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民事抗訴中的法檢沖突題目
在我國,人民***對民事訴訟活動進行監視主要是通過抗訴方式來實現的。民事訴訟中的抗訴,是指人民***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存在其他的法定情形,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的訴訟活動。即檢察機關是對已生效裁判進行事后監視來行使其權力的,這種權力行使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的。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人民***組織法》第一條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視機關”等等。具體到民事訴訟法領域,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視”,此外,分則中第一百八十五、一百八十六、一百八十七、一百八十八條對檢察機關抗訴的條件、方式、效力作了規定。但這些規定都比較籠統,缺乏具體的操縱。在司法實踐中,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從各自的態度出發,根據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單獨做出很多與抗訴有關的司法解釋。這些司法解釋出臺時缺乏兩家的共同磋商,導致有些司法解釋與立法本意相沖突,或相互的司法解釋相沖突,或一家有司法解釋而另一家卻無相應的司法解釋,這些現象的存在使本來就存在立法不足的民行法律監視工作更加難以開展。其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人民***提起抗訴是不是行使法律監視權的唯一手段?人民***以為,憲法已經確定了其行使法律監視權的主體地位,當然不僅僅通過行使抗訴權,還可以通過其他有效方式如提檢察意見、檢察建議,發糾正違法通知書等手段來實現。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30日發布的《民事行政抗訴辦案規則》中第四十七條規定,“人民***可以向法院提出檢察意見,以糾正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糾正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此規定肯定了檢察建議作為民事法律監視手段,但法院以為,《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抗訴這樣一種監視方式,用其它方式進行監視是無法律依據和法律效力,因此對檢察意見、檢察建議之類不予接受。筆者以為,在此上,抗訴是法定的監視方式,但其他方式也有其公道之處,比如其他方式程序簡便,時間較短,節省司法資源等,且經過一些地方嘗試,已收到很好的監視實效。檢察機關只要把握分寸不濫用監視權就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假如不采用其方法,僅采用抗訴,監視方式太單一、機械化,既不又不利于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另外從法律規定來看也是答應的。如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自己發現已生效判決、裁定錯誤的,可以發動再審程序。至于發現的途徑也有很多,如當事人的反映,法院自己對案件的審查等,當然也包括***提出的建議。【民事抗訴中的法檢沖突題目】相關文章:
關于民事執行理論研究中的若干題目06-06
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題目08-25
民事督促起訴若干題目研究04-29
民事權利能力若干題目研究06-08
論醫療過錯原則在法律沖突中的適用06-04
民事訴訟法對檢察監督案件的影響08-29
民事訴訟法課程的教學改革06-08
民事訴訟中的誠信原則探究06-06
關于物權法立法中若干題目的建議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