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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超市購物不慎損害商品,責任由誰承擔?
【內容提要】顧客超市購物不慎損害商品的責任承擔,從《民法通則》的混合過錯角度、從《合同法》的標的物交付風險轉移角度、從《產品質量法》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角度進行分析,將導致不同的法律責任承擔后果。對此,作者以為,為保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在法律適用上,應該適用《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 娟P鍵詞】混合過錯 標的物交付風險轉移 產品質量 有這樣一則事例:某顧客到超市欲買一瓶定發型用的者喱水,走到超市貨架旁邊看中了一瓶,于是伸手往拿。該顧客“拿”者喱水的時候,并不是用手往“抓”,而是用手指“捏”住者喱水瓶蓋,將者喱水從超市貨架上“提”了下來。誰知道這瓶者喱水的瓶蓋沒有擰緊,于是就在顧客將者喱水“提”著離開超市貨架的時候,者喱水掉在地板上,摔碎了。雙方就這瓶摔碎了的者喱水發生了爭議。超市方要求顧客承擔損失,說是者喱水是在顧客手中損壞的。顧客則堅持不賠,由于者喱水的瓶蓋沒有擰緊,假如者喱水瓶蓋擰緊了的話,就不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像這樣的事例在生活中是經常發生的。但是,像這樣的事例,若從不同法律角度分析,又將是導致不同的法律責任承擔結果。以下筆者便從《民法通則》、《合同法》、《產品質量法》三個角度進行分析。一、《民法通則》視角 以《民法通則》為視角,上述事例責任承擔的關鍵題目是混合過錯下責任該如何承擔的題目;旌线^錯,是指對于損害的發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過錯,或者說,由于加害人和受害人的過錯的結合,才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旌线^錯下,受害人的過錯本質上是違反了對自己的保護義務,而不是違反了侵權法所設定的不得損害他人的一般性義務。無論是混合過錯中的受害人的過錯,還是單獨引起損害發生的受害人的過錯,都是指受害人對于自己的人身及財產利益沒有盡到公道的照顧義務,或者沒有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而不是指因故意和過失致他人損害或違反了對他人應盡的公道留意的法定義務。并且,受害人的過錯一般情況下不具有違法性。混合過錯中的受害人過錯以加害行為存在為條件,其法律后果僅導致加害人責任的減輕或免除,而并非使受害人承擔對自己過錯行為的責任!睹穹ㄍ▌t》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即是混合過錯下的責任承擔:“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被旌线^錯的構成要件包括三個方面:受害人受到損害;雙方均有過錯;雙方的過錯行為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在上述事例中,者喱水被摔壞了,受害人超市方遭受到了損害;雙方都有過錯:加害方顧客在拿者喱水時,應該留意拿的方式正確,假如其拿的方式是“抓”,而不是“提”,則不會導致者喱水摔壞的損害后果。另外,假如受害人超市方自己留意到了像者喱水這種商品,由于顧客的不當行為會導致損害,而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例如包裝方式、或者有對顧客的警示提示等——也不會產生者喱水摔壞的后果。加害人顧客與受害人超市正是由于各自的過錯的偶然結合導致了者喱水的摔壞,說明了雙方的過錯行為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混合過錯回責原則的規定,上述事例中超市應該減輕加害人隔顧客的損害賠償責任。需留意的是,《民法通則》對于混合過錯的法律后果是“受害人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所以上述事例中的顧客的民事責任是不能免除的。換言之,顧客至少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甚至全部。
二、《合同法》視角 以《合同法》為視角,上述事例責任承擔的關鍵題目是買賣合同中標的物風險負擔題目!逗贤ā返谝话偎氖䲢l規定了標的物風險的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备鶕逗贤ā返谝话偎氖䲢l的規定,判定標的物風險轉移的關鍵點是對交付的理解。交付在類型上有現實交付和擬制交付,F實交付是指出賣人將其標的物的事實管領權轉移給買受人,使標的物處于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由買受人直接占有標的物,F實交付一般是指具體的、可以轉移實際占有的物品的交付。擬制交付,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權利轉移給買受人,以替換對實物的交付。擬制交付又分為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簡易交付是指在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實際占有標的物時,則合同一經成立即視為交付完成,此前買受人固然占有標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權,合同成立時轉移的只是所有權;指示交付是指在標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況下,出賣人將要求第三人返還標的物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以此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這種返還請求權正是標的物所有權的體現;占有改定是指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但標的物在約定的期間仍由出賣人占有,此種交付中雖不轉移占有,僅轉移所有權,但仍能完成交付。擬制交付就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交付。所以,在法律內涵上交付的內容包括所有權的轉移和占有轉移兩種情況。但是,從字面含義上看,交付僅僅是占有的事實轉移。正由于這種區別,關于標的物交付的風險轉移便有兩種立法主義,一是所有權轉移主義,一是交付主義(或者稱之為占有轉移主義)。前者是指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由所有權人負擔,以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為風險轉移的時間,無論實際占有是否轉移,此種立法以法國、英國為代表。后者是指是指標的物的風險由占有人負擔,以標的物實際占有的轉移作為風險轉移的標志,而不論標的物的所有權在何時轉移(顯然此處的交付是指轉移占有),此種立法以德國、美國為代表。被以為代表了國際立法趨勢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也采納了占有主義。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通說以為在買賣合同標的物風險轉移題目上采取的是交付主義(或者稱之為占有轉移主義。按照我國《合同法》關于交付涵義的通說理解,在動產交付中主要是現實交付,即動產占有的轉移。動產占有轉移后,風險也隨之轉移。因此,上述事例中,顧客從超市貨架上“拿”出者喱水的時候,便視為交付,即該瓶者喱水的占有已經從超市方轉移到了顧客方,其風險也從超市方轉移到了顧客方。由于顧客的不慎,導致了者喱水掉在地上摔壞了,其風險自然應該由顧客承擔,即顧客照樣得付給超市方這瓶者喱水的市場價格。
三、《產品質量法》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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