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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無效婚姻
很多人對婚姻法中規定的無效婚姻都不清楚,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資料,希望對大家有用,更多信息請關注應屆畢業培訓網。
(一)無效婚姻的概念和范圍
無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的男女兩性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包括違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姻、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婚姻、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婚姻。除了上述四種情形,當事人以其他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二)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
無效婚姻不發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婚姻關系的存續與人身密切相關,涉及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因而對其認定須經法定程序。在我國,無效婚姻通過司法程序予以確認。
在依司法程序確認婚姻的效力時,婚姻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包括單位均有權就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提起確認之訴。人民法院對此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不得適用調解。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訴。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扶養、繼承等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是無效婚姻,應依職權在判決中予以宣告。如果在結婚登記時存在無效婚姻的情形,但后來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當事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如果有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由于無效婚姻違反婚姻的強行性、禁止性規定,不利于婚姻法的實施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因此人民法院有權對此干預,限制當事人對起訴權的處分,對當事人的撤訴申請不予準許。如果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所受理的離婚案件確屬無效婚姻的,應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3條的規定,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無論是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還是在離婚案件中法院審理發現婚姻無效情形的,在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糾紛時,人民法院都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
對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或利害關系人是否仍然可以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婚姻法解釋(二)》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1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痘橐龇ń忉(二)》第6條對訴訟主體作了規定: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因為離婚是以原有婚姻關系合法存在為前提的,無效婚姻當事人談不上離婚。本案所涉及的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后,如果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三)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無效婚姻是違法婚姻,當然自始不發生合法婚姻的效力,在當事人之間不產生夫妻人身及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外,按共同共有處理。當事人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權利。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的規定,當事人以作為房屋登記行為基礎的婚姻、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無效或者應當撤銷為由,對房屋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先行解決民事爭議,民事爭議處理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內;已經受理的,裁定中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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