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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公司改制的觀念轉變
從生產力決定論到產業影響論所有制問題屬于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問題。各國的各項具體經濟制度無不與這一基本制度相聯。中國的各項經濟制度改革無不受到所有制問題的影響和制約。對所有制問題的把握直接影響著我國企業制度的設計問題。因此,我們不僅需要積極探索公有制的實現形式,而且要深入研究公有制的存在方式。
生產過程的社會化是從生產力的層面采分析問題的,而從經濟學層面上看就是生產上的分工與協作,從法學的角度來看就是合同關系。社會大生產恰如一道生產裝配線,分工與協作單位只要能夠按照生產裝配線不同階段的要求按時、足額、保質提供不同的零部件,社會化大生產就能有序運行。
然而,生產裝配線與零部件供應商并非在任何時代都是同一商品供應者。在農業時代,所有者、使用者往往合一,物權成為最主要的權利,雖然也出現了一些他物權,但自物權始終是物權的核心。而在工業時代,所有者、使用者相互分離已司空見慣,所有權的各項權能的分離與轉化十分活躍,占有權、使用權、經營權花樣翻新,人們似乎猛然發現了一個樸素的道理:物權通過債權化措施,即所有人在不喪失所有權的前提下通過權能的分離也可以創造價值,同樣,所有人在不喪失所有權的前提下也可以通過權能分離使所有權的客體參與到社會化大生產的生產裝配線上。
在工業時代,只要零部件供應商通過市場與合同能有計劃、按比例地完成零部件的供應任務,社會化大生產裝配線才無心關注你零配件到底是來源于公有領域還是私有領域。事實上,分工與協作早已內含了一個重要的前提,那就是社會存在不同的商品所有者,存在不同的商品交換關系,存在不同的利益主體。馬克思在其經典著作《資本論》中闡述的協作廠效益高于全能廠的論斷為所有制問題的深入研究留下了耐人回味的注腳。
于是,我們是否可以得出這一結論:社會化大生產與公有制兩者之間并無直接的、必然的聯系。所有制的選擇應從其他領域開拓思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多樣性、階段性和不平衡性為我們思索所有制問題提供了豐富的思想材料。筆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14條修正案將全民所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共同發展僅僅作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作為生產力發展未成熟階段的過渡性、臨時性經濟路線未能深刻認識到所有制的核心問題,即公有制的出發點問題。如果按照《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規定,是否可以做這樣的邏輯推理:未來的中國一旦走出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那時,公有制經濟以外的其他經濟也就喪失存在的客觀必要。筆者認為,所有制類型的確定主要取決于產業特點,也就是說,所有制類型的選擇與社會制度之間并無決定性的依賴關系,所有制類型的確定與產業密不可分,產業成為所有制類型選擇的影響性因素。無論在資本主義社會,還是社會主義社會,公有制企業、私有制企業、混合制企業都將存在,并在各自的領域發揮特長。
長期以來,我們把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作為社會主義制度的經濟基礎,同時也把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作為國家調控國民經濟運行的主要力量,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我們必須看到,國家對國民經濟的調控是可以采取多種手段與途徑的,如產業、投資、稅收、信貸等,投資僅僅是其中一種形式。過分依靠國家投資設立國有企業或國有公司的方式去調控國民經濟的發展是農業時代國家經濟職能作用的表現形式。在當今社會,國家可以通過各種手段對各種類型的企業進行調控,以保障其按照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目標運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經濟職能的主要任務是創造良好的機制來保障與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的公平競爭與共同發展。
國有企業公司改制的主要目標是形成多元投資主體,逐步建立起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以公司制為主要形式的現代企業制度。基于對國有經濟的正確認識,1993年12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64條第2款規定:國務院確定的生產特殊產品的公司或者屬于特殊行業的公司,應當采取國有獨資公司形式。《決定》指出:國有經濟需要控制的行業和領域主要包括: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業,自然壟斷行業,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行業,以及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中的重點骨干企業。
然而,在目前國有企業公司改制的具體實踐中,由于人們對企業所有制形式的選擇缺乏深刻的認識,尚未從生產力發展決定論轉移到產業影響論上,國有經濟布局的戰略性調整和改組出現一些令人關注的現象:一方面國有企業大量翻牌為國有獨資公司,而另一方面國有企業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后,公司中國有股控股大量存在。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有關人士介紹,截止今年4月底,全國共有上市公司1124家,其中發行A股的公司1102家,第一大股東持股額占公司總股本超過50%的有890家,占全部公司總數的79.2%o其中持股份額占公司股本超過75%的63家,占全部公司總數的5.62%o而且,第一股東持股份額顯著高于第二、三股東。大股東中國家股和法人股東占壓倒多數,相當一部分法人股東也是國有控股的。第一股東為國家持股的公司,占全部公司總數的65%;第一股東為法人股東的占全部公司總數的31%o兩者之和所占比例高達96%o國家之所以在國有企業成長近半個世紀后實行公司改制,其實質就是根據產業的特點以及國家對國民經濟的調空需要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多元投資主體是公司企業的一般特征。在國有企業公司改制的過程中,如何真正實現公司投資主體多元戰略,形成多元股權結構,建立起《公司法》所確立的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需要進行深入的研究。?
從權能分離論到權利轉換?
論公司企業與合伙企業、獨資企業的最大區別在于公司是一個獨立的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人格。公司的權利與股東的權利屬于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利,公司財產融合理論的發展促進了公司人格獨立與股東責任有限等公司基本理念的確立。在國有企業公司改制的過程中,有必要對公司權利與股東權利的權源問題進行深入探討,以期建立國家與公司的新型的法律關系。
公司是由股東出資所形成的獨立的法人實體,公司擁有國家法律所賦予的由財產權利、人身權利以及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兩者所結合或者派生的權利所構成的權利體系。由于歷史文化與法律傳統的不同,大陸法系國家與英美法系國家所實行的財產法律制度也有所差異。因此,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的財產法律制度時來評析我國的公司財產法律制度時應特別注意其語境的不同,切不可把西方的財產權(產權)理論或所有權理論機械地套用在我國公司權利,特別是公司財產權的分析上。
長期以來,在公司權利,特別是財產權利的形成上,許多學者主張權能分離理論。盡管有些學者對權能分離理論提出異議,但權能分離理論還是被大陸法系國家的大多數學者所認可,甚至成為中國近二十年法學家所發現的一塊法學“新大陸”。然而,筆者認為權能分離理論是否可以用來解釋公司的權利構造則需要進一步探討:?
一是是否所有的權利都存在權能并都可進行權能分離。從目前理論研究來看,似乎學者只把研究視角定位在所有權上,只認可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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