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角度探討建立納稅人訴訟制度的必要性
摘 要:建立納稅人訴訟制度在我國具有多方面的必要性!稇椃ā穼駲嗟囊幎ㄊ瞧浣⒌膽椃ㄒ罁欢愂毡旧砭哂械墓嫘员砻骷{稅人訴訟制度的確立能夠切實保護納稅人的權利;納稅人的權利需要通過公眾參與機制和納稅人訴訟制度相結合來實現;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傾向于稅收債務關系,這表明必須建立納稅人訴訟制度來約束雙方當事人,敦促其適當履行義務;最后,納稅人訴訟制度的建立也是進步公民權利意識的一大推動力。關鍵詞:納稅人訴訟;公益訴訟;公眾參與
納稅人訴訟在我國由于往年一位湖南農民蔣石林狀告當地財政局超預算購買豪華轎車一案又一次引發了各界重視。這一案件讓我們意識到,納稅人訴訟不能再僅僅停留在對概念的理解和對西方相關制度的研究上,而是要切實致力于納稅人訴訟制度在中國國內的建立和具體操縱,使納稅人訴訟這一特殊的訴訟形式在我國能找到確切的法律依據。
1 納稅人訴訟制度具有憲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一規定反映了我國的“人***權論”,人民才是根本決定國家事務的主體。由此可知,國家的一切權力都來源于人民,那么稅收也不例外,是人民賦予國家的由國家通過向納稅人征稅并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權力。
我以為,根據人***權論,國家應該是處于一個“義務服務者”的地位,由于稅收并不是對國家提供公共服務行為的報酬,而是更接近于一種通俗意義上的“基金”的性質,是人民將自己的部分財產讓渡給國家,由國家同一使用治理的機制。在這一機制下,國家并不是稅收的終極消費者,對于納稅人而言,上繳的那部分稅收也不應看作是無償的消失,而是分散在納稅人所接受的各種公共服務中,簡而言之,即“用之于民”。既然稅收的最根本權力來源是人民,終極又由人民使用消費,那么人民當然有必要也有權利監視國家對稅款的使用,知曉稅款的具體往向,對稅款的不公道使用通過有效渠道進行有糾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還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 這是憲法保護公民基本權利財產權的表現。這表明,一切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行為都是違憲的。納稅人將私有財產讓渡給國家同一使用,其意義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假如有機關對稅收的使用是滿足自身的需要,而不是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當然也是一種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侵犯,所以是違憲的,公民應該享有違憲審查權,對不公道使用稅收的行為給予相應處理。
2 稅收的公益性決定納稅人訴訟制度的必要性
公益訴訟要求涉及公共利益,有學者將公共利益概括為四個特點:公共性、利益主體不特定性、利益現實性和緊迫性。由此,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可以界定為各種涉及資源、環境、公共財產和公共設施的行政訴訟。 稅收固然是個人讓渡自己的私有財產,單個看來是每一個個人與國家發生的法律關系,但從宏觀來看,私有財產以稅的形式上繳成為公共財產,滿足公眾需要。稅款的使用關乎每個納稅人的親身利益,所以使其具有了公共性和利益主體的不特定性。至于利益現實性和緊迫性,我個人以為,可以從兩個角度進行探討。
一方面,對這里的利益現實性是否可以作擴大解釋。很多時候稅款使用不當從表面上看似乎沒有對利益造成現實和緊迫的損害,但考慮到稅收在國計民生中的重要作用,這里所謂的利益現實性和緊迫性也許應該將造成損害威脅也包括在內。
另一方面,我本身對公共利益是否以利益現實性和緊迫性為要件持保存態度。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如資源環境等題目,其損害很多時候都不是現實和緊迫的,但是從長遠來看,如不盡早解決,往往又會造成難以估量的巨大損失。公益訴訟所追求的,不僅僅是民事訴訟的填補損失,更多的是追求預防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要夸大利益現實性和緊迫性,還有待商榷。 3 納稅人權利實現需要納稅人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