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及休假制度
一、制定目的
為完善公司福利制度,加強考勤管理,規范考勤和休假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高管人員以外的全體員工。
2、高管人員實行綜合工時制度,根據部門業務需要決定上下班時間,不計日常考勤及加班;同時高管人員實行嚴格的工作責任制度,對其主管的部門的工作進度和質量負完全責任,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卸責任。
三、工作時間
公司實行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的綜合工時制度。
1.正常辦公時間: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午餐時間: 12:00-13:00
2.可選工作時間:
(研發部門可選彈性工作時間,保證每天8小時工作時間,上午最晚不能超過10點,下午下班不能早于18:00點。)
3.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調整員工上下班時間以及要求員工加班。
四、考勤辦法和考勤統計
公司建立員工上下班簽到、簽退、異常出勤登記核準和休假審批制度。
員工正常上下班通過門禁系統或公司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簽到、簽退;異常出勤應在《個人異常出勤表》(見附件)上標注并經主管核準;休假應按規定填寫《請假單》(見附件),辦理請假手續,并在個人異常出勤表上記錄。
考勤和請假最小以2小時為單位。
員工正常簽到、簽退記錄;異常出勤記錄和請假記錄3個部分共同構成員工每月個人考勤記錄。員工個人考勤記錄是計算員工工資和午餐補貼的依據。
每月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部門秘書或考勤負責人將本部門(處)全體員工上個月的簽到、簽退記錄、請假單、"個人異常出勤表"收齊,報部門經理和分管領導審核簽字認可后報人力資源部;成都分公司由成都VSP中心綜合管理部將考勤統計資料經分管領導審核后電子郵件報給人力資源部;上海、廣州辦事處行政助理每月將當地員工的考勤統計資料以電子郵件報給人力資源部,并將員工個人異常出勤表快遞報給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分別請各有關主管確認。
人力資源部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上月考勤統計,公布通報各部門考勤情況,并按規定對違紀人員予以處罰。
五、簽到、簽退:
公司總部、分支機構及辦公地,分別采用以下簽到、簽退辦法:
1.公司總部:北京中信國安數碼港
采用公司門禁系統進行簽到、簽退,每天的第一次刷卡記錄為簽到,最后一次刷卡為簽退記錄。
2.上地軟件評測中心辦公地(QA部門)
采用打卡考勤機,上、下班打卡。
部門經理要對部門員工考勤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3.成都分公司:
在前臺打卡機打卡簽到、簽退,前臺秘書有權利和義務對簽到、簽退進行監督,綜合管理部經理對成都分公司的考勤負責。
4.廣州、上海辦事處:
由辦事處行政助理負責駐當地員工的考勤登記,辦事處負責人對當地員工考勤紀錄的真實和完整性負責。
凡是簽到記錄不全、不符合規范者,視為至少半天缺勤;委托或代人簽到、簽退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按曠工處理;弄虛作假、偽造出勤記錄者,按曠工處理。
各辦公地點考勤負責人,要對有關員工簽到、簽退記錄的真實性負責,人力資源部會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各辦公地點的考勤記錄情況,凡考勤記錄不全或發現弄虛作假行為的,除按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外,還要對考勤負責人進行批評和處罰。
六、異常出勤:
㈠ 異常出勤包含以下情況:
1.遲到、早退
2.異地出差;
3.市內公出;
4.加班;
5.休假;
6.曠工;
員工異常出勤要在本人當月的個人異常出勤表上標注。
、 加班
公司實行工作目標責任制度,員工應按公司和職位說明書要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因個人原因未完成工作而自愿延長工作時間的,不計加班。
按公司要求加班的,須經部門分管公司領導批準,并辦理審批手續;
加班審批單,經審批后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對加班的考勤統計,以實際的加班時間為準。
加班原則上以倒休的方式處理,特殊情況個案處理。
、 異常出勤的記錄和核準:
1.異常出勤,須在個人異常出勤表上標注。
2.個人異常出勤表,每月底需經部門經理和部門副總確認。
3.部門經理需要在本部門每位員工的個人異常出勤表上簽字確認。部門經理在員工個人異常出勤表上每周簽字確認。
4.部門副總,每月審核所分管的部門考勤記錄后,在部門考勤確認單上簽字確認。
5.部門經理個人的考勤記錄表,需經分管公司領導簽字確認。
七、休假
、 加班補休
1.經公司審批確認的加班,可補休同等時間。
2.因項目需要,長期連續異地出差時間超過15天的,出差期間占用公休日工作的,可補休同等時間;
3.上述補休,可以在加班或出差結束后的6個月內完成,過期未補休的,此項補休權利作廢。因工作原因確實沒有時間補休的,經部門副總同意并報人力資源部核準后可以順延半年。
4.補休要填寫請假單,經領導批準后交人力資源部備案。連續補休超過三天的需提前15天經部門負責人同意方可。
5.以上有關加班和倒休條款,不適用于銷售人員。
、 法定節假日
員工享有國家法定的節假日。
、 婚假、喪假、產假
1.婚假
公司正式員工結婚,可享有3工作日的全薪假期。符合國家規定的晚婚年齡的正式員工,享有7個工作日的晚婚獎勵假期;榧賾陬I取結婚證后1年之內休完,過期作廢。婚假可1次休完,也可分2次休完。
員工試用期結婚需要請假的,按事假處理。
2.喪假
員工(包括試用員工和正式職工)直系親屬逝世,可有3個工作日的全薪假期。
3.計劃生育休假(本條款假期天數為自然天而非指工作日)
、 女員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增加獎勵假30天。⑵ 女員工懷孕流產的,憑醫院證明,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
、 女員工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懷孕或生育的,無帶薪休假。
、 女員工自嬰兒出生之日起至一周歲止,每個工作日內給予哺乳兩次,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
⑸女員工在法定產假期間的工資標準,為其崗位工資。有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即為其在法定產假期間的工資,標準按照政府的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執行。生育津貼,低于其崗位工資(扣除社保、公積金和個人所得稅后)的,由公司補足其差額。沒有上生育保險的公司正式女職工,法定產假期間的工資標準即為其崗位工資。
、 公司正式男性員工,在妻子生育時,可享受3個工作日的帶薪陪產假。此項休假須在妻子生育后的1個月內休完,過期作廢。
(7)超過法定期限的產假、陪產假,按照事假處理,履行事假審批手續。
、 帶薪年假
1、 享受年假的資格和年假期限:
員工入司滿一年,可享受帶薪年假。每年年假最低為5天,最高為15天。具體的天數,根據員工的累積工作年限和入司年限確定:
(1) 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 員工入司年限每增加1年,年假增加1天;其間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和20年的,年假自然分別跳檔至10天和15天;
2、 公司實行自然年統計年休假方式。
(1) 新入職員工,從入司滿一年之日,至當年12月31日之前的時間,折算當年的年假時間。(比如,2008年3月15日入司的員工,到2009年3月15日開始享有一年5天的年休假,則在2009年12月31日前,折算有4天年休假,2010年全年有6天年假)。
(2) 員工累計工作年限達到10年、20年,次年開始享受相應檔次的年假天數。
3、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 員工和部門應事先作好工作計劃,以便適時安排年假。公司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假的,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公司按照該員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5、 年假的申請審批:
員工申請休年假,應經直接主管和部門經理同意后,報部門總監批準,在人力資源備案登記。連續三天(含)以上的年假,應提前15天提出申請。
、 病假
1.病假可用加班或帶薪年假沖抵;
2.員工患病需要離崗治療的,病假時間和相關待遇按勞動法規關于醫療期相關規定;
3、員工病假期間,發放病假工資,公司病假工資計算:
病假期間工資=公司日病假工資*病假天數; 公司病假工資標準=當地月最低工資/21.75(北京市目前標準:33.56元=730/21.75)
㈥ 事假
1.事假一月內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一年累計不得超過15工作日。特殊情況需體系(營銷、技術、支撐)主管副總審批。
2.事假可用加班倒休或帶薪年假沖抵,如不沖抵,扣除當日工資。
3.員工事假超過公司規定,公司有權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
、 試用員工休假
1.試用員工在試用期間,除法定節假日外和因直系親屬去世的3天喪假外,一切休假(包括病、事假)均不帶薪。
2.試用期內不享受婚假、產假和計劃生育假。
3.試用期間,請假若滿5個工作日(含5個工作日),試用期將順延以補足因休假所缺工作日。
八、請假手續
1.任何休假皆須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未經批準缺勤者,按曠工處理。
2.員工請假,3天(含)以內由部門經理審批,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由部門或中心總監/行業銷售或區域銷售副總審批,5天以上由體系主管副總審批。
3.申請年假(3天以上)、婚假、產假必須提前兩周辦理請假手續;事假必須至少提前1天辦理請假手續;病假、喪假等緊急情況,如果當時不能到公司辦理請假手續的,必須在當日之內用電話向部門經理請假,報部門分管公司領導批準,并由部門經理通知人力資源部備案,如部門主管不在,可直接通知人力資源部,但上班當天必須補辦請假手續。
九、違紀處理
人力資源部根據每月考勤統計,將遲到、早退、缺勤等違紀情況通報給各部門經理和部門副總。對違紀情況嚴重者,將通報批評,并按下列條款予以處罰:
遲到:在晚于規定上班時間30分鐘以內到崗者定義為遲到;
早退:早于規定下班時間30分鐘以內下班者定義為早退;
30分鐘以上遲到或早退,根據時間的長短計為2小時、半天或1天的事假。
1.每月遲到次數累計3次以上(含3次)者,每次罰扣本人工資50元。
2.曠工每天罰款500元,并通報批評;連續曠工3天以上(含3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5天以上(含5天),屬于嚴重違紀,公司辭退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弄虛作假、偽造出勤記錄者,按曠工處理。
4.對于因考勤負責人員失職造成考勤記錄不實、不全、考勤記錄混亂,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罰款50至500元的處理。
凡因未遵守考勤制度造成工作日無簽到、簽退記錄也沒有異常出勤登記記錄的,一律作曠工處理。
對于因雨雪等惡劣天氣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遲到,經人力資源部確認并發布通報,不視為違紀。
本規定已經經營委員會批準,自2014年6月24日起實施。其他有關考勤與休假的規定凡與本規定矛盾者,一律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的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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