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論無效與可撤銷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
摘要:我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的相關立法還存在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過于單一、對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沒有進行區分等不足,需要通過擴大可撤銷婚姻的范圍、規定無效婚姻宣告制度、細化行使請求權的主體和期限、區分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強化對善意相對人的保護等來進一步加以完善,以適應新時期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需要。關鍵詞: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立法;不足;完善中圖分類號:D913.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033(2010)01-0018-05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法的一項重要內容。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固然在第二章【論無效與可撤銷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相關文章:
試論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09-29
當前無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模式06-23
論配偶權及其立法完善07-28
試析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08-31
論個人獨資企業的轉讓風險及立法完善08-28
論無效婚姻10-24
試述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法律效力07-31
論完善我國公司立法中的董事忠實義務制度05-03
論 經 理 義 務-兼論完善我國公司立法中的經理義務制度10-11
試析關于商標淡化的立法與完善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