監督之間的沖突與平衡

          【摘要】司法獨立與媒體監督,是現代各民主法治國家不可或缺的兩個基本要素。司法獨立的目的是為了追求司法公正。媒體監督具有促進司法獨立、司法公開和司法公正的價值,但同時媒體與司法之間也存在著沖突。如何在兩者之間尋找平衡點是當今亟待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司法獨立;媒體監督;沖突;平衡

          一、司法獨立與媒體監督之間的沖突

         。ㄒ唬┧痉í毩π侣勛杂删哂幸欢ǖ呐懦庑

          司法權在本質上是一種判斷權,法官是判斷者。司法判斷本身是一個以主觀認識客觀,以已知探求未知的活動,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司法判斷關乎人之生死、權利之得失和義務之承擔,因此必須是嚴密的、謹慎的和公正的;司法判斷依賴于判斷者的“理性和良知”,在此理性判斷與邏輯推理的過程中,必須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響,包括來自媒體的渲染和影響。新聞媒體任何不適當的監督都會對司法獨立產生不利的影響甚至嚴重的后果。

         。ǘ┟襟w監督對司法獨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

          新聞媒體中信息的采集是一個高度自由開放的過程,當事人向媒體訴說有關案情不必經過與對方當事人當面質證,夸大的成分在所難免。盡管從法律上說,新聞報道應尊重客觀事實,但是這種限制是寬泛的,使得新聞媒體中未經嚴格審查的有關案件信息遠遠達不到法庭中可以作為定案證據使用的要求。而法律明確規定,任何證據不經過當庭質證、認證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因此,新聞媒體中一些已報道的事實在庭審中得不到證實而最終被否定的情況屢見不鮮。但這種經媒體公開后在大眾心中已“鐵證如山”的事實一旦被否定,難免使人產生法官“枉法裁判”的錯覺。此外,新聞的及時性原則要求新聞報道要及時,而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程序具有很強的特殊性,不合時宜的報道可能對訴訟公正產生消極影響。如審判前對案件事實的大量披露,審判過程中對控辯雙方舉證和辯論的輕率表態,都可能對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傷害,可能對法官獨立判斷依法辦案施加影響。

         。ㄈ⿲嵺`中存在的問題

          1.媒體的不當監督時有發生,不同程度地損害了司法獨立,F實生活中,媒體對司法審判的報道有時不夠客觀,追求搶先效果,容易造成“媒體審判”,干擾了司法獨立。媒體常常只聽取一面之詞,而不去采訪另一方當事人,沒有做到“兼聽”;有些報道和評論加入了新聞工作者的個人偏見,并且言辭激烈,追求轟動效應,還常常在法院做出判決以前發表帶有傾向性的評論和意見。

          2.司法機關害怕媒體監督,對媒體監督設置種種障礙。面對媒體的監督,有些法院或法官設置種種障礙,如不讓記者旁聽采訪案件等,導致媒體不能及時、有效地行使監督權。

          二、沖突及問題存在的原因分析

         。ㄒ唬┟襟w監督司法的沖突來自于媒體與司法兩者追求的價值沖突

          從理論上講,媒體監督與司法均以尋求“公正”為價值目標,這是二者重合的一面,表現了二者的統一。但二者的追求還有不同的一面,即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要求以法律為準繩,理性化、程序化、技術化地對案件做出判斷。而媒體體現的往往是自身或大眾觀念上的,道德意義上的公正。法律上的公正與道德意義上的公正不能完全等同。

          (二)二者的職業特征、運作過程不同造成媒體與司法沖突

          媒體的職業特征就是報道動態的事物,超常的事情,它體現了媒體對社會生活的積極主動的參與過程。而司法對于社會是被動性的,司法對待糾紛的態度是消極的,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則,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管轄權限和程序處理糾紛、消滅分歧。媒體要求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報道,而司法審判則有時效和程序的要求,以使案件能經得起考驗。新聞媒體的話語立場是道德化的,往往帶有情感、直覺的因素,而且新聞語言力求標新立異,扣人心弦,強調“賣點”,從而體現媒體的效益與價值。而司法活動作為“理性”的活動,講求以法律的眼光嚴肅地看待事物,用詞嚴謹規范,而不能情緒化,強調法律的權威與一致性。新聞往往是記者的所見所聞或采訪所得,未必與客觀事實相符,而司法認定的必須是以法律為準繩,有足夠證明力的事實,這個事實須經一系列證據規則檢驗,不符合證據證明力的事實是不會被納入到法官裁判視野的,也不為法律所確認。司法權的作用在于救濟,而媒體的作用在于發現 。媒體要求新聞效應,引起公眾注意,而司法正是將公眾的熱情轉化為符合人類理性的過程,讓人變得理智。正是二者職業特征、運作過程的不同,因而媒體與司法之間存在矛盾也是正常的。

         。ㄈ┬侣劽襟w自律不夠,干擾司法獨立

          我國目前司法常常排斥或不配合媒體監督的一個重要原因,或許應從媒體自身尋找。例如:先行定性“人犯”、“流氓”等引人誤解的言辭,對案件搞“媒體審判”,進行情緒化、非理性的傾向性評論和“獵奇”、“揭秘”、“炒作”等。此外,還存在“媒體腐化”的問題。由于一些新聞工作者自我約束力不強,人們對記者的社會形象褒貶不一,說媒體仗義執言、為民伸冤者有之;說記者索拿卡要、敗壞媒體聲譽者也有之。在媒體監督司法的過程中,“紅包記者”、“有償新聞”現象也不乏存在。一些新聞工作者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充當一方當事人的“出氣口”,故意為其造勢,煽動輿論,對案件發表傾向性的評論,給法院審案施加壓力。司法界在對媒體監督的能力和品格沒有建立起基本信任的條件下,自然不愿意接受媒體對自己的監督,甚至采取抵制的態度。

         。ㄋ模┧痉í毩C制尚不完善,司法存在不公正現象

          雖然我國憲法及其有關法律均規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一切機關、單位、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然而實踐中,司法機關獨而不立,受制于行政,難以嚴格行使其獨立司法的職能。地方司法機關的人、財、物的調配權均嚴格掌握控制在地方政府的手中,缺乏依法獨立的保障體制。因此,當案件涉及到當地利益或者管人、管財的部門時,黨政領導一個電話或一張條子,使得司法機關不得不有所顧慮,往往迫于黨政命令或長官意志,為地方保護主義或部門保護主義所利用,難保司法公正,甚至于做出有違事實、法律的司法行為,形成錯案,情節嚴重的,則轉化為司法職務犯罪。

          此外,司法腐化比較嚴重,個別司法人員的腐化問題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目前,公民對法律沒有信心,有了糾紛不去尋求司法救濟而去找媒體,這不能不說是司法的悲哀。

          三、我國現階段媒體監督與司法獨立關系之平衡

          新聞與司法的關系涉及到兩種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新聞自由和司法獨立。對司法而言,最能表達其內在價值的是司法公正;從新聞來看,最能體現其內在含義的是新聞自由。如何平衡它們之間的關系,是我們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

         。ㄒ唬⿵男侣劽襟w的角度看,應建立規范的媒體監督制約機制

          1.媒體對司法進行監督時,要堅持真實、準確、客觀,用事實說話的基本原則,避免傾向性報道。真實,要求所報道的事實都有可靠的消息來源,并經過了核實,不能是道聽途說的事實?陀^,就是要求準確描述事件客觀存在的狀態,不作主觀的推測,不能為了追求轟動效應,任意夸大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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