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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開發房產出租業務的納稅調整
制度與稅法在房地產開發收入的確認上存在一定的差異。對于將開發產品用于本企業自用、捐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會計上認為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符合一般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原則,不作銷售處理,按成本轉賬;稅法則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相關的收入、成本和費用。下面以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房地產用于對外出租為例,說明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與納稅調整。例:甲公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2004年6月30日,將一棟剛剛開發完工的房產出租給乙公司,租期為2年,租金總額240000元。該房產的賬面價值為800000元,市場價格為1000000元。租賃到期后,甲公司將該房產出售給丙公司,售價1100000元。假定甲公司按20年攤銷該房屋的成本,不考慮殘值,于每年末確認租賃收入并攤銷相關費用,城建稅率為7%,費附加為3%。
2004年6月,甲公司將房屋出租給乙公司:
借:出租開發產品-出租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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