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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休假制度

        時間:2024-01-22 17:36:33 制度 我要投稿

        請休假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請休假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請休假制度

        請休假制度1

          為規范考勤紀律,根據人事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關于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有關問題的通知》等上級對假期及待遇的規定和精神,結合局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局在編工作人員)。

          一、政策規定的各類假期

          局工作人員的假期包括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婚假、產假、看護假、哺乳假、節育假、探親假及喪假等。

          法定節假日是指國務院規定放假的節日,工作人員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休假。全國放假的節日有:元旦、春節、清明節、端午節、國際勞動節、中秋節、國慶節等七大節日以及雙休日。

          二、帶薪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是工作人員的基本權利。工作人員連續工作一年以上,每年可享受帶薪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一)年休假假期

          1.工作人員工作連續工作滿1年(已轉正定級)未滿10年,年休假5天;

          2.已滿10年不滿20年,年休假10天;3.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請休假制度

          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工作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1.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5.女工作人員產假期滿后,再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的。 6.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第1、2、3、4、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則不能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三)從局以外單位調入人員,當年其在原單位已休年休假天數累計計算。

          三、探親假

          工作滿一年的在職工作人員,與配偶不住在一起或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

          “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團聚的”是指工作人員與探親對象居住在異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并且雙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

          “探親對象居住在異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請休假制度

          夜和休息半個白天,并且雙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三個休假條件必須同時符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是按照當前交通部門提供的客運汽車作為交通工具進行衡量。

          (一)探親假假期

          1.未婚人員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2.已婚人員在新婚滿一年后,每年給予一方探視異地分居配偶假一次,假期為30天。若一方享受了探親假,另一方不再享受。

          3.已婚人員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4.與配偶異地分居,距離在80公里以上,通過現有客運可以在公休日抵達,但因配偶工作關系無法團聚的,如邊防、現役軍人,需在周六日長期工作等特殊行業,配偶單位出具證明(證明探視對象的工種、基本情況;探視對象與本人的關系,探視對象在過去一年未享受一年一度探視異地分居配偶假;探視對象因工作長期在公休假日上班,無法與配偶團聚;出具證明單位的經辦人姓名及聯系電話),經局批準,每年可享受30天的假期。

          工作人員申請探望配偶或父母時需提交以下材料:書面申請(寫明探視對象的姓名、與本人的關系、是否

          請休假制度

          長期居住在外地而無法在公休假日團聚,探視對象為配偶的還須聲明對方本年度未享受探親假;探視對象有單位的,寫上其單位人事管理部門的聯系電話,無單位的寫上居住地村、居委會的聯系電話);

          2、探視對象戶口本(或身份證)復印件。

          (二)探親假所稱的父母,包括自幼撫養工作人員長大且現由工作人員供養的親屬。

          (三)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異地并且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待遇規定的,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選擇探望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四)父母和配偶在同一居住地的,不得同時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和探望配偶假期。

          (五)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不得分段安排;本人提出申請,經批準,可給予路程假2天。上述期限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六)探親路費報銷由人事教育科和財務科按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四、婚假

          工作人員經法定程序辦理了結婚手續的,可休婚假5天;實行晚婚者(比法定婚齡遲三周年以上初婚的),結婚假期為15天;再婚者,結婚假為5天;再婚夫妻初婚一方達到晚婚年齡的,享受晚婚假。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給予路程假2天,車旅費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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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產假

          (一)職工按規定參加婚育學校學習、孕(環)情檢查,可給予相應假期。

          (二)正常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可休假15天)。實行晚育的(已婚婦女二十三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增加產假15天;按計生政策辦理并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增加產假35天;剖腹產的,增加產假30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牽引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三)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四)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符合計劃生育規定且產假期滿后上班的,每天勞動時間內給予1小時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五)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工作人員產假期滿后,確有實際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

          休產假須提供以下材料:

          1、結婚證復印件;

          2、子女準生證復印件;

          3、子女出生證復印件;

          4、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復印件;

          5、出院證明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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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出生證復印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復印件可以酌情后補。

          六、看護假

          自愿終身只生一個子女的男職工,在子女出生后三個月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須提供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復印件。男工作人員的配偶施行人工流產手術的,可以享受1天的看護假;施行結扎手術的,可以享受3天的看護假;經批準施行引產手術的`,可以享受5天的看護假。須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手術證明。

          七、節育假

          工作人員接受節育手術的,自手術之日起,憑手術證明按照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假期: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息3天。

          (二)按規定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天。

          (三)輸精管結扎的,休息10天;輸卵管結扎的,休息30天;符合再生育條件,實行輸卵(精)管復通術的,休息14天。

          (四)施行皮下埋植術的,休息3天;

          (五)懷孕2個月以下人工流產的,休息15天;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人工流產的,休息30天;懷孕4個月以上引產的,休息45天。

          (六)施行其他節育手術的,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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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給予假期。

          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如遇特殊情況需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術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八、喪假

          工作人員配偶及直系親屬死亡的,可給予處理喪事假5天;工作人員配偶的父母死亡的,經單位領導批準,也可以給予5天的喪事假。需要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給予路程假2天,車旅費用自理。

          九、病假、事假

          (一)工作人員因病或非因公負傷須于工作時間前往治療的,提交區、縣級以上正規醫療機構開具的診斷證明或病休建議書可申請病假。如情況緊急,可以中途或事后補回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但必須事先口頭向本單位負責人請假。

          (二)工作人員因私事須于工作時間親往處理的,可申請事假。工作人員在已休完帶薪年休假后因情況特殊,需要請假的,應事先辦妥有關手續,經有關領導批準后方可請假。如確因特殊情況來不及事先請假和辦理手續的,應電話向領導請假,并在假后及時補辦有關手續。

          十、請休假審批權限

          (一)局一般工作人員休(請)假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

          (二)各單位現職副科級干部休(請)假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送人教科審核后,呈分管局長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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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單位負責人請假,由人教科簽署意見,經分管局長審核后,呈主要領導批準。

          (四)工作人員在國家規定的假期內(含年休假、婚假、節育假、看護假、喪假、探親假)或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工作人員在產假期間,基本工資和各類津貼、補貼全額發給。超出規定假期,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的,抵充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數按病、事假規定執行;哺乳假、病假、事假期間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未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規定執行。

          (五)凡涉及一般公休假、補休假以外的各類休假,必須在休假前提交所有材料。未經批準擅自休假,或者出具虛假材料、隱瞞實際情況取得休假的(如父母、配偶已經同住卻申請探視父母假、配偶假,已登記的干部隱瞞婚姻狀況休未婚干部探視父母假、平常在公休日經常團聚又申請探視配偶假的),按曠工處理,按照有關規定扣除曠工期間崗位津貼,當年年度考核評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十一、本制度由局人教科負責解釋和實施。

        請休假制度2

          物業管理公司請休假管理辦法

          1.請假種類:事假、病假。

          2.休假種類:工傷假、婚喪假、產假、年假、補休、工休、法定假日。

          2.1事假:員工因事須本人親自辦理者,給予事假。

          2.2病假:除工傷外,員工因病確實無法上班,可向公司申請病假。

          2.3工傷假:因公或職業傷害導致傷殘,傷害者在醫療休假期給予工傷假,

          但須提供就醫證明。

          2.4婚假:在公司服務一年以上,且超過法定結婚年齡者,結婚時憑結婚證書享有婚假7天。

          2.5喪假:在公司服務一年以上,當事人一等親(即父母兒女)身亡,憑當地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當年可予喪假累計7天,不得超出。

          2.6產假:在公司服務滿一年以上之已婚婦女,臨產時可申請產假90天。

          2.7年假:在公司服務滿一年以上,每年可享受年假3天,自06年1月算起。

          2.8補休:因工作需要法定假日或正班時間之外被安排加班者(須有加班單為證),可在當年內其它時間安排同等天數(時數)的補休,逾期不再安排補休。補休的原則是先有加班再補休,拒絕先補休再加班。

          2.9工休:公司規定員工每月享有的'休息時間(新進人員工作滿10-20天以上享受工休,否則視為事假),員工當月工休時間由個人自行安排,但必須服從部門工作需要;當月工休必須在當年全部休完,逾期無效,每次允許連續工休天數不得超過2天,工休有薪。

          2.10法定假日(共10天):元旦1天,五一3天,國慶3天,春節3天。法定假日當天上班者可在當年其它時間安排同等天數的補休,不另計加班費。

          3.假期限長及其與薪資關系表

          類別

          每次允許天數

          年累計天數

          有無底薪

          事假

          3

          10

          無

          病假

          5

          30

          無

          工傷假

          視傷情定

          視傷情定

          半薪

          婚假/喪假

          7

          14

          半薪

          產假

          90

          90

          無

          以上所有假期如跨法定假日,則該法定假日計入當次假期中,不計底薪。

          4.請假核準權限

          人員

          初審

          復審

          審查

          批示

          經理級

          總經理

          (副經理)主管級/財務人員

          部門最高主管

          行政主管

          總經理

          其它人員

          2天以下

          2天以上

          部門主管

          部門主管

          部門最高主管

          部門最高主管

          行政主管

          總經理

          5.休假核準權限

          休假類別

          初審

          復審

          審查

          批示

          年假/補休/法定假日/婚喪假/產假

          部門主管

          部門最高主管

          行政主管

          總經理

          工休

          部門主管

          部門最高主管(連續2天以上工休須總經理批)

          注:主管級(含主管)以上人員任何休假均須總經理作最后核準

          6.請休假方式

          6.1所有假期必須在假前由本人親自申請辦理,經權責主管批準后方可進行

          假期,否則視為曠工。

          6.2特殊情況如意外事故無法事先請假者,須當日電話或他人口信向行政部

          代為請假,并于二天內補備《請休假單》,否則按曠工處理。

          6.3任何人員請休假時必須將工卡交人事于卡上注明休假字樣,否則視為曠工。

          6.4請休假時如有停餐必須及時告知行政部,以免造成飯菜浪費。

          7.請休假流程

          7.1申請人假前到行政部領取《請休假單》(保安在保安部領取)。

          7.2權責主管審核后并交行政部。

          8.請休假補充規定

          ①、請休假最少時數為4小時,不足以半天計算,累計8h為一個工作日。

          ②、新進人員5天內不得請事假。

          ③、離職員工在離職申請期內不得請事假。

          ④、安排(或申請)休假時不宜安排在公眾假日進行。

          ⑤、若有提前結束假期上班或辦理請休假手續后并休假者必須到行政部辦理銷假手續,否則視為未出勤。

          ⑥、員工離職未休之累積有薪假期以薪資付給。

          ⑦、每年年底對當年個人所有假期作一次統計,未休之有薪積假不得在第二年補休。如確因工作原因未能在當年及時安排補休者以薪資形式付給。

          9.應用表單

          9.1《請休假申請單》

        請休假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員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根據集團公司《請休假管理辦法》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hb公司各部室及所有員工。

          第二章假期類別

          第一節法定節假日

          第三條員工享受以下法定節假日:

          (一)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1、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2、青年節(5月4日),青年放假半天。

          (三)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按照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四條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二節停工留薪期

          第五條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

          第六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根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工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并書面通知工傷員工本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第三節帶薪年休假

          第七條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當年公歷年度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八條年休假天數根據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具體標準如下:

          (一)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員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六)脫產在校學習、培訓、進修1年以上,且依法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七)當年累計安排不扣工資療養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八)當年被執法機關處以行政處罰、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判處刑罰,未能連續工作的。

          第十條員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本辦法第九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一條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員工年休假的,經批準后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員工本人同意。

          第十二條員工休年休假期間應保持通訊暢通,遇有緊急任務,應服從工作安排;未休天數可補休或頂休。

          第四節探親假

          第十三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公布<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通知》(國發〔1981〕36號)、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制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81〕勞總險字12號)的規定,凡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滿一年的員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與父親、母親(包括自幼至十六周歲以前,撫養員工長大,現在由員工供養的親屬或撫養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員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四條探親假期:

          (一)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員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四年中的任何一年),假期為20天。

          探親假期是指員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單獨計算。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十五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探親假:

          (一)已婚員工當年因各種原因與配偶團聚累計達到30天者;未婚員工與父母團聚累計達到20天者,當年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二)女員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規定的產假以后,與配偶團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給予當年探親假期,但可以發給規定探親假期的工資和報銷一次往返路費。休產假以后團聚超過半年以上的,則按病、事假處理,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期工資和報銷往返路費。

          (三)符合探親條件的未婚員工,如果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書后,從下一年起不再享受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員工因病到配偶工作地點看病、休養超過3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

          (五)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員工,在探望配偶時經過父母居住的地方,或者繞道不超過一百公里的,也可以在探望配偶時同時探望父母,每年給增

          加探親假日5天,報銷繞道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不再享受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第十六條員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包括車船費、市內交通費和住宿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十七條出國或去港、澳、臺探親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報銷國內段路費,國內段路費計算自單位所在地至出入境口岸(如從深圳出境的計算至深圳,從上海出境的計算至上海),國外段路費自理。

          第十八條符合享受探親待遇的員工,在探親期間的往返路費根據上述有關規定和財政部《關于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81〕財事字第113號)予以報銷:

          (一)員工探親往返車船費報銷標準如下:

          1、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50周歲以上并連續乘火車48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臥鋪費。

          2、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一級艙位)費。

          3、乘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據按實支報銷。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圍和乘坐條件,由各單位自行制定相關規定。

          4、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渡費憑據報銷。但乘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員工自理,不予報銷。

          5、員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員工自理。乘坐高鐵、動車等交通工具的,參照乘坐飛機的規定報銷。

          (二)員工探親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并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定天數的,其超過部分由員工自理。住宿標準按用人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三)員工探親途中連續乘長途汽車,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憑據報銷。

          (四)員工探親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沖毀橋梁)造成交通暫時停頓,其等待恢復期間的住宿費,可憑有關證明和住宿費單據報銷。

          (五)員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托運費,以及趁便參觀、游覽等項開支,均由員工自理,不得報銷。

          第十九條員工配偶是軍隊干部的,按勞動部《關于配偶是軍官的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問題的通知》(〔64〕中勞薪字第296號)規定,'如果軍隊干部一方已經利用年休假期探親,職工—方因有特殊情況需要到部隊探親時,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可給一次探親假,假期最多不超過三十天。假期內工資照發,往返路費由職工自理。在同—年內,如果職工已經享受探親待遇,而軍隊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期進行探親時,職工原報銷的路費應予以退回'。

          第五節病假

          第二十條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休假的,應憑縣級以上指定醫院(含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有效病歷和證明疾病診斷的相關資料原件(如:化驗單、光片、心電圖、b超等),并由員工所在單位審核批準,方可休假。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超過醫療期,仍需要繼續治療的,應根據縣級以上指定醫院開具的有效病歷和疾病診斷證明資料,由各單位審核后報所在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鑒定。

          第二十一條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規定如下:

          (一)醫療期是指企業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二)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三)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員工醫療期、累計病休時間簡明表

          實際工作年限集團公司系統內工作年限醫療期累計病休時間

          十年以下五年以下3個月6個月

          五年以上6個月12個月

          十年以上五年以下6個月12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9個月15個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12個月18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18個月24個月

          二十年以上24個月30個月

          (四)員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殘疾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五)員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六)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執行。

          第二十二條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如下:

          (一)關于醫療期的計算問題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員工,如果從2022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該員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它依次類推。

          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二)關于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

          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及法定甲類傳染病)的員工,應由指定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并經當地勞動鑒定機構確認批準,可實行長期醫療期。

          第二十三條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等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函〔19

          96〕40號) ,有下列情形的規定如下:

          (一)員工臨近勞動合同期滿才發病,累計醫療期未滿而勞動合同期已滿,且需停工休息治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期滿為止;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的,醫療終結之日即可終止勞動合同;對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不需停工休息治療者,只要合同期滿,便可終止勞動合同。

          (二)員工的勞動合同期將滿,經醫療診斷,懷疑患有某種絕癥,但又不能馬上確認而需待查,且需停工休息治療者,可以比照第一種情況處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療者,不適用醫療期有關規定。醫療期已滿仍不能確認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對于某些已經確認患有特殊疾病的員工,可以適當醫療期。

          (三)患病員工在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時,各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員工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于患重病或絕癥的員工,可以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第六節婚假

          第二十四條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初婚的可享受晚婚假23天(含3天法定婚假)。

          第二十五條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六條再婚員工可享受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七節喪假

          第二十七條員工的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時,員工可請喪假料理喪事,假期為5天。

          第二十八條員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員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第二十九條在批準的喪假和路程假期間的車船費、住宿費等由員工自理。

          第八節產假

          第三十條女員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員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三十一條24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30天。

          第三十二條女員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員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女員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病假待遇的規定辦理。

          第九節計劃生育假

          第三十四條員工積極響應計劃生育號召,實施各種節(絕)育手術的,享受計劃生育假,規定如下:

          (一)男性結扎休假10天。

          (二)女性放置節育環休假2天,一周內不得安排重體力勞動;取環休假1天。

          (三)單純做女性結扎手術者休假30天。

          (四)懷孕3個月以下做人工流產手術者休假21天;人流手術加絕育手術者休假50天。

          (五)懷孕6~7個月單純引產者休假40天;引產加絕育手術者休假60天。

          (六)因手術引起并發癥者,可依據診斷結果適當休息時間;超過規定的休假時間及人流、引產一年超過一次者,按病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執行。

          第十節哺乳假和哺乳時間

          第三十五條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單位又無哺嬰設施的女員工,其工作又能離開的,可由本人自愿申請,經單位同意,按照陜勞人險發〔1983〕59號,在其產假滿后給予一年的嬰兒哺乳假。

          第三十六條產假期滿后上班的女員工,在嬰兒不滿一周歲以前,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哺乳嬰兒滿周歲后,一般不再哺乳期。若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可適當哺乳期。

          第十一節事假

          第三十七條員工私事應盡量安排到假期中處理,也可用帶薪年休假沖抵事假天數。

          第三十八條確有特殊原因必須請事假的,每次請事假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年累計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第十二節請銷假管理

          第三十九條各公司綜合辦公室統一負責員工請銷假管理。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綜合辦公室負責人、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為審批人。

          第四十條請銷假一般程序:

          (一)申請:員工本人應在休假前向所在單位(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請(休)假類型、事由、天數,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病傷急診,可在診斷后24小時內,提供相關材料,提出病假申請。

          請年休假的應由員工本人于當年計劃休假前至少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

          (二)審批:

          1、請(休)假3天以內的,經員工所在單位(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提交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2、請(休)假4天以上的,經員工所在單位(部門)的分管領導批準后,提交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批;

          3、企業負責人、各單位領導班子等請(休)假時,需向上級組織部門或派出部門報告。

          (三)休假:員工應在批準的假期內休假。

          (四)續假:參照請假程序辦理。

          (五)銷假:員工休假結束返崗工作后,應在兩日內到綜合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提前結束休假返崗工作的,自銷假之日起恢復相關待遇;銷假遇節假日的可順延。

          第四十一條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曠工:

          (一)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擅自離崗超過半個工作日及以上時間的;

          (二)偽造、涂改請假證明及相關材料騙取休假的;

          (三)無合理原因,未及時銷假或辦理續假手續的;

          (四)各單位規章制度規定或認定為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曠工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各單位應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第四十三條年休假、探親假應尊重本人意愿,由各單位統籌安排,在保證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有計劃、分期分批地安排好員工休假,不得因安排員工休假而增加人員編制或影響正常工作。

          第四十四條公司應結合實際適時安排員工休假,不能正常安排員工休假的,應安排補休。

          第三章附件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請休假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職工日常考勤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辦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家有關假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假期不包括全國年節、紀念日和公休日。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所全體在職職工。

          第四條各部門應建立健全考勤登記制度,嚴格考勤管理,確保職工請休假(出差)管理情況客觀公正。

          第五條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按時出勤,認真履行職責。

          第二章假期

          第六條本所職工按規定享有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七條休假。在全面完成工作、生產任務,不另增加工作人員的前提下安排職工休假。

          (一)所級領導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在年度內工齡滿25年(含取得大專以上畢業證書的學齡,以下同)的職工,每年可休假14天;處級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工齡滿15年而不足25年的職工,每年可休假12天;其他職工,每年可休假10天。

          (二)休假的假期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星期天。

          (三)休假假期一般不跨年度使用。確因特殊情況或工作需要,必須經所人事勞資處同意,報所領導批準后,方可延遲到下年度使用,但不得再行延遲。

          (四)享受探親假的職工,可將當年休假與探親假合并使用。

          (五)在本年度內事假累計20天以上或病假累計30天以上者,或因療養、休養等其他原因休息時間超過休假假期者,不再安排休假。

          (六)由未實行休假制度的單位調入的職工,上半年調入的,當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調入的,從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實行休假制度單位調入的職工,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安排休假。

          第八條婚假。婚假假期3天,男女雙方晚婚的,假期延長14天;雙方不在同一地區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第九條產假。女職工正常產假為90天。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并給予男方7日護理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適當給予休產假。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第十條喪假。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3天的喪假。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第十一條探親假。本所正式職工凡工作滿1年,父母或配偶不在青島,在休假期間又無法團聚的,從下一年度開始,可按規定享受探親假: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四)當年享受休假的職工應在休假期間探親,時間不夠的可以補足。

          (五)留學時間在三年以上、婚后在國外學習一年以上的公派出國研究生,其配偶可申請出國探親3個月,特殊情況批準延長的,不得超過6個月。非公派的,探親假不超過1個月,批準延長的,不得超過3個月。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包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第十二條因私出境。因私出境的在職職工,不得超過假期15日(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第十三條病假。職工因患病或受傷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或休養的',經定點醫療機構醫師診斷,按出具的病假書請病假。

          第十四條事假。職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時間處理的,視情況給一定時間的事假。全年事假不得超過10天。當年未休假的應先請休假,再請事假。

          第十五條出差。職工因公出差,除因病或遇意外災害,或確因工作需要需請假或延長時間外,不得無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三章請休假(出差)程序

          第十六條職工因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病假、事假、出差等原因無法上班,應事先按規定程序辦理請休假(出差)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的,應在事后三天內及時補辦。

          第十七條職工請休假(出差)基本程序:

          (一)本人填寫《請休假(出差)審批單》;

          (二)按干部(職工)管理權限,報經主管領導審批;

          (三)經批準的《請休假(出差)審批單》由人事勞資處備案,職工所在部門歸檔;

          (四)職工所在部門按月填寫《考勤匯總表》,報人事勞資處備案。

          第十八條職工請休假(出差)審批權限:

          (一)職工休假、請探親假應經本部門、人事勞資處、主管領導逐級審批。

          (二)婚假、產假須由部門領導簽署意見,經所計生委審批。

          (三)喪假由職工所在部門審批。

          (四)職工請病假,應持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證明,部門職工由本部門審批;部門負責人由主管領導審批。

          (五)職工請事假,部門職工3天以下由部門自行審批,4天以上經人事勞資處同意后,報所領導審批;部門負責人3天及以下報主管領導審批,4天以上報所長審批。

          (六)職工出差,部門職工由部門自行審批,部門負責人由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九條職工請休假(出差)期滿后,必須按時返回工作崗位上班,并及時按原來報批程序辦理銷假(差)手續,否則按曠工計算。

          第四章考勤及結果適用

          第二十條考勤包括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內容,各部門應在每月20日前匯總,公布考勤結果和原因,并將結果報送人事勞資處。

          第二十一條考勤結果將作為職工年度考核、獎懲、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二條職工請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期間的崗位薪金不予發放,基本工資和績效薪金照發。

          (二)探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職務或技術等級工資加津貼)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單位負擔。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的往返路費,全部由職工自理。

          第二十三條職工請病假、事假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

          (二)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滿x年的,基本工資照發;工作不滿x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三)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不滿x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滿x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四)獲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x各部門授予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仍保持榮譽的,不受上述(二)、(三)項限制,病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

          (五)事假可以休假時間抵扣,超過休假時間的,每超過1天,扣發本人當月1天的平均基本工資(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資=本人月基本工資總額÷21.5天)。

          (六)職工病事假期間的崗位薪金不予發放,病假超過3個月或事假超過10天的,按超出時間扣發績效薪金。

          第二十四條職工曠工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職工曠工,按工作日扣發基本工資,并視情況扣發崗位薪金和績效薪金。

          (二)一年內連續曠工2天或累計曠工4天以內的,扣發1個月崗位薪金和2個月績效薪金。

          (三)一年內連續曠工3天或累計曠工5天的,扣發2個月崗位薪金和4個月績效薪金,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甲等);一年內連續曠工4天或累計曠工6天的,扣發3個月崗位薪金和8個月績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一年內連續曠工5天以上或累計曠工7天以上的,扣發6個月崗位薪金和全年績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一年內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0天的,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15天的,不發崗位薪金和績效薪金,并給予辭退處理。

          第二十五條職工遲到、早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天內遲到或早退1小時以上不超過2小時的,按事假半天處理。一天內遲到或早退2小時以上不超過3小時的,按曠工半天處理。遲到早退時間可作為事假、曠工累計。

          第二十六條各部門確定1名職工為考勤員,報人事勞資處備案。各部門考勤員和負責人對上報的考勤結果負責,考勤責任納入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條職工考勤符合要求,每月考核合格,可按規定兌現全部工資待遇。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種假期如國家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所人事勞資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請休假制度5

          員工請休假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也包括試用人員、顧問、臨時人員等。

          第三條 公司實行員工每周六天工作制(上午09:00-12:00,下午02:30-06:00),周日休息,特殊情況下可以要求加班。 第四條 員工應當妥善安排休假。在積極完成承擔的工作任務,服從公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請休假程序,經審批同意方可請休假,否則按照曠工處理。

          第二章 請銷假的審批及手續

          第五條 請假應當根據請假手續及核準權限進行申請:

          (一)請假應本人先填寫《請假條》,提前上報相應領導審核,審批后方能請假。根據部門不同決定提前幾天上報。

          (二)經審批的《請假條》應當交人事部備案。

          (三)請休假一天者需上報本部門主管審批;請休假兩天及以上需告知本部門主管,上報副總經理審批;請休假五天及以上者需告知本部門主管,上報總經理審批。

          (四)特殊情況的另行規定。

          第六條 員工請休假結束后應及時到人事部銷假,每逾期銷假一天處以50元罰款,以此類推。

          第七條 所有請假事由必須真實,如發現以虛假事由請假的`,一經查實,即作曠工處理。較強時間請假須做好交接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三章 法定節假日休假

          第八條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在下列法定節日,安排員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三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國際勞動節,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四)國慶節,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或組織集體活動;

          (六)特殊情況另行規定。

          第九條 根據國家政策,對法定節假日前后的周末可以實行調休。

          第十條 法定節假日休假期間,員工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章 事假、病假、婚假、產假、護理假、喪假

          第十一條 事假

          (一)員工因私事必須本人處理可申請事假,每人每月最多可申請事假3天。每年不超過15天,否則不享受公司同等福利和年終紅包。

          (二)請假扣當日全薪,對應月份無全勤。應提前1天申請,市場人員提前2天報上級主管審批。同意方可請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十二條 病假

          (一)員工本人因病、傷診查,住院治療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請假

        請休假制度6

          公司全體人員:

          為進一步加強管理,嚴肅工作紀律,規范考勤、請休假與值班值宿工作,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勤

          第一條嚴格遵守考勤時間不得遲到早退,不得隨意離崗、空崗、漏崗,更不得隨意曠工。

          夏令時作息時間: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冬令時作息時間: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第二條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統計全公司出勤統計表與個人出勤登記表,全公司出勤統計表每月由分管副總經理簽字后留存。

          第二章值班值宿

          第三條值班值宿時間

          (一)雙休日、節假日值班時間:夏令時8∶30--17∶00

          冬令時8∶30--16∶30

          (二)值宿時間:

          夏令時17∶00--次日8∶30

          冬令時16∶30--次日8∶30

          第四條值班值宿人員要對值班期間接到的電話、文件、來訪人員做好登記,如遇突發事件第一時間向帶班領導匯報。

          第五條值班值宿人員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調班的須提前向公司辦公室報備。

          第六條值班值宿人員是值班值宿第一責任人,要按時交接班,并填寫好值班登記表。值班值宿期間不得出現空崗、漏崗、擅自離崗等情況。

          第七條值班人員要保證值班室衛生清潔和各種物品完好,值班期間不得做與值班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三章公出

          第八條職工臨時公出須經本部門領導同意后,在本部門臨時公出去向欄中填寫外出與返回時間及去向。

          第四章病事假

          第九條副經理請病事假須經公司主要領導批準。第十條部門負責人請病事假5天以內(含5天)由公司分管副經理批準;5天以上經分管副總經理同意后,由公司主要領導批準。

          第十一條部門副職請病事假5天以內(含5天)由部門負責人批準;5天以上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由公司分管副經理批準。

          第十二條其他干部職工請病事假15天以內(含15天)由部門負責人批準;15天以上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三條干部職工因病需住院、休息,應提供正規醫院的醫療證明或診斷(加蓋醫院公章),沒有醫療證明或診斷不能按病假休息。干部職工因病不能本人請假,可由其家屬代本人進行請假。

          第五章帶薪休假

          第十四條干部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五條副經理年休假由公司主要領導批準。

          第十六條部門負責人年休假經分管領導同意后,由公司主要領導批準。

          第十七條部門副職年休假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由分管副經理批準;其他干部職工年休假由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十八條干部職工帶薪休假計劃表報送公司辦公室備案。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六章婚假、產假、護理假及哺乳假

          第二十條干部職工婚假及產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執行。婚假15天,產假158天,男方看護假15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具體批程序參照帶薪休假審批程序。

          第二十一條獨生子女父母年滿60周歲后,生病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子女每年不超過20天的護理假期(假條需要附相關證明材料備查),護理期間視同出勤。

          第二十二條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619號)規定。女干部職工哺乳期間,嬰兒未滿一周歲的,每日享有1小時哺乳假,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增加1小時,嬰兒一周歲后,該假自動取消。

          第七章探親假

          第二十三條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工作滿一年的工作人員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每年給假一次,一次30天,憑相應工作及居住證明文件可享受此待遇。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配偶是除義務兵以外的現役軍人的,可給職工一次探親假,時間7天,憑相應工作證明文件可享受此待遇。

          第八章喪假

          第二十五條干部職工的直系親屬(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市域內給與5天的喪假;市域外給與7天喪假。

          第九章病事假待遇

          第二十六條干部職工病事假期間基本工資部分的'待遇。病事假在1年內發生2個月以內(含2個月)的,發給原工資;病事假1年內發生2個月以上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事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的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和10年以上的,工資照發。病事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事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和1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

          第二十七條干部職工病事假期間績效工資部分的待遇。每月累計病事假超過5次者,或累計病事假10天(含10天)的,扣除本人當月績效工資的50%;每月累計病事假10天以上的,扣除本人當月績效工資。病事假全年累計滿30天(含30天),扣發2個月的績效工資;病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不足180天的(含180天),扣發6個月績效工資;病事假超過180天的,扣發全年績效工資,并取消個人評優選先資格。

          第十章處罰規定

          第二十八條干部職工如有遲到、早退、曠工、空崗、離崗、漏崗及違反機關作風相關制度等行為的,對違反任意一項者,上報公司辦公室進行全公司通報批評,每次罰款200元。個人每月累計2次(曠工1日為1次)以上(含2次),取消當事人評先選優資格;個人每季累計4次以上(含4次),取消個人評先選優資格,并由部門負責人對當事人進行約談,情節嚴重者調離工作崗位;個人全年超過7次(含7次)以上,上報公司給予辭退。

          第二十九條干部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曠工。假借公出名義騙假;未請假或請假未獲得批準離開工作崗位;請假期滿未續期或續假未獲得批準逾期不到崗;不服從工作安排或不按時到崗工作;騙取醫療疾病證明請病假;全公司統一組織的集中學習、會議和大型活動未請假,無故不參加的。

          第三十條對公司辦公室隨機抽查中存在臨時填寫假條、捏造請假理由等阻礙檢查工作的,一經查實,按曠工1次處理,并扣發當月績效工資,取消個人年度評先選優資格。

          第三十一條對于干部職工曠工或因工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15天以上的,聘用人員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值班值宿規定的干部職工按照《公司值班值宿工作制度》進行處罰。

          第十一章其它規定

          第三十三條請銷假必須堅持事前請假、事后銷假、逐級請銷假,按管理權限,按程序逐級審批的原則。

          第三十四條干部職工請假條經領導簽字同意后,應第一時間交到公司辦公室備案,如在檢查中發現未按時上交假條或假條丟失,視為未請假。

          第三十五條部門負責人以上領導請事假或公出時間超過3天以上(含3天),需將緊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報備至辦公室。

          第三十六條考勤制度是干部職工年度考核和聘用人員續聘或辭退以及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同時作為干部職工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請休假制度7

          一、為加強公司考勤治理,整頓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遵章守法的自覺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全部員工必需按排班表準時上班,不得無故缺勤、曠工、遲到、早退。延遲10分鐘之內上班,為遲到行為,提前10分鐘以上,下班的,為早退行為。

          三、工作時間:

          每星期工作時間為六天,每天七個半小時。

          工作日:星期一~星期六

          工作時間: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00公司可依據實際需要調整作息時間,詳細以通知為準

          四、假期治理

          各類假別

          1、因公出差

          凡屬于以下狀況之一者均屬公差因公司技術、業務出差;經批準參與的各類由公司出資的相應的.和公司組織的各類旅游活動等;經批準外出參與各類社會公益活動。

          2、法定休假

          國家法定休假日共十天:元旦一天、春節三天、清明節一天、國際勞動節一天、端午節一天、中秋節一天、國慶節三天);詳細放假時間按國家公布的規定實行。在節日期間公司可依據實際狀況安排法定假期外串休一天。

          3、病假

          員工患病非因工負傷。持有區級以上醫院所開具的休假建議書,可核予病假;經批準在工作時間內出外就診超過8個小時的,其超出時間累計為病假。

          4、事假

          因個人事項,必需由本人親自料理的,經申請可酌情核予事假;

          五、請假審批權限

          公司本部各級人員請假均須經部門領導同意向總經辦提出申請,由總經辦呈送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審批。未經批準則按曠工論。無故曠工3日以上的開除處理。

          六、假期治理及假期工資核算

          各級人員請假兩天以內者,除病假外,須提前二個工作日辦理請假手續;如遇急事不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應先電話向總經辦請假。返工后,照實填寫請假單,按審批權限進展審批。未辦理請假手續的事假,均按曠工處理、員工事假按天數扣除工資;員工病假在一天以內者,并執有當天看病收費單者不扣工資,未執有看病收費單者按事假處理,員工病假超過一天者按事假處理。

          七、考勤治理

          部門經理以及公司領導須帶頭執行公司考勤制度,秉公辦事。總經辦是考勤治理的監視部門,各部門為負責部門。公司值班保安員負責監視員工考勤打卡,如有不遵守考勤制度行為者予于訂正,并作記錄,總經辦不定期監視檢查員工出勤狀況。公司總部人員因公到工程部或出外公干不能準時回來打卡的,須在《未打卡狀況說明書》上注明出差的事因、地點,報其主管領導簽核,其《未打卡狀況說明書》必需在2天內報總經辦簽核,于每月月末報送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審批。

          上班前已知需從公司總部外出辦事,須按時打卡,不得后補。每月遲到累計達30分鐘內、上班遺忘打卡不超過3次,不予以扣款。每月遲到、早退、漏打卡(無《未打卡說明書》)累計3次,扣發1天工資,累計4到6次,扣發5天工資,累計7到10次,扣發10天工資。因工作需要到各工程部須填寫《外勤工作登記表》,如下午出去者下午上班之前必需打卡。

          考勤主管每月負責統計匯總上報主管副總經理,作罰款和發工資依據。

        請休假制度8

          為了加強員工的時間觀念,保障員工工作效率及應有福利,而制定以下條例:

          一、請假:

          1、請假須按標準格式填寫請假條。

          2、請假一天內須有主管簽字,兩天內須有前廳經理簽字,三天(含)以內須有部門經理簽字,三天以上須有總經理簽字,否則均視為無效,假條應當天及時報到考勤員處備案。

          3、正常情況下,捎假、口頭請假、電話請假均視為無效。特殊情況須經經理批準,消假后及時補假條,并說明原因。

          4、無故超假視為曠工。

          5、請假連續四天以上(含四天)調休自動取消。

          二、正常休班:

          1、根據班組自定的輪休表,每周可休班一天,每月正常休班總計不得超過四天。

          2、有特殊情況休班可調節到他日,但必須報主管批準,領班級以上人員必須由經理批準,私自調休者視為曠工。

          3、休班期間正常發全額工資。

          三、事假:

          1、員工必須持批準后的書面假條,報考勤員備案方可生效。

          2、請事假期間,不發任何工資。

          四、病假:

          1、員工必須持酒店指定醫院(市級以上)開具的病情診斷書、病歷本及正式醫療發票,報部門審核批準并進行考勤備案后方可生效。

          2、請病假期間,只發放本人的.基本工資。

          五、年休假期:

          1、工作年限滿一年時,可享受有薪年假3天;

          2、工作年限滿五年時,每年可享受有薪假期7天;

          3、工作年限滿十年時,每年可享受有薪假期14天。

          六、法定假期,工資正常全額發放

          七、工傷假、婚假、喪假、產假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以上假期根據部門實際情況,安排輪流休息。法定假期允許用于抵消本人的事假和病假。

        請休假制度9

          一、目的':為了加強考勤管理,規范員工請休假程序,確保生產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本制度規定了員工請假程序、假別、請假準核權限、請假的記錄等內容,本制度適用于所有本公司員工。

          三、請休假管理制度:

          1、請假手續:員工請假,必須由本人于假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單》,如確因急病、急事且居住地離單位較遠,確實不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時,可用電話或委托他人向主管領導請假,事后必須補辦請假手續和交驗有關證明,否則無請假單而未出勤者均視為曠工;員工請假期滿,因特殊情況需要續假時,應于假期期滿前按規定向相關主管辦理續假手續,續假未準應按時上班。

          2、請假類別:請假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工傷假、婚假、喪假、產假、探親假、停薪留職9種,分為有薪假和無薪假兩種婚喪假,探親假為有薪假,其它除特殊情況規定外均執行無薪假別。

          3、請休假程序按照下列程序執行。

          4、為了保證制度的可查性,要求各部門請假單除交綜合部一份外,在本部門留存存根一份。

        請休假制度10

          一、請休假制度

          1、請假及休假核準權限為:一日以內(含),由部門經理審批,報人事部核準。兩日以上(含),由部門經理審批,報人事部核準,最后由總經理審批。經理級請休假需由總經理批準,并報人事部備案。副總以上人員休假需經集團分管領導批準。

          2、員工請假除重大傷、病、事故可以事后補辦申請手續外,均須事先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并按核準權限核準后生效,否則以曠工論處。

          3、請假經核準后,連同有關證明文件,送至人事部確認假別,做為考勤計薪之依據。

          4、請假事由有虛構不實之處或提出的證明文件有涂改、偽造者,其請假日數撤銷,改以曠工論處。

          5、事假、病假之請假最小單位為1小時,其他假別除工傷假外,請假最小單位為1天(8小時)。

          6、請假應先指定職務代理人,若遇重大傷、病、事故,無法事先請假者,由所屬部門經理安排工作代理人選。

          7、病假、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國家法定假日,不計入請假期間內。

          8、婚假、喪假、產假、工傷假及法定假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詳見《員工手冊》。

          9、非特殊原因,原則上試用期內的新入職員工不予休假。

          二、請假程序

          1、員工請假按照規定詳細填寫《假期申請表》,務必先指定職務代理人,并按規定出具證明,除重大傷、病、事故外,其余各種假單必須于假期生效日前三天送交人事部備案。

          2、當日請事假、病假者,依規定請假獲準后,離開時將《假期申請表》交人事部,須在考勤地點進行考勤;如在當日下班后至次日上班前,有突發性事件或突然患病,次日請事假或病假,則須在次日上午9:30以前電話通知直屬領導或人事部,事后按照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3、若遇重大傷、病事故,無法事先請假者,應由本人、同事或家屬于事(病)發生后2日內,以電話、口頭或書面向直屬領導報告并補辦請假手續,否則,將以曠工處理。

          4、員工請假手續不完整,包括未按規定填寫《假期申請表》、未按時送達、未按審批權限核準者或未按照請假程序請假者,均視同請假手續不完整,均予以曠工處理。

          三、員工考勤

          1、刷卡規定:

          (1)員工的考勤實行刷卡制,由人事部統一管理。

          (2)全體員工每天上下班均須自行刷卡,無故未刷卡則視為曠工;員工確實出勤但上下班未刷卡的,必須當天或次日填寫《簽到遺漏證明單》,經所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送到人事部備案。每月超3次(含)扣當月基本工資的5%。

          (3)員工因公事外出未能刷卡的,提前或當日填寫《外出記錄單》,經所屬部門負責人簽字交到人事部。遇特殊情況,經所屬部門負責人及人事部認可可以補簽,如未登記備案,按曠工處理。

          (4)輪班制的員工,需要一天上兩個班次的部門(如運作部、場地部等),每上一個班次都要刷卡。

          (5)如特殊情況未按照規定時間刷卡,應由本人填寫《請假單或證明單》,由所屬部門負責人簽字后,月底與本部門月度考勤表一起交至人事部,否則按曠工處理。

          (6)考勤機內數據每月由人事部導出,與各部門上報排班及考勤進行核對,以考勤機內數據為準,發現謊報、瞞報考勤的,扣除該天工資。

          2、遲到、早退、曠工、缺崗:

          (1)遲到:超過上班規定時間10分鐘到公司刷卡者視為遲到。

          (2)早退:于規定下班前10分鐘以內擅自離開公司者視為早退。

          (3)曠工: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或請假未批準而未到崗或請假期滿未上班者,視為曠工。遲到、早退30分鐘者視為曠工半日,超過120分鐘視為曠工一日。

          (4)缺崗:工作期間離崗,按照曠工一日處理。累計三次,勸退處理。

          3、有關說明:

          (1)調班應經部門領導核準,并于調班之前或調班當天及時通知人事部變更排班表,事后通知無效。

          (2)遲到一次,扣罰當日基本工資的5%,遲到兩次扣罰當日基本工資的10%,每月遲到、早退累計滿3次者,以曠工半日計。

          (3)員工遲到、早退、曠工的`計算及處理,均依部門排班表所定時間為標準,并以刷卡記錄為依據。

          (4)曠工的工資計算方法:扣除當日日工資的3倍。

          四、超時加班及補休申報程序:

          1、公司原則上不提倡加班,若經過批準核實有效加班,由部門按照加班實際情況進行補休。

          (1)加班由部門經理提出,由員工填寫《加班申請表》,寫明需加班的具體原因,部門經理審批,交人事部審核,最后由總經理審批;

          (2)因臨時性(未知)工作需要超時工作的,需在加班的第二天補寫《加班申請表》,按以上程序審批后,至人事部備案,逾期視為無效加班(注:遇周六日或法定假日,營運部門可電話通知人事部報備,并事后補交。);

          (3)加班人員應按時進行上下班打卡考勤并填寫《加班申請表》,最晚于加班的次日將審批過的《加班申請表》交人事部備案;如遇特殊情況加班未打卡,需作特殊說明并由相關審批權限領導審批,交人事部備案;沒有領導審批和未打卡的一律不作為加班。所有未經審批程序批準自愿加班的均不享受加班待遇;

          (4)超時加班核算以小時為單位計算,不足1小時不計入加班,員工加班可由所在部門根據工作情況,當月安排調休。若員工當月產生的加班當月未能補休完畢,可延期至年底,逾期作廢。

          (5)經理級以上管理人員職務津貼中已包含加班補助,所產生的加班不再另行調休或補助,但經總經理批準有效的加班可進行記載,必要時用于病事假補休。

          2、補休

          (1)員工加班調休應填寫《調休申請表》,各部門主管、經理視情況核假,審批流程如下:

          (2)因天氣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按排班正常上班的,一天(含)以內的調休可由部門經理視工作情況自行安排,報人事部備案。一天以上調休需由總經理審批,按流程執行。

        請休假制度11

          一、總則

          為了標準公司考勤治理,嚴厲工作紀律,有效提升員工的敬業精神,并使員工的'工資核算做到有章可依,結合我公司實際狀況,特制定本規定

          二、公司作息制度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8:45---12:00

          下午13:30—17:45

          午后12:00-13:30為午休時間

          三、工作制

          公司(總部)實行每一天7.5小時標準工作日制度,每周5天標準工作周制度,節假日按國家規定執行。

          四、考勤范圍

          1、公司除經理級以外,其他全部員工均在考勤之列。

          2、特別員工不考勤須經經理批準。

          五、考勤方法

          1、采納考勤機打卡制度。

          2、本公司員工除經理之外的其他員工均需打卡,每一天打卡為兩次,早晚各一次,午后上下班不用打卡,打卡前請認真核對姓名,以免打錯。

          3、員工不得代人或托付他人打卡,違者雙方以曠工一日處理。

          4、員工遺忘打卡、打重卡或打錯卡時,應在24小時內向部門經理說明狀況,由部門主管開具證明一個星期內交行政部處理,并留存說明記錄。

          一個月內累計漏打三次(不含三次)以上,即視為是遲到或早退,扣除當月的全勤獎。

          5、員工外勤需仔細填寫外勤表,并由部門經理簽字。如下班前不能回來者,需要告知部門經理,回來時需要在考勤卡上登記并且讓部門經理在一周之內簽名確認。

          6、每月最終一天下班后,行政部需將下月的考勤卡預備好放前臺桌面,并在次日早上將上月的考勤收回。

          8、考勤設置類別:

          (1)遲到:比預定上班時間晚到。

          (2)早退:比預定下班時間早走。

          (3)曠工:無故缺勤。

          (4)出差。

          (5)外勤:在外辦事。

          (6)調休。

          六、考勤統計

          1.一個月內累計遲到三次(不含三次)以上,累計遲到時間超過10分鐘以上者作遲處處理,扣除當月全勤獎。全月遲到累計超過1個小時以上者,需要說明理由,并且讓部門經理簽字。早退時間處理方法同遲到一樣類推。

          2.一個月內累計漏打卡三次(不含三次)以上者作遲到或早退處理,扣除當月全勤獎。

          3.一個月內請事假滿一天(含一天內),取消全勤資格,調休不計缺勤。員工請假需要填寫請假條,經部門主管簽字批準后三天內親自交到行政財務部,超過2天(含2天)需要信息告知張總。

          七、附則

          員工執行本制度,其他未盡事宜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擇時頒行。

        請休假制度12

          第一條 為使員工請休假有所依據,保障工作紀律的嚴肅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醫院全體員工。

          第三條 員工依法享有國家法定休假日(三八婦女節、清明節、五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十一國慶節、元旦、春節等)和每周工作休假日1天。醫院可根據工作需要與其它工作日期調換,試用期員工每兩周休息1天。

          第四條 員工假期分為以下六種,即:

          1、事假:如因事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而請假,則應提前1天申請,注明事由和起止日期,科室安排好工作后方能休假,事后申請視為曠工,但遇偶發事件,則應于3日內出具證明并提出申請,經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核實后方準予補假,事假每次不得超過3天,合并調休不得超過7天,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事假期間無工資。

          2、病假:員工因病請假,須持相關檢查結果和診斷證明并經醫務部主任在請假條上簽字確認,病假期間工資按員工手冊規定發放。

          3、婚假:因員工本人結婚需持《結婚證》等證明辦理請假手續,可享有國家規定的假期,婚假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經主管部門簽字,將申請表交人力資源部,試用期員工不享受帶薪婚假。

          4、喪假:員工因直系親屬喪亡,可享有連續3個工作日帶薪假期,外地員工有往返日1天假。

          5、公假:員工因履行出庭作證等法定義務、政府指令必須參加的會議或活動、醫院派遣參加的會議而休假視為出勤,但仍需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并經核準后方為有效。

          6、產假: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相應政策規定執行。

          第五條 請假程序及假期核準權限

          1、員工請假均需填寫〈請假單〉;

          2、原則周休假本周休,除工作需要調整休息外,無得任意調休假期,調休必須提前申請并說明調休的日期,不得提前調休下周或下月假,否則作曠工處理,每年調休不得超過3次,外地員工經科主任同意可以調當月假期回家探親;

          3、員工凡請病假者,均需醫務部主任在〈請假單〉上簽字確認,方視為病假;

          4、員工請假首先向所在科室(部門)負責人申請,經部門主任和院長批準后方可休假;

          5、醫生、醫技人員請假除向所在科室主任申請外,必須報醫務部主任審核或審批。

          6、主管及以上人員(各部門主管、各區護士長、科室主任等)請假均需經所屬部門主任審核,院長批準后方可休假;

          7、假期在2日之內的由部門批準;假期在2日以上的`科室負責人確認后由院長批準;凡請公假均需由分管院長批準; 8、所有人員經批準的〈請假單〉均需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備查,否則不予計發因此缺勤的工資。

          第六條 員工請假除因病不能親自請假可由同事或親屬代為辦理外,均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崗,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七條 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手續或雖行續假手續但未被核準而不到崗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因素外,均以曠工論處。

          第八條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九條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給其他員工;若請假者為科室(部門)的負責人,則必須指定或有限范圍授權給本部門人員,由其代行職責,并在〈請假單〉上注明受權人的姓名。

          第十條 本制度解釋與修改權歸人力資源部。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請休假制度13

          下達部門:董事會、總經理

          抄發部門:銷售部、生產部、供給部、財務部、質檢部、機修部、

          安保部、辦公室

          為維護公司工業園區秩序,標準公司員工考勤、訪客程序,特制定本規定:

          公司全部員工,均需使用打卡機進展打卡登記,上、下班均需打卡。同時嚴禁任何人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進展打卡登記。

          打卡遲到者,職員級員工執行20元/次的負鼓勵,主管級員工執行50元/次的負鼓勵,經理級員工執行100元/次的負鼓勵。

          未打卡者,職員級員工執行40元/次的負鼓勵,主管級員工執行100元/次的負鼓勵,經理級員工執行200元/次的負鼓勵。

          打卡遲到、未打卡累計到達3次的,除實時交納負鼓勵外,另在月底工資賜予全部負鼓勵總額的二次扣款。

          打卡遲到、未打卡累計到達5次的.,除按“綜合到達3次”的狀況處理外,另轉為試用期員工,除根本工資外,本月不享受任何獎金、補助、津貼工程。

          特別緣由導致未能打卡或打卡遲到的,需在辦公室填寫《考勤說明申請》,并報部門負責人批準,報批后交辦公室備案。特別緣由僅指以下幾個方面:

          ①因公、因卡機問題,將來得及打卡、雖打卡但遲到、始終打不上卡,而需要申請更改考勤記錄。

          ②因公、因特別緣由,出席會議缺席、出席會議遲到、出席會議早退,而需要申請更改考勤記錄。

          ③非出差人員,允許在考勤記錄發生后的24小時內進展補報;出差人員,允許在回司述職后進展補報;會議狀況,允許向會議主持人提前口頭通報,但回司后仍需補填、補批本單。除允許范圍內的其他狀況,不承受本申請。

          需要辦理各類事假、病假等請假的,需在辦公室填寫《請假申請單》,并報部門負責人簽字批準,請假歸來,須到辦公室辦理述職。

          ①申請時長在一個標準工作日內的,屬于一般型事/病假。

          ②申請時長在一個標準工作日外的,屬于特別型事/病假。

          ③一般型事/病假,向部門負責人上報審核,每月累計不得超過兩個標準工作日,實際超出局部根據雙倍扣除日工資(包括獎金等)。

          ④特別型事假,僅限個人婚、喪事宜的辦理,向部門負責人和總經理上報審核,每月累計不得超過四個標準工作日,實際超出局部,根據雙倍扣除日工資(包括獎金等)。

          ⑤特別型病假,需要供應醫院證明,向部門負責人和總經理上報審核,超過七個標準工作日的,可辦理離職手續。

          公司全部員工,正常出勤時間需要外出的,經主管上級簽字批準后,持《出門證》,并在警衛室填寫《員工外出登記表》后,方可外出。辦公室負責抽查警衛室的出門證和登記表。

          來司全部個人和車輛,均需在警衛室填寫《訪客登記表》。各類貨車的出廠,除了按要求登記,還要求出示泵房的《出門證》或配貨站的《出門證》,方可放行。

          辦公室,每天不定期巡查各部門的考勤狀況和警衛室的執行狀況,發覺實際狀況和執行狀況不符時,對責任人執行雙倍負鼓勵。

        請休假制度14

          一、績效考核的目的

          根據國內外企業績效考核的先進經驗,結合本公司實際需要與可能,特制訂本績效考核辦法,以期充分運用績效考核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推行特定的考核標準與現實的量化指標,對員工過去的工作行為及取得的工作業績進行評估,并運用評估的結果對員工將來的工作行為和工作業績產生正面影響,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做好企業的各項工作,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以實現公司宏偉的戰略目標。

          二、績效考核的兩大內容

          (一)考勤考核

          考勤考核執行企業的《考勤制度》,以員工考核打卡記載為依據,配套《考核工資操作平臺》中的《考勤表》,綜合員工月度中上班、加班、遲到早退、請假等記錄,按績效考核計算表要求填入相關欄目,參與考勤考核和績效考核計算。

          1、考勤工資

          (1)考勤,即考查出勤。通過員工打卡和考勤記載及查詢請銷假手續等考核員工的出勤情況,包括員工的上下班、遲到、早退、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公休、工作時間、加班情況等。考勤管理執行公司制訂的《考勤制度》。

          (2)績效考核中的考勤考核,是為統一績效考核中的工作日時間與考核標準,達到以軟件快捷計算考核數據為目的,實現企業考核整體化,故將原本放在《考勤制度》中考核的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公休假等一并納入績效考核范圍。

          (3)《考勤制度》涉及到的長期病假、產假,經領導批準的發放基本工資,不進入績效考核。

          (4)《考勤制度》涉及到的遲到、早退不進入績效考核,直接按處罰額度從工資中扣除。

          2、加班工資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報酬。

          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其計算方法為:加班工資=日工資×加班報酬比率×加班天數。

          4、將考勤考核納入績效考核的三點理由:

          (1)一般企業考核和績效考核軟件直接將檔案工資按比例劃分為基礎工資與考核部分,因而造成請假員工基數偏大的不合理現象。而將考勤考核納入績效考核,按員工實際工作日天數乘以日工資額作為參與考核工資總額的基數,再按比例劃分為基礎工資與考核部分,這樣就可以克服請假員工基數偏大的弊端。

          (2)將考勤考校的工作日天數直接進入績效考核計算,徹底撕掉了考勤、考績兩張皮,使兩項單獨的考核形成一個整體,不僅減少了考勤考核的工作量,使考勤考核數據進入績效考核一步到位,減少了績效考核需重復計算工作日的程序。考核形成結果時,考核人員將包括考勤考核和績效考核的數據匯總成一個直接的工資發放表,減輕了人力資源部門和財務人員計算的負擔。

          (3)不需再按《考勤制度》另行制訂考核辦法與計算軟件。

          5、考勤記載遲到早退的處理

          《考勤制度》中所列遲到早退的處罰款,在考勤考核與績效考核的計算中作為扣除部分的其他項填寫,直接進入工資表中予以扣除。

          (二)績效考核

          績效考核配套《考核工資操作平臺》中的《考核工資計算表》。

          績效考核是一項系統工程,是對已經取得的成績或成果進行測評。本公司的績效考核,執行特定的考核標準與現實的量化指標,對量化指標進行個人、上級領導、考核組三級逐一評分,再以五級總評分與考核工資掛鉤計算員工的績效工資。

          三、績效考核的三個層級指標

          (一)一層級:德、能、勤、績四大關鍵指標

          本公司特定的考核標準為根據企業實際需要制訂的KPI關鍵績效指標,系將績效的評估簡化為德、能、勤、績四個關鍵指標,再將四大關鍵指標細分為若干具體的考核指標,將關鍵指標當作評估標準,把員工的績效與關鍵指標做出比較地評估。關鍵指標符合具體性、衡量性、可達性、相關性、時限性原則。

          (二)二層級:將德能勤績劃分為若干類小指標

          德:責任心、積極進取、忠誠敬業

          能:專業知識與技能、改善創新能力、發現問題解決問題能力

          勤:服從與執行、服務態度、團隊協作

          績:完成工作計劃

          (三)三層級:將小指標細分為若干個量化指標

          量化指標(詳見《KPI關鍵績效指標考核表》)由公司設置為員工與部門管理人員和管理干部三套模板,各部門可根據需要對具體內容予以修改和量化。

          四、績效考核使用的1套3個表格

          (一)《KPI關鍵績效指標考核表》(員工使用)

          1、KPI關鍵績效指標考核表及指標設定

          個人KPI關鍵績效指標考核表模板已設置德能勤績4項和分設若干項定性指標,考績類的指標項由各部門負責人每月初與員工共同設定。所有細化指標,各部門可視實際需要修改并設定權重。

          1、KPI關鍵績效指標考核表三級評分

          《KPI關鍵績效指標考核表》中有個人自評分、領導評分、考核組評分,簡稱“三級評分”。

          個人自評分就是由被考核人按照KPI關鍵績效指標的權重,自己根據自己考核期的表現與工作業績,給自己實事求是地評分。本項操作在電腦中進行。評分完成并自動匯總后,打印本表簽字,送交直接上級。

          直接上級對直接下級過去一個績效周期內的表現應進行總結,并就績效問題與下級當面溝通,按月初為其確定的KPI關鍵績效指標及權重,慎重評分并匯總填寫評分的總分數,簽字后交考核組。

          由負責考核的人力資源部組成二人以上的考核組,采取三聽(聽個人匯報、聽同事反映、聽部門領導評價)三看(看業績資料、看相關數據、看實際效果)三評估(評估個人德能勤績總分、評估部門的總體業績、評估部門領導的工作方法與能力)的辦法,為被考核人確定考核分。

          考核組考核評分并錄入電腦計算后分月歸檔備查。

          (二)《績效考核工資計算表》(考核人員使用)

          《績效考核工資計算表》已設置好公式與函數,全面規范了考勤考核與績效考核的計算全過程。操作人員只需填寫假期數與三級評分數。

          考核組考核評分并錄入電腦計算后分月歸檔備查。

          本表自動生成工資發放表。

          (三)《考勤表》與《請假條》(考勤人負責記載用表)

          考勤表為3種表格:

          1、從考勤打卡機中輸出的數據表,主要是記載工作天數及遲到早退情況。遲到早退的罰款額由考勤負責人直接填寫進入工資計算表中的“違規扣款”欄。

          2、請假條。請假條分上下2聯。員工請假填寫上一聯,自動生成下一聯,請假人持《請假條》流轉簽字,銷假時將流轉聯交付考勤負責人貼于上一聯下沿,考勤負責人核定假期,與銷假人簽字認可。為免除月底重翻請假條統計數據,考勤人員應及時將銷假人的核定假期錄入當月考勤表。

          3、考勤表。用于記載員工上班與請假情況。使用指紋打卡的單位與部門,可只記載請假情況。考勤表由負責考勤負責人每日填寫員工上班、請假情況。上班1天記作1,半天記為0.5;加班1天記作2,加班半天記作1.5。各類請假均使用漢字記載,點擊“每日考勤記載數據歸檔”按鈕,數據即傳入當日的日期欄中。

          (四)《月度有效工作日計算表》(非考核用表)

          本表非績效考核用表,只是績效考核計算月度有效工日的工具。

          因本考核方案按國家規定,按每周上班五天計算工作日。故設計本表供考核人員按《周5工作日制月度有效工作日計算》工具,分別計算各月度的有效工作日。

          五、績效考核的規定與計算方法

          (一)幾個工資名詞的定義與計算方法

          1、檔案工資:由勞資雙方共同確定的工資額度,為員工含養老保險金在內的全部工資之和,俗稱月薪或月工資、月工資基數。因一般工作人員特別是銷售人員在績效考核中并不是直接將月工資分解計算為基礎工資與考核工資,員工在領取工資時已不再是月工資的標準額度,而是僅將其存檔僅作晉級加薪依據,故將月工資準確定義為檔案工資。

          2、日工資——為檔案工資與當月工作日天數之比,

          即:日工資=檔案工資÷工作日天數

          3、參與考核工資——以日工資額×工作天數,作為參與考核的工資總額。因參與考核工資,是扣除了員工請假的日期,以實際在崗工作時間計算的結果,故有請假記錄的員工,參與考核工資小于檔案工資;沒有請假記錄的員工,參與考核工資等于檔案工資。

          4、基礎工資——將參與考核工資按60%、40%比例分成基礎工資和考核工資兩大部分,基礎工資部分為參與工資的60%,不參與考核。

          5、考績工資——參與考核工資的40%為考績工資。

          6、基本工資——檔案工資的60%。凡經領導批準發基本工資者,包括長期病假、產假人員等,即指此標準的工資。

          (二)考勤考核的假期工資標準與計算

          事假——不計發日工資;

          病假——按日工資的60%計發工資,即俗稱發基本工資。

          婚喪假——按國家規定計發日工資。假期以領導按請假程序批準的時間為限,超過批準日期者轉作事假。

          年休假——年休假時間按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執行。如本公司未執行年休假制度,可屏蔽此欄。

          曠工——按雙倍扣發工資。

          加班——《勞動法》規定加班費標準:在標準工作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200%、300%的工資報酬。本公司規定法定休假日執行標準為100%。

          (三)績效考核指標評分及分值計算

          績效考核執行KPI關鍵績效指標,KPI指標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提供范本,每月初由各部門領導具體為員工確定。

          每月末由員工按考核流程填寫打印《KPI關鍵績效指標考核表》,考核實行員工個人、上級領導、考核組三級評分。

          評分以百分制計算。三級評分匯總后自動計算出考核總均分,再將總均分自動歸為110、100、95、90、85五級。

          以考核部分工資×五級評分即為考績工資。

          (四)績效考核工資計算

          1、績效考核工資計算使用《績效考核工資計算表》。

          2、計算用表欄目解說:

          本表第5行:考核用信息分類

          本表第6行:項目設置欄。欄中對每一個項目下的操作方式與計算方法作了專用的解釋與提示。

          本表第7行:后臺數據。即為計算設置的公用數據。如曠工扣發2天工資、病假發60%工資等,以便于修改。設置完成后本行隱藏。

          本表第8行:總計數,與最下一行數據相同。

          本表第9行:從第9行起,為被考核人員數據。

          3、計算用表區塊解說。本表分為三大區塊:

          第1塊:計算部分。該表已設置好公式與函數,全面規范了考勤考核與績效考核的計算全過程。

          第2塊:驗算部分。計算表后附有驗算表,可對計算結果進行驗算,并作為向員工解說考核計算過程的依據。

          第3塊:工資部分。為減輕考核人員和財務人員負擔,延伸設計的考核工資計算發放表。本表取用了花名冊和考勤考核、績效考核及所有與工資相關的數據,綜合計算完成。

          (五)績效考核系統數據庫

          本數據庫數據源于“員工信息系統”。具體為2類表格:

          1、員工信息表:本表系由員工個人在電腦中填寫,由部門匯總而成的'Excel工作簿。

          2、員工花名冊:由員工信息表生成基本數據,人力資源部將本表填寫完善,作為企業“員工信息系統”,同時也作為本績效考核的數據庫。

          六、績效考核的流程與流程中的重要環節

          (一)績效考核流程圖

          部門每月初修改確定員工KPI關鍵績效指標內容

          月末員工按《KPI關鍵績效指標考核表》自評分

          每月1日員工打印《KPI考核表》交領導評分

          每月8日前考核組收表并座談了解即實地考核

          考核周期總結上級領導與下屬員工直接有效溝通

          每月8日考核組評分填寫《考核工資計算表》

          每月9日前人力資源部制作工資表報批

          每月10日前財務部發放員工工資

          (二)考核周期總結是考核流程中的重要環節

          對過去一個績效周期內管理者與員工的工作進行總結。這些總結內容包括:

          1、制定考核指標和考核標準的時候,員工是否參與?

          2、員工的意見是否得到了充分的表達?

          3、雙方在考核指標和考核標準上的分歧是否已經達成一致?

          4、在績效周期內,管理者是否主動與員工溝通績效問題?

          5、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幫助和輔導,影響績效目標達成的障礙是否被明確識別,并被及時清除?

          6、員工是否主動與管理者溝通績效問題,管理者提出的建設性改進意見是否得到了執行?

          7、管理者年終按規定參與述職并進行民主測評,測評分作為年末月考核分進入績效考核。

          (三)領導者與下屬直接有效溝通是考核流程中的重中之重

          領導者的界定:部門的負責人和分管部門的領導。

          領導者的職責:布置、檢查、指導、督促、總結、考核工作。

          對過去一個績效周期內員工的績效指標達成情況進行總結,在進行考核的時候,管理者不是對員工打一個分數,把表格交給人力資源部就完成任務了。其實,管理者還有比打分更重要的工作要做,那就是與員工進行一對一的績效面談。績效考核要想發揮作用,績效面談必須做。在績效面談中,管理者要將自己對員工的表現的打分情況告訴員工,并將每項內容員工的具體表現告訴員工,這當中,既有好的表現,也有差的表現,這兩種表現都要反饋。

          領導者每月須與下屬員工進行一對一的績效溝通,對員工進行具體的工作指導、督促與總結,本條列入上級負責人KPI關鍵指標。

          七、在績效考核套表基礎上延伸編制工資表

          為減輕考核人員和財務人員負擔,方便考核工資計算,將績效考核數據直接進入工資表,特以績效考核的1套2個表格:《KPI關鍵績效指標考核表》和《績效考核工資計算表》為基礎,使用VBA程序,延伸制作了一款準軟件《績效考核系統》。

          (一)此系統主要表格為三表一工具

          (二)系統設置了五個輔助表

          1、花名冊

          2、工資發放表

          3、年度績效考核工資檔案

          4、請假條

          5、考勤表

          (三)系統設置了五個輔助工具

          1、月度有效工作日計算工具

          2、保護考核工資計算表(鎖定工具)

          3、考核工資計算表解鎖(解鎖工具)

          4、清除考核工資表數據帶鎖定工具

          5、月考核計算數據與月工資備份工具

          (四)輔助表和輔助工具構成了《績效考核操作平臺》

          (五)操作說明與軟件開發

          使用此系統,必須首先編輯制作好人員《花名冊》,將花名冊作為數據庫,與《考核工資計算表》相關數據鏈接。

          點擊《復制考核工資數據進入工資表》按鈕,再點擊《工資表后續編輯排版規范》按鈕,標準的績效考核工資發放表即編制完成。

          操作人員可在此表基礎上作3項修改:

          1、刪除下面多余的空格;

          2、在表格最下欄對整列數據自動求和;

          3、在自動求和欄下添加審查簽字欄。

          此款準軟件通過討論確定試用修改后,可用java或C語言直接翻譯開發為正式企業考核與工資計算軟件。

          八、銷售部門績效考核辦法另定

          本績效考核辦法不含銷售部門,銷售部門的績效考核將按銷售部門的特點與實際需要另行制訂。

          在銷售考核辦法未出臺之前,銷售人員可暫按本考核辦法執行。

          九、績效考核的執行部門

          按照國內企業管理的經驗與國際慣例,和本企業行政序列的管理職能劃分,公司績效考核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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