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起制度武器保護農村留守兒童
導讀:國務院14日公布的《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提出,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家庭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以下是由應屆畢業生網小編J.L為您整理推薦的用制度保護農村留守兒童,歡迎參考閱讀。
[父母] 外出務工前要妥善安置子女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指出:“父母要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即使父母外出務工,也不能逃避這種法律責任。”
佟麗華說,父母外出務工前要對子女進行妥善安置,《意見》具體提出了三種方案:一是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二是一方留家照料;三是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同時,依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意見》明確要求不得讓不滿16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
此外,意見還要求,“外出務工人員要與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聯系、多見面,及時了解掌握他們的生活、學習和心理狀況,給予更多親情關愛。”
[基層鄉鎮政府和村(居)委會] 建立完備的留守兒童信息臺賬
佟麗華認為,《意見》強化了基層鄉鎮政府和村居委會的監護監督職責。如提出村(居)民委員會要定期走訪、全面排查,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詳實完備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村(居)民委員會,在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
通過黨員干部上門家訪、駐村干部探訪、專業社會工作者隨訪等方式,對重點對象進行核查,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料。
《意見》還明確要求務工人員流入地政府為務工人員家庭在落戶、住房保障、照料、就學等方面提供更多幫扶支持。
[學校] 落實輟學學生登記、勸讀制度
利用電話、家訪、家長會等方式加強與家長、受委托監護人的`溝通交流,了解幫助監護人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學習情況;及時了解無故曠課農村留守兒童情況,落實輟學學生登記、勸返復學和書面報告制度,勸返無效的,應書面報告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勸返復學;幫助留守兒童加強與父母的情感聯系和親情交流;
寄宿制學校要完善教職工值班制度,落實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責任,豐富校園文化生活,增強學校教育吸引力;中小學校、幼兒園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第一時間報告公安機關。
《意見》對教育行政部門也明確提出4項具體要求,包括落實免費義務教育和教育資助政策;支持和指導中小學校加強心理健康教育;
加強農村留守兒童相對集中學校教職工的專題培訓,著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員關愛照料農村留守兒童的能力;幫助兒童提高防范不法侵害的行為意識、掌握預防意外傷害的安全常識。
[公安、民政] 各司其職保護留守兒童權益
佟麗華認為,《意見》明確公安機關和民政部門的具體職責,如,不論孩子受到來自父母或其他任何人的傷害,公安機關要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其就醫、鑒定傷情,為進一步采取干預措施、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打下基礎;
對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構成虐待罪或遺棄罪的,要立即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在接到兒童權利受到侵害的報告并調查處理后,要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縣級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要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的監護監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快孵化專業社會組織,依托社會組織培養專業服務人員;
對于監護人家庭經濟困難、符合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會救助部門要及時納入保障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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