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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法律效力
【提要】本文通過對無效合同和可撤消合同效力各個角度,從而論證在活動中《合同法》所發揮著重要主導地位的鮮明性.為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我國曾于1981年和1999年先后兩次制定、修改并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這對于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維護經濟秩序,保護的正當權益,實現與國際接軌,和擴大對外經濟貿易,必將起著不可替換的作用。從對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剖析來看兩者存在著不同的涵義和性質,但可撤銷合同被撤銷后擔負著與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相同的責任和后果。由此我們不難分辨出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在經濟合同中充當著不同的角色。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第54條第2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違反不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成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逗贤ā返倪@兩項規定我們可以得出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所涉及的手段、以及所在的險惡專心。同時也告誡人們,在經濟活動中要想排除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中所涉及的各種陷餅和禁區,就必須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使合同成為經濟活動沿著正確軌道運行的有效保證“在訂立經濟合同中,人們不能忽視的另一個重要內容,就是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法律責任和所承擔的法律后果。當雙方當事人為訂立合同接觸和磋商時起,由于已經從事某些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故可以以為他們已經進進了某些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之中,而判定其是否有此種關系的標準就是看其是否具有締結合同的意圖。”從本文敘述的情況表明,依照合同法的相關理論,重視無效合同和可撤銷會同這兩個方面法律責任和法律后果,對于維護交易安全、強化合同當事人的老實信用觀念,實現商品交換的目的,都是十分重要的。”[關鍵詞]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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