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證據交換制度的構建
庭前證據交換,是指開庭審理前由法院組織當事人就支持自己主張的證據出示給對方,并由對方發表認可或不認可等意見的活動。在民事審判方式改革中,由于過分夸大舉證、質證確當庭性,使得作為庭前預備主要的庭前證據交換受到了冷落,出現了向“一步到庭”、“直接開庭”等一些過激的做法。由此對于大部分的一審案件來說,由于庭前預備不到位,導致了庭審效率下降、庭審質量不高等弊真個產生,追求公正與效率的改革目標難以實現。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在不斷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對庭前證據交換進行了不斷完善,但在民事審判實踐中仍然沒有得到有效落實。筆者從對制約庭前證據交換制度落實的原因的進手,結合審判實踐,對證據交換的`具體操縱規程進行了設計。一、制約庭前證據交換制度落實的原因(一)熟悉上的缺陷和意識的匱乏。【庭前證據交換制度的構建】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