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區別要點
婚姻無效制度的確立,使得司法機關在處理違法婚姻的時候有明確充足的法律依據,進而改變了以前違法婚姻解除后果等同于合法婚姻解除后果的狀況,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沖突,從而維護了中國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區別要點,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兩者法律后果相同
1.無效婚姻,自始無效;撤銷后婚姻,自始無效。
2.兩者對子女的法律后果:當事人與其所生子女的關系,不會在法律上受到影響。
二、兩者區別
(一)產生的法律原因不同
無效婚姻原因: 1、有重婚行為;2、有法律上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結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結婚之后未能治愈;4、沒有達到《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年齡 。
可撤銷婚姻原因:因為脅迫結婚。
(二)兩者時效不同
無效婚姻只能夠在無效的原因消失之前宣告婚姻無效,一旦無效的原因消失之后,就不能再宣告婚姻無效了。
可撤銷婚姻應當從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之內提出申請。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在當事人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三)兩者請求權人不同
婚姻無效請求權人:雙方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分別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請求權人應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請求權人應為未達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
3、以有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請求權人應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請求權人應為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
可撤銷婚姻的撤銷請求勸人:只能使受脅迫方本人。
(四)兩者程序不同
主張無效婚姻:只能經司法機關依訴訟程序辦理
主張撤銷婚姻:受脅迫方既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
(五)兩者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處理方法不同
無效婚姻可以采用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可以另外制作調解書,對法院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
無效婚姻: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均無效:
a、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b、重婚的;
c、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當事人為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d、當事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2、無效婚姻的解除:
只要是無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予以解除。
根據《婚姻法》規定:
(1)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
(2)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3)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系,并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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