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獎懲制度
1.總則
1.1 為明確獎懲的依據、標準和程序,使獎懲公開、公平、公正,更好地規范員工的行為,鼓勵和鞭策廣大員工奮發向上,創造更好的工作業績,特制訂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2.獎懲的原則
2.1 獎懲的原則。
2.1.1 獎懲有據的原則:獎懲的依據是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 及工作目標(承包指標)等。
2.1.2 獎懲及時的原則:為及時的鼓勵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和正確行為以及糾正員工的錯誤行為,使獎懲機制發揮應有的作用,獎懲必須及時。
2.1.3 獎懲公開的原則:為了使獎懲公正、公平,并達到應有的效果,獎懲結果必須公開。
2.1.4 有功必獎,有過必懲的原則:嚴防公司員工特權的產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員工應人人平等,一視同仁。
2.2 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達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視為員工應盡的責任,不應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獎勵。
2.3 員工的表現應達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當員工的表現達不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給予相應懲戒。處罰的原則是從輕不從重,目的是:防微杜漸、懲前毖后。
2.4 為處理員工因違紀過失或責任過失行為而填寫的表單為過失單。處罰和懲戒通知單必須知達本人,對于不合理、不公平的懲罰,員工有申訴的權利。
2.5 對員工獎懲采取拖延、推諉或不辦等方式的管理人員,人力資源部應及時提出處罰建議,下達《責任過失單》。
3.獎勵
3.1 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3.2 獎勵的方式分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公司特別貢獻獎三種。
3.3 經濟獎勵包括獎金、獎品。
3.4 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3.5 公司特別貢獻獎包括榮譽及其它物質獎勵,由董事會視具體情況確定獎勵內容。
3.6 以上三種獎勵可分別施行,也可合并執行。
3.7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并頒發獎金 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嘉獎通報全公司。
3.7.1 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3.7.2 品行端正,恪盡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3.7.3 其他對公司或社會有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3.7.4 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病、事假者;
3.7.5 經“員工合理化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C級的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效果者。
3.8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并頒發獎金 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記功通報全公司。
3.8.1 全年能超額(10%—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3.8.2 遇有災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極力搶救并減少公司損失者。
3.8.3 檢舉揭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為公司挽回形象或財產損失者。
3.8.4 通過自身努力,避免了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設備設施事故者。
3.8.5 全年累計獲嘉獎三次者。
3.8.6 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因個人行為受到社會贊同和輿論表揚者。
3.8.7 經“員工合理化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B級的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者。
3.9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并頒發獎金 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記大功在全體員工大會上宣布。
3.9.1 全年累計獲記功5次以上且未受到懲戒處理者。
3.9.2 全年能超額(>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3.9.3 承擔巨大風險,挽救公司財產,較十五條(二)款表現更為突出者。
3.9.4 連續三年,年終考核列為優等者。
3.9.5 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重大貢獻者。
3.9.6 通過自身的努力,避免了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設備設施事故者。
3.9.7 經“員工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A級的合理化建議,在實際應用中取得重大效果和創造重大經濟效益者。
3.10 對為公司建設與發展作出巨大貢獻者,經公司董事會研究另行給予“公司特別貢獻獎“。獎勵內容和獎金額度由董事會一事一人一議,公開通報獎勵。
3.11 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3.12 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獎勵實施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序》。
4.懲戒
4.1 懲戒的目的在于促使員工必須和應該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懲前毖后,從而保障公司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4.2 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4.2.1 檢查員工遵守公司的各項工作紀律、規章制度的情況,一切違反有關紀律、規章制度的行為構成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4.2.2 考查員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凡對本人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工作造成損失的情節視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4.3 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分兩種。
4.3.1 經濟處罰分為罰款。
4.3.2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開除。
4.3.3 以上兩種懲戒可分別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4.4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違紀,罰款 元。
4.4.1 遲到、早退在半小時之內者。
4.4.2 接聽電話不使用規范用語者。
4.4.3 上班時間串崗聊天者。
4.4.4 說臟話、粗話者。
4.4.5 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衣冠不整、奇裝異服影響公司形象者。
4.4.6 參會人員遲到者。
4.4.7 私自留客在食堂用餐者。
4.4.8 私自留客在員工宿舍留宿者。
4.4.9 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隨意擺放車輛或堆放雜物者。
4.4.10 在食堂就餐,亂倒飯菜者。
4.4.11 亂扔雜物,破壞環境衛生者。
4.4.12 工作時間做與工作無關事情者。
4.5 各部室第一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違紀,并罰款 元。
4.5.1 未能及時傳達、執行公司下發的文件者。
4.5.2 在所管轄區域內,有長明燈、長流水者。
4.5.3 下班后所轄區域或窗戶未關,所用電器(空調等)電源未切斷者。
4.5.4 本部室及所轄區域環境衛生臟亂差者。
4.5.5 部室內發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丟失等,未能及時上報有關部室或主管領導者。
4.5.6 對本部室員工進行行政檢查不力者。
4.5.7 一周內本部室員工有5人次(含)違紀者。
4.6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以警告處分,同時給予 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并負賠償責任。警告通報全公司。
4.6.1 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4.6.2 妨害現場工作秩序經勸告不改正者。
4.6.3 培訓曠課者。
4.6.4 培訓補考不合格者。
4.6.5 不能按時完成重大事務,又不及時復命,但未造成損失者。
4.6.6 因指揮、監督不力造成事故情節較輕者。
4.6.7 因操作不當,造成儀器、設備損壞者。
4.6.8 私自移動消防設施者。
4.6.9 一個月內違紀三次(含)以上者。
4.7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同時給予 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并負賠償責任。記過通報全公司。
4.7.1 工作時間酗酒者。
4.7.2 在公司期間聚眾賭博者。
4.7.3 各種漫罵和相互漫罵者。
4.7.4 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4.7.5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4.7.6 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4.7.7 培訓考試作弊者及為作弊提供方便者。
4.7.8 培訓無故曠考者。
4.7.9 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4.7.10 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與和不積極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2000元以內經濟損失者。
4.7.11 泄露公司秘密事項,已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但情節較輕者。
4.7.12 年度內累計警告三次者。
4.8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同時給予 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并負賠償責任。記大過通報全公司。
4.8.1 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屬實但情節輕微者。
4.8.2 故意損壞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8.3 攜帶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險品入公司者。
4.8.4 在職期間受治安拘留,經查確有違法行為者。
4.8.5 偽造病假單證明或無病謊開病假證明者。
4.8.6 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者。
4.8.7 虛報業績、瞞報事故者而蓄意妄取成績、榮譽和個人私利者。
4.8.8 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領導失察責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間接接受受到損害者。
4.8.9 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與和不積極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2000—10000元的經濟損失者。
4.8.10 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4.8.11 年度內累計記過三次者。
4.9 員工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予以辭退或開除,同時通報全公司,并視情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 訂立勞動合同時使用虛偽意思表示,使公司遭受損失者。
4.9.2 連續曠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天(含)以上者。
4.9.3 玩忽職守,致公司蒙受1萬元(含)以上經濟損失者,并負賠償責任。
4.9.4 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情節嚴重者。
4.9.5 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4.9.6 泄露公司秘密事項,已對公司利益造成嚴重損害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7 職權濫用,恣意揮霍公司財產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8 損公肥私、泄露公司機密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害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9 偷盜、侵占同事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0 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1 在公司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4.9.12 造謠惑眾詆毀公司形象者。
4.9.13 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4.9.14 在職期間刑事犯罪者。
4.9.15 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嚴重損害公司權益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6 參加非法組織,經勸告不改者。
4.9.17 年度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
4.10 員工造成公司財物損壞和丟失的,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進行調查認定,根據具體的情況,酌情處理。
4.11 員工被處罰時,根據其直接上級領導責任大小,給予該直接上級連帶責任處罰。
4.12 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并處以降職或撤職處分,由人力資源部重新考核定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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