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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審計監督,規避經營風險,提高運營效率,增加企業價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財政部等五部委《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內部審計基本準則》等有關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企業的運營。它通過系統、規范的方法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企業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公司貫徹“依法審計、服務大局、圍繞中心、求真務實”的方針,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強化內控、立足服務”的原則,在公司范圍內實現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審計。
第四條公司至少應當關注涉及內部審計的下列風險:
(一)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不健全,組織架構不科學、不合理,或職責分工不清,可能導致內部審計缺乏獨立性和客觀性。
(二)內部審計未經適當授權,可能因得不到有效支持而導致內部審計失敗。
(三)內部審計人員不具備應有的知識、技能和經驗,內部審計方法滯后,或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可能會造成內部審計質量和效率低下。
(四)內部審計人員不遵守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范,影響審計的客觀公正性,可能導致道德風險。
第二章機構設置
第五條公司設立審計部,負責開展整個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審計部
對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公司應確保內部審計在確定審計范圍、實施審計和報告審計結果時不受干擾。
第六條公司下屬各單位(指公司分公司、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可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營業收入達到公司總收入10%及以上的生產型企業應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達不到公司總收入10%的生產型企業或從事貿易業務的企業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內部審計人員。各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人員)在行政上接受所在單位領導,在審計業務上接受公司審計部的指導和監督,并向公司審計部報送年度內審計劃、年度內審總結及內部審計報告。
第三章審計范圍和方式
第七條公司的審計范圍包括公司及其下屬各單位,以及根據有關約定需要進行內部審計的公司的聯營公司和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
第八條公司審計部對屬于內部審計范圍的被審計單位,可根據需要分別采取直接審計、委托審計或聯合審計的方式。
(一)直接審計:即由公司審計部為主,組成審計小組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
(二)委托審計:即由公司審計部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相關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三)聯合審計:即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國家審計機關、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組成聯合審計組進行審計。
第四章職責和權限
第九條公司審計部在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獨立地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
第十條公司審計部的職責是:
(一)按照有關法規和公司要求,及時建立、健全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二)制訂公司內部審計發展規劃和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獨立進行公司內部的各項審計業務,并及時報告審計結果。如發現公司存在重大異常情況,可能或已經遭受重大損失時,應立即報告公司董事會。
(四)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及時反饋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建議,督察改進情況。
(五)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六)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財務收支、經營成果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真實性進行審計。
(七)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各項資金、各類資產的使用和處置情況進行審計。
(八)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主要經營者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九)負責組織對公司各項工程建設項目的中期及竣工審計。
(十)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的各項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或配合公司有關部門進行專項檢查。
(十一)負責委托、協調外部審計機構,并監督其審計過程,評價其工作質量。
(十二)負責對公司下屬各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負責總結、宣傳、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表彰先進單位和個人。
(十三)其他有關審計工作。
第十一條公司審計部的主要權限是:
(一)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制度、流程、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檢查經營活動中有關的文件、合同、銀行賬戶、會計憑證、賬簿等內容;核查資金和資產;財務軟件登錄查詢和有關的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等資料的查詢。
(三)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被調查者應保證所述內容客觀、真實、完整。
(四)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財務和
經濟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主管領導或董事長進行匯報。
(五)對拒不提供有關資料、拒不回答提問等阻撓、妨礙審計工作的,可以采取要求立即配合、限期報送、現場封存等必要的措施;對提供虛假資料或配合不力,造成內部審計工作誤判或審計工作無法進行的,有權通報批評,有權建議調離原工作崗位,涉嫌犯罪的,有權要求移交司法機關。
(六)對嚴格遵守法規和公司制度、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可以提出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行為視情節輕重提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移交有關部門處罰。
(七)對企業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重大缺陷和薄弱環節提出審計建議的權力。
(八)對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匯報的權力。
(九)根據審計需要,有申請調動公司相關部門專家及技術人員協助審計工作,或依據審計業務內容指定和督促相關部門、相關人員配合審計工作的權力。
第五章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工作程序包括:準備、實施、報告、督察檢查四個階段。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年度、月度工作計劃或公司之臨時決定,結合實際需要確定審計項目。
第十四條審計項目確定以后組織成立審計小組,初步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擬定審計方案,并在審計實施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公司主管領導或董事長批準,審計人員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十五條被審計單位在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當配合審計人員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并在規定期限內按通知要求準備齊全審計所需要的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審計實施階段,審計小組根據審計范圍和重點,實施必要的
審計程序、收集充分的審計證據,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初稿。
第十七條審計報告階段,審計報告初稿應當在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后,出具正式審計報告,提交公司審計委員會審批。
第十八條審計對象必須執行審計報告;對審計報告存在異議的,應在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向公司審計委員會或董事長提出書面意見,逾期視為無異議。
第十九條督察檢查階段,對審計報告述及的重大審計事項和審計建議及決定,內部審計機構將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跟蹤檢查,必要時實施后續審計。
第二十條審計完畢后,所有形成的與審計項目有關的資料經整理后納入審計檔案管理。
第六章審計人員
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的調動,應事先征求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意見;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由主管領導提名并報審計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應持有中國內部審計協會頒發的《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內部審計人員應參加內部審計人員后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并通過學習來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公司應安排內部審計人員參加每年不少于兩周的脫產學習、培訓或進修。
第二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到獨立、客觀、公正。
第二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內部審計職責過程中所獲取的所有資料和信息應視為公司機密,不得泄漏。
第二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由公司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內部管理
第二十八條公司審計部應確定年度審計工作目標,制訂年度審計計劃,編制人力資源計劃和財務預算,并交由公司審計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九條公司審計部應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審計工作手冊,以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
第三十條公司審計部應建立內部激勵約束制度,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評價其工作業績。
第三十一條公司審計部應在公司審計委員會的支持和監督下,做好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
第三十二條內部審計的工作結果和檔案資料,未經審計委員會批準,不得向外披露。
第三十三條審計部應當每年編寫一份審計工作報告,并報送公司審計委員會。審計工作報告應當著重說明重大的審計發現和建議。
第三十四條審計委員會應當定期檢查公司審計部的工作,以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修改、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沒有規定或與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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