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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母公司在中國建立“投資公司”的法律題目
一、導論 1二、“投資公司”的概念與法律形式 2
三、投資公司的設立方式 3
四、成立投資公司的條件 3
五、投資公司設立的程序 5
六、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 6
七、投資公司的機構與解散 9
八、結語 13
一、導論
由于在大陸設立代表處(representative office)不能使大型公司或完成其目標,由于根據《關于治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僅容許從事非直接經營性活動。比如僅能代表該企業進行其經營范圍內的業務聯絡、產品先容、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所以大型公司往往通過在經濟特區設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來解決一系列經濟與法律。
在中國除了不少外資企業 設立三資企業(合資企業、合作企業與獨資企業)外 ,按照2003年7月10日后生效的《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公司的規定》第27條的規定,澳門地區(包括港臺地區)的投資者在大陸還可以設立“投資公司”。以往的《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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