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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員工違規處罰制度
過失類別及處罰
1、 輕微過失(扣1-5分)
(1) 當班時未按要求佩戴工牌;
(2) 當班時不著工服,儀容不整或工服著裝不規范;
(3) 無故遲到、早退;
(4) 通過非員工通道進出酒店,不按規定路線行走;
(5) 搭客梯或使用客用洗手間;
(6) 擅自進入非職責所需的地區;
(7) 當值時偷懶、竄崗或扎堆聊天;
(8) 發現問題不及時向上級匯報;
(9) 與同事發生工作糾紛在崗位上發泄不滿情緒;
(10) 在上司的正確督導下仍未能行使好崗位職責,掌握工作流程;
(11) 在店內或當值時行為不檢,如高聲談笑、勾肩搭背、嬉戲、粗口、收看電視或閱看書報;
(12) 下班后或休假期間在酒店內游蕩;
(13) 當值時會見親友及閑談;
(14) 當值時打私人電話;
(15) 當班時嚼口香糖、吃零食,在非指定的地方進食或將食物帶離員工餐廳;
(16) 未能保持本人工作區域內的整潔衛生;
(17) 在酒店內言談舉止粗俗不雅;
(18) 隨地吐痰,亂扔垃圾;
(19) 利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
(20) 未經允許著制服離開酒店范圍;
(21) 服務態度欠佳,工作馬虎、粗心大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22) 因工作疏忽或不小心,造成酒店或賓客財物損壞或損失,金額在人民幣500元以內(需同時負賠償責任);
(23) 故意浪費酒店財物,不愛護公物、工具及設備等;
(24) 不積極配合及接受培訓;
(25) 拒絕接受或不配合酒店授權人員的檢查;
(26) 違反安全守則或部門規條;
另外,對管理人員(領班及以上級),輕微過失還包括:
(27) 未熟悉掌握本崗位工作職責和操作規程;
(28) 對員工培訓不到位,致使員工對自己的職責或操作規程模糊不清;
(29) 日常工作中對下屬員工分工不明確;
(30) 布置工作模棱兩可,對員工的工作未能加以正確指導或引導;
(31) 不及時傳達酒店行政例會、會議、文件精神;
(32) 未能認真、及時組織員工學習酒店發布的各項規章制度;
(33) 未能按職責要求或酒店管理要求及時呈報工作計劃、方案或總結;
(34) 未能履行好崗位職責,未能及時填報崗位報表等;
(35) 發現問題不及時向上級匯報;
(36) 不關心屬下員工或經常招致屬下員工投訴;
(37)屬下員工之間發生矛盾不及時協調處理引致事態進一步擴大。
2、 較嚴重過失(扣10-30分)
(1) 委托他人或代人打卡;
(2) 非職責所需,未得到相關部門負責人準許而擅自進入客房區域;
(3) 未經批準,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攜親友或他人進店參觀非開放區域或進行私人探訪等;
(4) 未經批準使用酒店對客服務的設施和設備;
(5) 未經批準私配酒店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鑰匙;
(6) 因服務質量問題而引起顧客投拆;
(7) 慫恿客人或同事做出惡作劇行為;
(8) 在客人或同事之間刺探隱私及搬弄是非、亂傳閑話、煽動爭執,
擾亂酒店正常工作秩序;
(9) 散播謠言或惡意中傷其他員工或損害酒店聲譽;
(10) 在酒店營業場所或辦公區域吵鬧滋事,擾亂正常秩序;
(11) 因工作疏忽或不小心,造成酒店或賓客財物損壞或損失,金額在人民幣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需同時負賠償責任);
(12) 在酒店內藏有或意圖攜入酒類;
(13) 當班時睡覺、帶醉上班或行為不檢;
(14) 當班時擅離工作崗位;
(15) 不尊重上司,不服從管理;
(16) 對客人不禮貌及爭辯;
(17) 超越職權范圍擅自作主,或無關本職工作事宜隨便作答造成損失或不良后果;
(18) 違反崗位操作規程導致不良后果;
(19) 工作時間消極怠工,拒絕接受培訓和參加考核,或在培訓期間不認真、不虛心、不刻苦,達不到崗位要求;
(20) 當班期間發現酒店物品丟失、損壞,不上報或謊報;
(21) 沒有合理的解釋,不履行酒店指派的加班工作;或在職責范圍內對上級臨時交辦的工作任務推諉不履行;
(22) 未及時完成上級交辦的工作任務;
(23) 刁難或不配合其他同事的工作;
(24) 帶情緒上崗并在顧客面前表露不滿情緒;
(25) 未經部門主管批準私自調休或自行換班;
(26) 未經許可擅自駕駛酒店的車輛或開動任何機械設備;
(27) 故意毀壞公物,例如涂污墻壁、電梯等;
(28) 展示不道德的圖片、照片等;
(29) 曠工一至兩天(每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
(30) 將員工工作證、制服或飯卡給予他人使用;
(31) 在酒店內擅自募集款項;
(32) 在規定的非吸煙區域吸煙;
(33) 糾纏醫生索取病假或自行索藥;
(34) 不配合酒店一年一度的體格檢查;
(35) 拒絕按酒店要求提供個人資料;
(36) 將食物、飲品或其它酒店物品放在更衣柜內;
(37) 變相賭博;
另外,對管理人員(領班及以上級),較嚴重過失行為還包括:
(38) 工作缺乏計劃性,管理混亂;
(39) 因服務質量引起顧客投拆;
(40) 打罵員工有辱員工人格;
(41) 不服從上級管理人員工作分配或頂撞上級管理人員;
(42) 不能按時完成日常工作任務且無合理解釋;
(43) 未能及時完成上級交辦的臨時工作任務且無合理解釋;
(44) 對職責范圍的工作相互推諉,拒不履行;
(45) 應當請示的工作未經請示擅自作主,存在越權行為的;
(46)在各種會議場合被總經理公開點名批評。
另外,對管理人員(領班及以上級),嚴重過失行為還包括:
(34) 侮辱、打罵上級管理人員;
(35)因工作失職、失查,導致酒店重大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
處罰執行程序及行政處分
1、 輕微過失初犯,扣1-5分;重犯,雙倍扣分;第三次再犯,給予書面警告,并扣10分;
2、 較嚴重過失初犯,口頭警告,扣10-30分;重犯,給予書面警告,雙倍扣分;第三次再犯,三倍扣分,給予最后警告。情節嚴重者作違紀辭退處理;
3、 嚴重過失初犯,書面警告,扣30-100分;重犯,雙倍扣分,給予最后警告。情節嚴重者作違紀辭退處理;
4、 對同一次違紀違規行為不重復扣分處罰。如某員工違規,部門經理已對其執行扣分,則質檢員或其他檢查管理人員不再重復處罰,認為處罰力度不足的,可提出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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