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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在合同法領域的題目及解決思路
內容摘要:本文主要從合同法的角度來關注電子商務,但并不單純指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電子商務中牽扯到法律規范的題目,作者以為假如能夠用治理和信息技術公道地規避法律題目,那么是最好不過的了。也就是說,盡量在技術和治理的層次上來解決題目,避免觸及新的或者舊的法律題目。所以文章的題目定位于電子商務在合同法領域面臨的若干題目及解決辦法。關鍵詞:電子商務 電子合同 認證中心(CA) 電子簽名 B2B B2C
電子商務概述
電子商務指的是貿易活動的電子化。電子商務是一個跨學科的領域。涉及到治理、信息技術、法律等領域。它的成功需要三個因素:高超的商務治理技巧、先進的信息技術支持和開明的法律規范的保障。以前,人們往往傾注更多的關心在前兩者上,通常忽略了它所處的法律環境題目,F在,隨著題目的進一步深進,人們意識到了法律保障的重要性。這個題目假如解決不好,必然會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甚至停滯不前。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以網絡作為傳輸工具,物流、現金流、信息流等都在互聯網上各方活動著,形成一個環境系統。
對于商家來說,電子商務系統小大由之,可視具體情況而定,但首先必須權衡預算本錢和收益的題目,由于商家首先考慮的是利潤最大化題目。其次,就應該考慮到所觸及的法律題目。
電子商務與合同法
毫無疑問,電子商務的成長首當其沖給作為商法基礎的合同法帶來了嚴重的考驗。涉及到電子合同的法律規定以及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等題目。下面逐一先容相應的題目及解決辦法。
交易雙方的識別與認證
這主要是針對B2B而言。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的一個很大的不同就是交易雙方不一定見面,而是通過互聯網來簽定電子合同。通過互聯網訂立電子合同的一個最大難點就是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題目。
關于這個題目,可以通過認證中心來解決,并且很多國家都已經實施了該項措施。由于認證中心所處的位置,要求它必須具有公正、權威、可信賴性。并且,認證中心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必須得到法律的承認。CA作為電子商務中受信任的第三方,授予每個用戶一個數字證書,證書的作用是列出用戶所擁有的公鑰具有正當性,并且該證書由于使用了認證中心的私鑰加密,所以每個用戶都可以用認證中心公布的公鑰進行認證,以確認是該中心出具的證書。這樣電子商務的一方就可以用對方經過公證的公鑰來驗證對方的經過私鑰加密的合同文件是否真實了。這種方法被證實很有效,但是這要求CA必須具有足夠的實力能夠出具有足夠安全性的電子證書。
所以,CA的權威與公正十分重要。我國大部分認證中心并不能十分令人滿足,因此,由中國人民銀行出面,組織了12家貿易銀行組建了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FCA),具有了足夠的權威性,值得信賴。而在國外,目前在全球中處于領導地位的要屬美國的VeriSign公司創建的認證中心,已經得到了世界各地商家的認可。另外,在SET(1996年由IBM,Master Card International、Visa International、Microsoft、Netscape等共同制定的標準)交易體系中,CA不僅對持卡人、商戶發放證書,還對獲得存款的銀行、網關發放證書,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和規范性,惟一的缺陷就是設置的本錢較高。
我們在選擇認證中心時,要謹慎、要選擇具有權威認證的機構,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而且,美國、日本和歐盟已經出臺了相應的法律,以促使電子簽名使用及認證機構運作的標準化。我國在這方面還比較落后,有待于立法的完善。
交易的正當與合同的生效
電子商務中的很多交易是在互聯網上執行的,并不需要現實的實物交割。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正當題目,以及對這樣的交易監管題目。另外,電子合同的生效題目也與此有關,假如合同違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護。同時合同的生效還涉及到其他一些題目,即如何才算生效題目?
電子商務的交易要符正當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務行為。那樣的商務行為不被法律所保護。所謂的非法行為包括網上賭博、網上色情交易、觸犯***或其他欺詐行為等。所以,商家首先要做到的就是避免違法的行為發生。另外,國家也應該加大對互聯網的監管力度,制定相應的辦法,最好防范于未然。
而且,若交易是B2C形式,還涉及到未成年人交易題目。若年齡太小,可能不具備相應的交易能力,我國《民法通則》以年齡為界定行為能力的依據,但對于網絡商家而言,無從證實交易相對人實際年齡,若日后動輒被主張網絡交易合同無效或效力未定而無法執行,對商家未免不公。所以,作者建議商家在網絡商店中出售大批產品或者是比較昂貴的產品時,要在明顯位置著名禁止未成年人進行交易,這樣商家可能在未來的法律糾紛中處于有利位置。
在合同生效題目上,現在基本也達成了一致認可。電子承諾到達速度很快,投郵和到達幾乎同時,因此,在生效時間上一般不會存在多大分歧。對于生效地點題目,由于數據電文的接受地點比較輕易確定,所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諾到達的地點作為生效的地點。但在英美法系國家中,采取承諾一旦發出即告合同生效,并以承諾的發出地為合同的成立地的原則,而在網上契約中,合同的發出地很可能是不確定的,甚至有可能是在一列火車中的一個筆記本電腦上,這樣就導致在適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困難。商家對這點要熟知,當簽定合同時,要考慮接收地的法律條文要求,以免發生法律糾紛時,對己方不利。我國事采用大陸法系的“到達主義”原則,合同到達時生效。
電子簽名的有效性
我國固然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則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認,但是在證據法中卻沒有提及,存在著一定的法律漏洞題目。就電子簽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這個題目上,我覺得我們可以鑒戒美國電子簽名法中的技術中立原則。
技術中立原則: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非對稱性公然密鑰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于現狀,以至閉塞賢路。
電子合同的確認題目
電子合同固然具有方便、快捷、本錢低等一系列優點,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由于網絡安全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無論多么安全的加密或者其他網絡安全防范技術,理論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網絡病毒或者其他人為因素,都有可能導致電子合同的丟失,所以,是否考慮采取書面合同的形式來對電子合同賜與確認呢?這樣的確認是否有效呢?
假如條件答應的話,建議盡量能簽訂確認書的,就簽訂確認書。由于我國的新《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边@一規定對防范電子商務風險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這樣商家就可以先通過網絡與對方進行了解、溝通、談判進而簽訂網絡合同,然后再進行確認,簽訂確認書。這樣就可以大幅度降低談判本錢。
總 結
最后,關于電子商務中與合同法相關的題目還有很多,如:格式合同題目等。本人難以逐一提及,但我覺得對于商家來說,終極的解決思路無非是在本文開頭提出的思想,盡量用治理和技術的方法來解決或者規避所碰到的法律題目,把能產生法律糾紛的可能降低到最低限度。對于國家來說,則要盡可能地照顧到各方利益,在立法時盡量作到既公平、公正,同時又要起到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的作用,這就有待于我國的立法不斷完善。?幢疚哪軌蚱鸬綊伌u引玉的作用,使更多的國家有關機構,商家,消費者能來關注電子商務的法律題目,提出相應的建議,這樣才有利于我國電子商務的立法完善,進而有利于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興起,促進我國經濟發展。
參考資料:
1.電子商務法,[美]考夫曼著,張楚等譯,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初版
2.電子商務機遇與挑戰,[美]希德·拉曼、馬赫胥·萊辛哈尼編,華夏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3.電子商務實務,孫杰、張建三等編著,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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