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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司法權-—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初探
摘要: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使電子商務交易成為商品貿易的主要手段,電子商務的特殊交易方式給傳統稅收體制及稅收管理模式帶來了巨大帶挑戰,如何解決關于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過程中的征收、監控、管轄、管理等問題均依賴于稅務法律的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稅法完善
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電子支付手段的不斷完善,傳統的商業運作有相當一部分被互聯網取代,傳統的水手怔管模式不再適應電子商務條件下水后管理的發展需要。電子商務時代的稅收問題已成為各國稅收法律制度嶄新而迫切解決的課題。我國目前關于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證管法律上幾乎是一個空白如果不及時指定相關的稅收制度與稅收手段,以明確納稅對象或交易對象,必然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抑制經濟發展的步伐。
電子商務( Electronic Commerce) ,是基于國際計算機互聯網絡(主要是Internet 網) ,通過電子數據交換( EDE) 、電子郵件( E - mail ) 、瀏覽萬維網(WWW) 、電子資金轉帳(EFT) 等方式在個人間、企業間和國家間按一定標準所進行的各類無紙化的商貿活動。按照交易內容,電子商務可以劃分為三個顯著成分:首先是使用因特網來做廣告和出售有形產品;其次是使用電子媒介提供服務;第三是把信息轉化為數字模式,并對數字產品加以傳送。90 年代以來,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貿易方式興起于美國、歐洲等發達國家,其作為21 世紀的主流貿易方式,給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帶來巨大變革。電子商務的出現不僅對傳統貿易方式和社會經濟活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沖擊,也對傳統的稅收理論、稅收政策、國際稅收規則提出了新的挑戰。同樣,電子商務對中國現行稅收政策和法律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理論的挑戰
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哪個國家的現行稅制能夠對電子商務征稅,網絡交易的虛擬化、非中介化和無國界化的特點使得傳統稅收理論中的一些基本概念難以界定,有些還應該被賦予新的內涵。
(一) 交易主體身份難以確定
目前,上網建立主頁進行銷售和交易,沒有置于法制的控制之下,任何人都可以成為交易主體。賣方在網上交易僅以網址存在,其真實名稱、地址在網上并不明顯出現,或者此網上的經營活動沒有進行稅務登記。任一主體只要擁有一部電話、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就可以隨意隱名埋姓不斷改變經營地點,將經營活動從一個高稅率地區轉移至低稅率地區,這就為認定納稅人的身份提出了一個不容回避的立法難題。
(二)“常設機構”概念的爭議
傳統的稅收是以常設機構,即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經營場所,來確定經營所得來源地。在聯合國和經合組織(OECD) 分別發布的國際稅收協定《范本》中都確立了“常設機構”原則,根據兩個《范本》5條1 款之規定,構成“常設機構”的營業場所應具備的本質特征包括:有一個受企業支配的營業場所或設施存在,這種場所或設施應具有固定性;企業通過這種固定場所從事營業性質的活動。然而電子商務卻打破了通過固定場所進行營業和銷售的模式。其不僅使企業的運作場所變得虛擬化,而且交易的過程也轉變為無紙化的電子交易,嚴格依賴地緣屬性才成立的“常設機構”已受到了嚴峻的挑戰。此外,對于非居民的跨國獨立勞務所得征稅的“固定基地原則”與“常設機構”十分相似,同樣也受到了電子商務的嚴重沖擊。在此不再詳述。
(三) 關于收入所得性質
有關傳統的稅收所得的定性分類,是決定對納稅人適用何種納稅方式何種稅率征稅的重要概念,也關系到稅收協定中何種所得課稅權沖突協調規則應予適用的重要問題。但電子商務改變了產品的固有存在形式,使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稅務機關在對某一課稅對象征稅時,會因為不知其適用何種稅種而無從下手。在多數國家,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及無形財產的使用都有嚴格區分,并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但在網上交易中,交易對象都被轉化為:“數字化咨訊”,許多產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形式,通過電子傳遞來實現轉化的。在跨國電子商務中,這就使銷售利潤、勞務報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的區別卻難以確定。特別是對于客戶購買的是數字化(digitized) 的產品或網絡服務(例如軟件、電子書籍報刊雜志、電子音像制品、遠程教育、網上尋呼咨詢等) .網絡服務還是能確定其收入所得性質,但數字化產品的銷售所得性質卻模糊不清。最為典型的是目前計算機軟件交易。從傳統經濟理論的觀點來看,它是貨物銷售。但從知識產權法的角度來看,軟件銷售一直被認定為一種特許權使用的提供。根據國際稅法的通行法則,課稅對象性質的不同會導致稅率稅種及征稅權的不同。對收入所得性質的定性差異必然引起征稅適用的混亂。
(四)關于征管方式
電子商務對現行的稅收征管方式造成沖擊。在網絡這個獨特的環境下,交易的方式采用無紙化,所有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交易實體是無形的,交易與匿名支付系統聯結,其過程和結果不會留下痕跡作為審計線索。現行稅務登記依據的基礎是工商登記,但信息網絡交易的經營范圍是無限,也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因此,現行有形貿易的稅務登記方法不再適用電子商務,無法確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在互聯網電子商務中的帳簿和憑證是以網上數字信息存在的,而且這種網上憑據的數字化有具有隨時被修改而不留痕跡的可能,這將使稅收征管失去了可靠的審計基礎。由于網上交易的電子化,電子貨幣、電子發票、網上銀行開始取代傳統的貨幣銀行、信用卡、現行的稅款征收方式與網上交易明星脫節,F行稅收征管方式的不適應將導致電子商務征稅方面法律責任上的空白地帶,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法律責任將無從談起,F行的稅收征管手段,是在手工填報、人工處理的基礎上進行的。而電子晌午運行模式,無論從交易時間、地點、方式等各個方面都不同于傳統貿易運作模式。其次,由于廠商和客戶通過互相進行直接貿易,省略了商業中間環節機構,使商業中介扣繳稅款的作用被嚴重削弱,因而稅務機關更加難于開展征管?梢姡娮由虅諏嵭袩o紙化操作,各種銷售依據都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稅收征管監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實物對象。同時,電子商務的快捷性、直接性、隱匿性、保密性等,不僅使得稅收的源泉,扣繳的控管手段失靈,而且客觀上促成了納稅人不遵從稅法的隨意性。加之稅收領域的現代化征管技術的嚴重滯后,都使依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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