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

      1. 德國商法的改革

        時間:2024-10-21 17:41:38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德國商法的改革

          一、德國商法概況

          商法的興起源于經濟發展的需要。從19世紀初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的資本主義上升階段,是商法在體系上建立和完成時期。1871年德意志帝國建立后,開始了《德國商法典》的編篡。這部法典于1897年5月10日頒布,1900年1月1日生效,中間雖經過多次修改,但其核心部分一直適用到今天。伴隨著《德國商法典》的創制,100多年來德國還制定了大量的其他商事法規,主要有《公司法》、《票據法》、《銀行法》、《保險法》、《運輸法》、《競爭法》等!兜聡谭ǖ洹放c這些單行商事法規共同構成了德國的商法體系。

          二、改革的動因和過程

          如果說商法的產生是經濟發展的產物,那么商法的修改同樣也是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德國商法典》制定于19世紀末期,很多條款已經不符合今天的情況,這使得《商法典》的貫徹執行大打折扣,改革已勢在必行。因此,聯邦與各州受各州司法部部長會議的委托成立了“商法和商事登記簿”工作小組。這個工作小組在司法部的主持下負責調查,為避免德國經濟在歐洲統一市場的競爭中處于劣勢,德國商法應在多大的范圍內進行修改。該工作小組在1994年5月的中期報告中對商法及商事登記法的修改提出了廣泛的建議,德國各州司法部部長會議同意了這些建議。隨后,在1994年夏天,司法部將這些改革建議分發給有關各界,并在聯邦公報上公布,以便理論界和實踐部門可以對此進行探討。1998年6月22日頒布的、并于同年7月1日生效的《商法改革法》正是把這些建議付諸實現的一個具體行動。

          三、改革的主要內容

          這次改革主要涉及到了商人的概念、商號法、人合公司和商事登記程序等方面。本文將就這些方面改革前后的法律狀況、改革的原因與改革的評價加以介紹。

         。ㄒ唬┥倘烁拍畹暮喕

          1.商人概念的統一

          商人是德國商法的核心,商法就是商人的特別法。商法適用的前提就要求當事人是商人。然而,原《德國商法典》對商人概念的規定卻十分復雜,將商人分為三類:

         。1)法定商人。法定商人是指那些從事原《商法典》第1條第2款中所列舉的9種經營活動,如買賣、加工制作、保險、銀行和運輸等傳統意義上典型的商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這些經營種類被統稱為基本商營業。從事基本商營業的人,無論登記與否,都可獲得商人資格,除非他不需要以商人的方式和規模來從事經營。對他們來說,在商事登記簿上登記是一項義務,但登記僅僅是確認了他根據法律規定而獲得的商人資格,因此本身只具有宣示性效力。

         。2)登記商人。登記商人是指那些從事基本商營業之外的經營種類的人,如果他需要以商人的方式從事經營,那么,他可以通過在商事登記簿上登記來獲得商人資格。對他們來說,登記是一項義務,而且登記使他們從普通的經營者轉變為商人,所以登記具有設權性效力。

         。3)任意商人。任意商人是指那些需要以商人方式從事農業、林業經營的人,他們通過在商事登記簿上登記而獲得商人資格。對他們來說,登記不是一種義務,只是一種可進行的選擇。

          這三種商人被統稱為完全商人,分析這三種商人的概念可以得出,德國商法在判斷一個經營主體是否為商人時,采取了兩個標準:經營的方式與規模和經營種類。首先,要求經營者必須以商人的方式和規模進行經營。滿足了這一前提,如果經營者從事的是基本商營業,那么僅憑他的經營種類,他就可以成為商人(法定商人);如果經營者從事的是基本商營業以外的經營種類,那么他可以通過登記獲得商人資格(登記商人和任意商人)。

          由于時代的發展,與傳統的商事經營種類如買賣、加工制造相比,服務業大有后來居上之勢。因而,一百年前制定的《商法典》中所列舉的“基本”商營業已經不能涵蓋所有典型的商事經營種類。雖然保險業、銀行業、運輸業、出版和印刷業被列為基本商營業,但是旅館業、商業性經營的療養院以及一些新興的服務業,如廣告業、駕駛學校、翻譯公司、企業和財政咨詢公司、租賃和數據處理、通訊技術聯絡業等都沒有被列入,改革已勢在必行。因而,有人提出更新《商法典》對基本商營業的列舉,加入現在已被普遍承認的新型商事經營種類。但是,歷史已經證明,這種封閉式的列舉無論在立法時多么完美,卻總會滯后于經濟生活的發展,而法律要求保持相對穩定性的特點又使得法律朝立夕改以適應經濟生活的需要是非常不現實的。

          正是基于這點考慮,改革后的《德國商法典》完全擯棄了這種封閉式列舉的方法,僅保留了經營的方式與規模作為區分商人與非商人的唯一標準。凡是需要以商人的方式和規模進行經營的經營者都是商人。至于什么才算是“商人的方式和規!,改革后的《商法典》承襲了以往的作法,并沒有在法條上作硬性的規定,而是把擬定判斷標準這一工作交給了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在審判實踐中總結出的具體標準不僅全面,而且因為其便于隨時調整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在商人的方式與規模這一判斷標準中,就經營方式而言,可以考察產品或服務的多樣性、參與票據交易的情況、參加貨物運輸的情況、是否進行跨國經營;就經營規模而言,除了考察銷售規模、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員工數量和其各自職能外,還要觀察經營場所的大小、數量、組織方式等因素。如果在立法時將一部分因素在條文中加以量化,則既不能代表經營方式和規模的全部,而且量化中具體數字的確定又多少帶有那么一些隨意性的色彩。

          就商人的概念而言,改革后的《商法典》更好地遵循了商事立法的原則:即,為商事交易提供簡單明了的規則。然而,一些學者認為此次商人概念的改革并沒有涉及到農林企業則是美中不足。因為,歷史上農林業主只有基于其意愿才能通過登記成為商人的原因早已不存在了,在德國這個人口密度很大的國家,農村人口的教育水平早已不再落后于城市居民。較大的農林企業也象其他企業一樣按照現代企業管理原則經營。加之在商人概念改革后已放棄經營種類這一標準,所以把農林業主納入新的商人概念中也無損于商法的體系。但是,立法者認為既然農林行業的代表并沒有提出修改的要求,那么就應該保持原來對這兩個行業的特別規定。

          2.小商人概念的取消

          根據原來的《商法典》,小商人是指那些雖然從事基本商營業,但其經營活動無需以商人方式進行的經營者。小商人是與完全商人相對的概念。小商人只是有限地適用《商法典》。設置小商人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小規模經營者,使他既能獲得商人的某些權利,又規定他們不適用商法中某些嚴格的規定,如商號的登記、經理權的授予、設立商事帳簿,以限制其經營風險,節省其經營費用。但是小商人制度并未包括全部的小規模經營者,那些經營標的不屬于基本商營業的經營者是被排除在外的。這種以經營標的作為能否成為小商人的判斷依據已經因為基本商營業內容的不全面而過時。同時,通過法律強制地把從事基本商營業之外的其他經營活動的小規模經營者也納入到小商人之列,也未必能解決這一問題。

          長期以來,對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小規模

        【德國商法的改革】相關文章:

        試析基于心理契約理論的《經濟法與國際商法》教學改革03-16

        《美國統一商法典》對中國商法發展的啟示03-20

        論民法與商法的理性品格03-20

        論交易信用的商法維護12-06

        市場信用的民商法規制12-07

        德國哲學的危機11-18

        論現代商法的基本原則03-18

        “文化自覺”態度中的商法學展開-—兼論中國商法學本土化題目03-24

        民商法專業碩士論文提綱12-05

        国产高潮无套免费视频_久久九九兔免费精品6_99精品热6080YY久久_国产91久久久久久无码

        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