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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取得時效制度
內容摘要:時效取得制度是時效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現代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大都確認了該制度。目前我國正在進行物權法的立法工作,對于我國事否建立取得時效制度,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本文以學者們的爭論為切進點,分析了取得時效制度的意義和功能,指出該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公道性,我國的物權法草案應該規定該制度。在此基礎上,本文對世界各主要國家的取得時效制度進行了比較,分析了取得時效制度的構成要件,指出我國的物權法應該如何制定取得時效制度。關鍵詞:時效取得;善意取得;訴訟時效;構成要件
取得時效又稱為占有時效,它是指占有他人的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期限后,將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自羅馬法以來,取得時效就已存在,F行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大都確認了這種時效。對于目前我國正在進行的物權立法中是否有必要確認取得時效,學術界存在著不同的看法。
對于是否應當設立取得時效制度,我以為首先應分析其意義和功能,一個制度只有其存在的意義和功能,對社會的發展能起到積極的作用,該制度在社會上才有必要存在。
一、取得時效制度的意義、時間治愈權利瑕疵。
除了自然法上那些天賦權利外,時間性幾乎是所有權利的共性。一個人可能由于時間的記錄而獲得權利,也可能由于時間的流逝而喪失權利。 [①]取得時效制度有著悠久的歷史淵源,它是羅馬法上一項古老的制度,反映了社會經濟的客觀要求,其產生與羅馬法固有的制度構造息息相關,大抵是羅馬法過于注重交易的形式主義之結果。 [②]在古羅馬社會里,為了保護商品交易的安全,在契約形式上采取盡對的要式原則。根據嚴格的形式要求,當事人不履行規定的程序,只有當事人的意思以及交付和取得的事實,所有權無法完成轉移。這樣,一個人假如沒有依照規定的形式取得他人的財產,縱使事實上財產已屬于他,但在法律上他尚未取得所有權,為無權利人,故而就出現了事實關系與法律關系不一致的矛盾。為了消除長期占有而無法取得所有權的現象給社會帶來的不安和混亂,產生了取得時效制度。
取得時效是因一定的事實狀態完成而取得他人權利的制度,此種權利取得方式乃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地取得,與權利人的意思無關,甚至反于權利人的意思,故而取得時效從本質上而言是對權利人權利的一種強制剝奪。而民法則以確認和維護私有為使命。既然法律的目的在于維護私人的權利,故如有反權利的事實狀態存在時,應將此一權利障礙即時除往。可是,法律也應致力于社會生活關系的穩定與***,一定的事實狀態長期存在,社會常信賴其為真實的權利關系,并于此種事實狀態上建立各種法律關系,如欲保護真權利人,勢必將推翻此等業已建立起來的各種復雜關系,造成社會的不安與混亂,此已然違反了法律維持共同生活的和平秩序的理念。何況權利人長期消極不行使,占有人卻積極地行使權利,法律比較兩者的利益以及他們對物的實質的利害關系,與其保護原權利人,不如維持利用人對物的現時利益關系,更符正當律的根本目標。不獨如此,就權利存在的蓋然性而言,長久存在的事實狀態,通常與真實的權利關系大抵一致,然證實真實的權利關系所需的證據,常因歲月營造的滄海桑田而散往,不一獲得,縱或有之,也難以判明其真偽。與其勞師動眾,尋求無法確定的真正,不如徑以長久存在的事實狀態作為證據,更能符合社會的需求。于是,盡管法國民法典確立了私的所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原則,但依然采納了羅馬法上的這一制度,并為近現代盡大多數國家的民法所承襲。
二、取得時效的功能
(一)、確定財產回屬,定分止爭的功能。
依羅馬法學家的觀點,取得時效存在的理由在于:防止占有與所有長期屬于不同的人,及因此產生的法律不安定狀態。在羅馬法中,取得時效制度的功能正是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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