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銀行行業基本知識:
1.從1984年起,人行專門行使央行的職能1995年3月18日通過《人行法》以法律形式確定;2003年12月27日《人行法修正案》,人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交銀監會,銀監會成立于2003年4月。
2.1994年,先后成立了國家開發、中國進出口、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銀行;1995年3月18日通過《人行法》;2003年12月27日《人行法修正案》。
3.交行1987年組建,是第一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中行、建行2004年、工行2005年整體改制為股份。
4.2001年第一家農村股份制商業銀行:張家港;2003年第一家農村合作銀行:寧波鄞州;農村資金互助社和村鎮銀行是2007年新批準設立。2006年12月31日郵政儲蓄銀行成立2007年3月20掛牌,定位:依托發揮網絡優勢,完善金融服務。零售與中間為主,提供基礎金融服務。
5.渤海銀行2005年;上海銀行1995年。
6.2006年4月26日,上海銀行寧波分行----城市商行第一家跨區設分支;:05.11.28徽商銀行城商行重組序幕;2007.01.24江蘇銀行邁上臺階。
7.2006年12月11日,入世貿過渡期結束《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正式生效,取消經營人民幣業務地域、客戶限制,允許對所有客戶提供人民幣業務,取消對在華經營非審慎限制----標志著正式全面開放銀行業。
8.2007年1月全國金融會議決定:首先推進國家開發銀行改革,全面推行商業化運作,主要從事中長期業務,公開透明招標制。
9.1998年城市合作銀行更名為城市商業銀行。
11.2006年工行上海、香港同步上市;中行先后兩地上市。建行05年在香港上市,唯一沒有在上海上市。交行2005年香港2007年上海上市。
12.交行1987年組建,是第一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建2004年、工行2005年整體改制為股份。農行自2007年2月正式開始股份制改革,截至2007年4月尚未完成。
13.截至2007年4月,中國銀行業協會設有5個專業委員會:法律、自律、從業資格認證、農村合作金融、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
14.2006年9月在上海成立的是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成立于1999年;大連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993年;鄭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
15.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是從84年同業拆借市場開始的。同業拆借市場屬貨幣市場。90年底滬、深證券交易所成立,標志我國股票市場正式形成,股票市場屬于資本市場。
16.2004年10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放開存款利率的下限,允許金融機構(城鄉信用社除外)下浮存款利率。2004年10月29日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下限管理。
17.從2005年9月21日起,對活期按季結息
18.《反洗錢法》2006年10月31日審議通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大額和可疑》于2006年11月6日通過,2007年3月1日施行
19.2003年12月27日《關于修改〈商業銀行法〉的決定》通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0.2006年8月27日通過《破產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1.《擔保法》于1995年通過并實施
22.《物權法》于2007年3月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3.《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于2007年2月9日通過生效。
24.1997年6月,銀行間債券市場成立,并與交易所債券市場共同構成了我國的債券市場。承辦柜臺交易的商業銀行都是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銀行柜臺交易市場可以看成是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延伸。
25.《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于2006年修改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6.現行的《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7.從2005年9月21日起,我國對活期存款實行按季度結息
28.1979年,日本輸出入銀行在北京設立代表處;新中國第一家信托投資公司——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成立。
29.2004年我國進一步改革存款準備金制度,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
30.現行的《票據法》于2004年8月28日通過修正并開始施行
31.境內機構原則上只能開立1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32.銀行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所以核心資本不得低于銀行資本的50%。
33.資本監管方面改進之一:規定了0、20%、50%、100%的資產風險權重系數,取消了10%和70%的資產風險權重系數
34.勞動力人口是指年齡在16歲以上具有勞動能力的人的全體。
35.我國銀行開辦的外幣存款幣種9種:美、歐、日、港、瑞郎、加元、英、新加坡元、澳元(這3個外匯采用間接標價法境內機構原則上只能開立1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36.個人房貸中,貸款與房價款比例最高為80%;貸款人發放自用、款、商用、二手車貸80%、70%、50%;車貸期限(含展期)不超過5年。二手車貸不超3年。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最長10年。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最長8年。
37.貸款展期不超原貸期限一半,累計不超過3年。
38.非金融企業短期融資券期限最長不超過365天,證券公司期限最長不超過91天。
39.本票提示付款期限為2個月
40.央行票據期限通常為3個月、6個月和12月
41.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總額原則上按照在校生總數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標準項目貸款利率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可以下浮,但不得超過10%,上浮不作限制;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
42.《新資本協議》規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于4%。銀行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所以核心資本不得低于銀行資本的50%。;規定了0、20%、50%、100%的資產風險權重系數,取消了10%和70%的資產風險權重系數
43.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銀監可以實行接管。接管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44.大額交易標準:單或累計20萬等值1萬美元現金收支(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等);單位賬戶之間200萬等值20萬美元轉賬;個人賬戶之間,以及個人賬戶與單位賬戶之間單筆或累計50萬等值10萬美元劃轉;跨境交易一方為個人單或累等值1萬美元
45.商業銀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
46.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有限和股份注冊資本最低3萬元和500萬元。
47.債權申報期限自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30日,最長3個月大額和可疑報告管理辦法》規定了9類交易如未發現交易可疑的,免于大額交易報告。
48.股東大會作出修改章程、增減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分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49.人民法院受理申請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無償轉讓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50.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
51.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后、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后,金融機構應當至少保存5年
52.流動性資產余額/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即流動性負債余額就不得高于流動性資產余額的4倍。
53.銀監會對已經或可能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商業銀行接管,接管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54.汽車金融公司可以接受境內股東單位3個月以上期限的存款
55.銀監會應自收到人行建議之日起30日內回復
56.《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的三大支柱是:最低資本要求、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貨幣政策的“三大法寶”:公開市場業務、存款準備金政策、再貼現政策;
57.銀行最主要的三大風險是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
58.持有期收益率=(賣出價—買入價+現金分配***股息、紅利)/買入價;資本充足率=(核心+附屬)/風險加權資產;資本利潤率(ROE)=凈利潤/股東權益;資產利潤率ROA=凈利潤/總資產;股權乘數EM總資產/股東權益;ROE=ROA*EM
59.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LIBOR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人行PBC;銀監會CBRC;銀行業協會CBA;工行ICBC;中行BOC;交行BOCOM;農行ABC;建行CCB;證監會CSRC;保監會CIRC
60.銀監會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實地查閱帳表、文件、檔案和座談詢問,對風險性和合規性分析、檢查、評價和處理是“現場檢查”定義。四種監管:“非現場監管”---收集數據資料基礎上的分析評價;“現場檢查”---實地查閱資料和訪談基礎上的分析評價;“監管談話”---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進行談話;“信息披露監管”---要求機構按照規定披露信息。
61.“會員大會”是銀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秘書處”為日常辦事機構。
62.工行:工商信貸和個人儲蓄;農行:農村金融;中行:經營并管理外匯;建行:基礎設施建設等長期信用。
63.股份制商業銀行的作用:填補市場空白,較好地滿足融資和儲蓄業務需求;打破壟斷局面,促進競爭機制形成、競爭水平提高;經營管理“試驗田”,推動銀行業改革和發展。
64.城市商行趨勢:引進戰略投資者、聯合重組、跨區經營。
65.外商獨資、中外合資銀行:經營部分或全部外匯和人民幣業務,經批準經營結匯、售匯(全面的外匯和人民幣業務)。外國銀行分行:經營部分或者全部外匯業務以及對除中國境內公民以外客戶的人民幣業務(不是全面的人民幣業務)。外國銀行代表處不是營業性機構。外資銀行要享受國民待遇必須是獨立法人即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